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2023年邢台市百泉泉域治理与修复工程沙河拦渗工程施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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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邢台市百泉泉域治理与修复工程 沙河拦渗工程施工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BQQY/ZLYXF/SHLS/SG-****-01 发包人:(略) 承包人:(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略)(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年邢台市百泉泉域治理与修复工程沙河拦渗工程施工,已接受(略)(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年邢台市百泉泉域治理与修复工程沙河拦渗工程施工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略):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略)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壹亿柒仟伍佰伍拾壹万贰仟玖佰柒拾壹(大写)元(¥(略)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略),计划工期为 8 个月,主体施工期 7个月,完成沙河河道拦渗工程。 开工日期:(略)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9.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略)(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承包人:(略)(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开户银行:(略) 帐号:(略) 签订日期:(略)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略) 1.1.1.2合同协议书:(略) 1.1.1.3中标通知书:(略)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略)(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略)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略),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己(略):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略)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略)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1.1.2.5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略)。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略)。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略)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略),包括(略)。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略)。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略)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略),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略),包括(略).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略)。 1.1.4.4竣工日期:即合(略),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略).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略)。 1.1.4.6基准日期:(略)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略)。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略),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略)。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略),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略)。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略) (7)图纸; (8)已标(略)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略) 1.6.1图(略)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略))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略))约定的期限(略)。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略) 设计人(略),监理人应在(略)(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略)。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略)。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略)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求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略)。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略),行为(略),并承担相应的法(略)。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略)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略),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略),并保证承包(略)。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略)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略),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略)) 发包人应按合同(略)。 2.8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略)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略),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略),不因监理人对承(略),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略)。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略)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略)。 3.3.4除专用合同(略),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略) 3.4.1监(略).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略),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略)。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略)。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略).4款(略),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略)临时设施的设(略)。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略),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略)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略),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略)。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略),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略)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略),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略)。 4.1.10其它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略),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略)。 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略)。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略),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略)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略)。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略)。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4.3.7项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略)。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略) 4.3.10分包人应按专(略)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略)。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略),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略),并在采取(略)。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略),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略),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略) (2)具有相应(略)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略),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略)。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略)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略)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略)。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略) 4.10.1发(略)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略),并收集有关地质、(略)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略),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略),将各项材(略)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略)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略),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略),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略)。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略),承包人不得(略)。 5.3.2随同工(略),应由承(略),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略)。 5.4禁止使用(略)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略)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略),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略)。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略),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略)。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略),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略)。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略),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略)。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略)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略)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略),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略)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略)。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略)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略)。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略)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略)因采取合同未(略),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略)。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略)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略)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略),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略),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略)。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略),防止(略),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略)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略)。 9.4.3承包人应按(略)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略),防止施工活动(略)。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略)。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略),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略)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略)。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略)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略)(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略),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略)(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略),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不论何(略).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略),监理人(略)。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10.2.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略),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略)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发(略) 在履(略),由于发包人的(略),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略)。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略)。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略),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略)。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略),监理人应(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略)(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略),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13.1工(略)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略)(或)工期延误(略)。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略)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略),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略)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略),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略)。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略),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略),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略),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略)。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略)。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略)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略),发包人负责向(略)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略),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略),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略)(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略),监理(略)。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略)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略),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略),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施工;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略)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略)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略)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略)。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略),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略)。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略).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略)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略)。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略),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略)。(略)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略),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略),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略),承包人应提出(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略)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略)。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略),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略)。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略),承包人对发包人提(略)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略)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略)。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略),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略)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略)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略)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略)。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略)。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略)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采用价(略) 16.1.1.1价(略)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略) 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略)。此项金额应不(略)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略));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略)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略)。 16.1.1.2暂(略) 在计算调(略),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略)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材料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略)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略),向监理人(略)。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略)。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略),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略),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略),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略),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略),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略)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略),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略)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略)。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略)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略)。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略),由于不可抗力或(略),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略)。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略),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略)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略)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略),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略)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略),按专用(略),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略),承包人没有(略),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略),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略)。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4)完工付款涉及振奋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略)。发包人应在收到(略)天内(略),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略)。