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2023年邢台市百泉泉域治理与修复工程沙河拦渗工程监理监理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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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邢台市百泉泉域治理与修复工程沙河拦渗工程监理 监理(略) 委托人:(略) 监理人: (略) (略) 合同协议书 (略)(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年邢台市百泉泉域治理与修复工程沙河拦渗工程监理(项目名称),已接受(略)(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施工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略) (6)监理(略)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叁佰叁拾壹万陆仟 (¥ (略) )。 4.总监理工程师: (略)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略)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202(略),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240 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略)。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略) (略) (签字或签章) (签字或签章) 开户银行:(略) 账 号:(略) 签订日期: (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略)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略) 1.1.1.3中标通知书:(略)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略) 1.1.1.7监理大纲:(略) 1.1.1.8监理报酬清单:(略)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略)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略)。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略)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略),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略)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略),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略)(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略)。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略):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略),监理(略)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略)。由于委托人未(略),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略),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略)。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略)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略),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略),行为(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略)。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略) 1.12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略),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略),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略),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略)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略),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略).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略)。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略),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委托(略),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略),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略)。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略),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略),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略)。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略),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略),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略),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略)。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略)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略),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略),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略) 委托人按(略),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范围指工程(略)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略)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略)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略) (8)检查施工承包人(略)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略)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略),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略)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略)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略)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略),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略)。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略),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略)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略)(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略)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根据委托(略),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略),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略),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略),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责任(略)。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略)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略),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略)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略),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略),向委托人提交(略),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略),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略),并提(略)。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略)。监理(略),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略),由合(略)。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略),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略)。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略),如未采取有(略),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2.2委(略) 12.2.1合同履行(略),属委(略):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略),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略)。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略) 1.1.2.2委托人: 邢台市百泉全域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管理处 。 1.1.2.4委托人代表: (略) 1.1.2.5总监理工程师: (略) 本款后补充: 1.1.7竣工验收: 指委托人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及国家相关验收规程组织的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略)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向监理人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送达时限 送达时限:(略) 1.8转让 (略) 1.10知识产权 (略) 1.12委托人要求 1.12.1委托人修改委托人要求导致的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略) 1.12.3委托人如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略) 2.委托人义务 2.3提供设备、设施 监理人应自行负责提供其现场人员在监理服务期内的办公房间、办公桌椅、办公设备、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等所有工作和生活条件,其所需费用应自行承担。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 (1)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2)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略) (3)维护监理人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 (4)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委托人代表的书面通知:(略) 3.3决定或答复 3.3.2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答复的时间: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7天。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略): (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组建监理项目机构,并按委托人要求进驻现场。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2)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3)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略) (4)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梳理,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5)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保存、回收工作等; (6)严格执行与委托人签订的(略)中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有关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其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银行转账或电汇,其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出具。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委托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委托人在履(略)。 如果监理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保函格式中的有效担保期出具履约保函,应与委托人联系确定具体的担保有效期。 如果监理人在确定的上述有效期内未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则应在该履约保函到期日30天前,另行向委托(略),或提交电汇、支票等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为其全面履行(略),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进行索赔,并可在监理人申请的监理报酬中按照与履约保证金等同的金额直接扣抵作为履约保证金处理。 4.4总监理工程师 4.4.4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具有同等资格的履行其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增加4.5.5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在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期间每月驻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2天,并准时参加每周例会,否则按每天壹仟元支付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更换一次扣除监理费20万元,主要监理工程师更换须经委托人同意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资质。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后补充: 4.7.4监理人应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损害和损失。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工程范围(但不限于)包括建筑工(略)。 5.1.3阶段范围包括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5.1.4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略) 本条补充: 5.1.5配合做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其它专项验收。 5.2监理依据 本条补充: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2)《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3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 (5)《水利(略)(SL223-****); (6)监理合同; (7)本建设项目(略) (8)其他相关规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删除本条内容代之为:委托人提前(略)。监理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止。 6.2监理周期延误 延长服务期限的方法:(略) 增加监理报酬的方法:(略) 6.3完成监理 6.3.5纸质文件应优先采用A4、A3打印纸(图纸除外)胶装成册,份数为6份。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2监理责任保险 (略)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略) 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略) 8.2合理化建议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不给予奖金。 9.合同(略)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9.1.2本项后补充: 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设施购置及使用费、生产生活设施费、检测试验和质量抽检费,相关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等全部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9.3中期支付 9.3中期支付 9.3.1中期支付申请格式及份数:(略) 本款补充: 1、工程量完成到50%时,支付监理报酬的50%。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经委托人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建设文件与设计文件资料后,结算其他应向监理人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他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应付监理报酬的97%。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经委托人检(略),一次性支付监理报酬剩余款项。 支付方式为:(略) 12.争议的解决 友好(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二: 附件三:(略) (略)(格式) 委托人:(略) 监理人:(略) 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反腐倡廉,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略)。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为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略)。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略)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也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在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报销任何应由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也不得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略) 5.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为其住房装修、婚(略)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将取消乙方进入甲方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资格和建议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略)。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招标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邢台市百泉泉域治理与修复项目 乙方:河北冀龙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处(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略) (签字或签章) (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略)
(略)(格式) 委托人: (略) 监理人: (略) 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略),确保本工程目标建设的顺利实现,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如下方面的内容(但不限于)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安全管理目标 1.防止和避免发生监理人员及所监理项目的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防止和避免所(略)垮塌事故。 3.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交通和火灾等事故。 4.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略)任事故。 二、委托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1.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委托人有责任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气象和(略) 3.委托人有责任检查、监督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社会治安、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并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的各种指示。 4.委托人负责组织由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略),并遵照国家有安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安全工作的实施。 5.委托人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对工程现场实(略),以避免外界干扰或施工对外界人员的影响。 6.委托人负责在每年汛前及汛期组织监理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略)。 三、监理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1.在承包人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应严格(略),认真执行工(略),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略)理,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法和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监理直接责任。 3.安全(略)措施费的使用,确保该费用能够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及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施工条件的改善,未挪作他用。 4.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关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督促承包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对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及安全考核工作。 5.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必须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对违背安全生产的(略) 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防止基槽开挖塌方滑坡施工措施; (2)防止高空坠落事故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防止触电电击事(略) (5)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6)防止机械设备(略) (7)防止起吊设备及吊物对人造成的伤害措施; (8)防止行车交通事故措施; (9)大型施工专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措施。 6.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承包人负责的安全设施及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图纸、文件,并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在该设施(略)。 7.安全监理工(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从事未经批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危害的作业时,应当立即制止;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略),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8.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抽查,督促承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9.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其他承包人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杜绝发生爆破事故。 10.(略)理机构和落实专业人员的配置,检查承包人(略)。 11.安全监理工程应关注、检查、督促承包人(略)理,切实做到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 12.安全监理工(略),应将文明施(略)。督促承包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符合安全要求;危险部位应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警戒;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有序,设备停放整齐,通风、供风、供电管线布置一致,照明充足,施工道路平整、场(略)条件。 13.安全监理工程在施工区域进行检查时,应当特别加强对施工通道(包括排架、栈桥、护栏、警示标志等)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承包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网、防护墙,安全保(略))。 14.安全监理工程应负责对承包人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救灾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承包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相应设施、(略),发现问题应指示承包人纠正。 15.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责任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16.监理人应确保(略)。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17.施工现场发生(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并协助承包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措施,避免该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四、法规引起的变化 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河北省发布的最新的,或调整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监理人应按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五、处罚 如果由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不当,发生重大安全责(略),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本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本责任书一式份,委托人和监(略)。 六、补充内容:。 委托人:邢台市百泉泉域治理与修复项目 监理人:河北冀龙水利(略) 建设管理处(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目管理有限公司(名称(略)) (略) (签字或签章) (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 (略) 说明:在签订本(略)时,委托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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