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略),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略)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1分部工(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略)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略)。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略)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发包人主(略),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略)。 18.5阶段验收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略)。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略)。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竣工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竣工验收分为(略)。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略),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略),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施工期运行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略),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试运行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略),负责提供试(略),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由于承包人(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略)。 18.10竣工(完工)清场 (略)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略)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接(略),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略))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略))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略),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略)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略)(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略),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略),所需费用和(略),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略)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略),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略),在专用合(略)。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略),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略),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略)。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略)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略) 20.4.2在缺陷责(略),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略)。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略)。 20.6.4保(略)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略),或未能使保险(略),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略),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略)水灾(略) 21.1.2不(略),发包人和承(略),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略),合同一(略),说明不可抗力(略),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略)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略),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略)。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略),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略) 不可(略),发包人和承包(略),任何一方没有(略),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略),因未及时退货(略)。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略),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略)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略)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略).1.1(6)目约定以外的其(略),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略)。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略)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略)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略)。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略),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略)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略).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略),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略)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略)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略)。承包人撤出施(略).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略)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略)。 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略)(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略)。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略)(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略)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略)。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略).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略)。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略)。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略)。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略),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略)(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监(略).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略)。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略),应在收(略),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略),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略)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略),作出(略),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略),经争议双方(略),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略),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略),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略) 1.1.2.3承包人:(略) 1.1.2.6监理人:(略) 1.1.4日期 1.1.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略) 1.4 合同(略)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略)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略)。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略)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略)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 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略)。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略)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4)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并在(略) 1 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5)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施工期间引起的任何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履约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资历,且须经项目法人审批同意。同时应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8)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4.1.11 农民工工资保障 承包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具体要求按照《保障农民(略)第724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的通知》(冀水建[****]16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53号);《工(略)(人社部发[****]65号);《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冀政办字[****]121号);《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冀人社规[****]3号);《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冀水建[****]23号)等切实执行。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10%,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质量保修期满止一直有效。发包人在履约担保有效期结束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保函格式中的有效担保期出具履约保函,应与发包人联系确定具体的担保有效期。 如果承包人在确定的上述有效期内未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则应在该履约保函到期日 30 天前,另行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有效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为其全面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并可在承包人申请的工程结算款中按照与(略)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项目经理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每月驻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 22天,并准时参加发包人召开的每周例会。若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的素质不满足本工程的施工需要,则发包人(略)。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在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如有事(病)假、正常休假等其他原因离开施工现场时,需向发包人汇报。发包人(略),如发现项目经理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每人次每天将扣除 1 万元,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两次发现项目经理未经批准离开施工现场的,发包人(略),并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略)3 天内,向监理人提(略),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应和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变更。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须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等主要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且不得兼职除本合同以外其他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实施期间内上述管理人员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 5 万元人民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提交的考勤记录进行考评,每人每差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0.5 万元人民币(发包(略))。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约定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安全生产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这类人员,并书(略)。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略)。 4.6.6 本项目落实《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要求,建立动态反映本工程劳动用工(略)施工及施工分包等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含临(略))。 施工现场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动用工管理相关制度,设立劳动用工专管员,负责劳动用工实名制信息的汇总上传(报),由项目法人逐月收集存档。 承包人应将施工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纳入其管理范围。施工及施工分包等单位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派驻工程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含临时雇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注明工种或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将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工程有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劳动用工条款,分包单位应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分包合同由承包人向项目法人备案。 实名制管理信息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和工作信息。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有条件的,可采集脸部、虹膜、指纹等生物学信息和实名注册号、电子照片等。管理人员工作信息包括从业资格、执业岗位、出入场考勤等。作业人员工作信息包括从业资格、工种或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工资支付、培训教育、职业技能、用工评价等。 承包人和施工分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制度及工资发放台账,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出每名务工人员当月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劳动用工工资表,经承包人、施工分包单位、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依据,将工资足额发放到务工人员个人手中。承包人应对施工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施工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的连带责任。 承包人、施工分包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维权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略)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分包单位务工人员退场(含中途退场及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场)管理,施工分包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已退场务工人员的工资,做到人走账清。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水利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施工现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实施劳(略),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上报省水利厅,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7 撤换承(略) 4.7.1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10万元,并赔(略)。 4.7.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扣除 10 万元,发包人可通知(略),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4.7.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略),无法继续(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对更换(略)。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略)除5万元。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略)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略)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略)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略)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通行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略)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安全资料,资料由承包人(略)。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略)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150_mm 的雨日超过_3__天; (2)十 级以上台风灾害超过2天;; (3)日气温超过__40__℃的高温大于30天; (4)日气温低于__(略)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略)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略)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略) 13.7.7 工程合格及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SL176-****。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同监理人一同检查和验收。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略) 15 变更 15.1 变更(略) (6)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加或减少,单价不予调整。本工程临时工程为总价承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略) 15.8 暂估价 15.8.1 (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略)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略)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0%,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相等金额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 天内(略)。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略)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略)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90 %时全部扣清。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略)。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无 17.3 工程进度付款 按工程进度付款,待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工程价款的 97%,预留审定工程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自合同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 1 年,质保期满后(国家标准)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拨付剩余 3%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17.4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数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略),退还承包人履约保函,最后一次付款时扣留审定后的工程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一次性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略)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略)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略)。验收条件为:符合现行规程要求。验收程序为:按规程要求。 本工(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略)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略)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略)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略)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略)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 (略) 19.7保修范围和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在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执行。 工程保修责任:(略)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发包人不负责投保,各项保险应由承包人负责。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由承(略)。 20.5 其它保险 由承包人按需要自定。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略) 保险条件:(略)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略) (8)承包人未按其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表所填人员组建现场管理机构,或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管理主要人员。 (9)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 14(略)。 (10)承包人实际(略) 15 天或以上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略)7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将扣留承包人全部履约金;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略),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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