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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意见的函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构建统一协调的农房建筑风貌,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时为2023年8月31日-9月30日。
联系地址: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路88号茂名市农业农村局五楼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联系人:谭杰玲,联系电话(略),((略)施意见反馈意见”)。
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构建统一协(略),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略))和《茂名(略),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通过规范(略),全面实现农村农房建设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民个人建设住宅(以下简称“农房”)的宅基地审批、规划建设审批及监管适用本实施意见。城市、镇规(略)。
本意见所称城市、镇规划区,是指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原则上城镇开发边界覆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划入城市、镇规划区。本意见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意见所称(略),是指本市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基本原则
(一)一户一宅
1.户的认定。具备本村农村(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略)
(2)已达法定(略)
(3)家中有2名或以上子女的,已达法定婚龄但未结婚的子女中,其中一人应与父母一户,其余的可各自认定为一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认定为单独的一户;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确有必要单独分户的。
不得以公安机关的分户户籍登记作为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前置条件。
2.宅基地的面积。村民一户只(略)。每户宅基(略)。其中:
(1)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
(3)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
宅基地所属区域的地形类型,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包括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根据国土调(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状况,综合考虑区域、用地类型、户内人口等因素,在不超出本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只能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房基底面积与宅基地面积比例适当,预留空间(略)。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略)。
村民可以单(略)。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二)建新拆旧。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或者多(略),应当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在建成新住宅后六个月内(略)
村民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2)和《农(略)(附件3)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略)。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但不影响农户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农房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略),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带图审批。严控农房(略)。由市民政局牵头,把农房管控纳入村规民约内容,约定每个自然村(片区)采用相似的外立面样式和建筑风格进行设计建设,不允许新增“赤膊房”,逐步推动乡村风貌提升。建房村民可以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和村组建筑风格基本保持一致。村民申请建房要带图审批(提供宅基地红线图、施工图和外观设计图等),审批通过后要严格按照乡村建设(略)成一户,塑造一户。
(四)现场办公。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监管,实行“四到场”(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建房后规划核实)监管工作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实行全程监管。
(五)管好工匠。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略)。全部建筑工匠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向社会公开。
(六)管住材料。管好建筑材料供应渠道。各级住房城(略),加强对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装饰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监管,镇政府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禁向违法建筑提供建筑材料。
三、规划引领
(一)优化提升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优化提升的指导工作,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现行村庄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村庄实际、不实用不管用等情况加快修改完善,使村庄规划能用管用、公开透明。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为农房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房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村庄规划向村民公布。
(二)强化用地管控。农房建设用地应符合村庄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略)区,如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的应依法办理占用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削(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加强用地保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开展农房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略)。农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专项专用,区(县级市)人民政(略),分配、(略)。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四)加强建筑设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茂名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结合地方乡村特色细化图集,免费向镇、村(社区)提供住宅设计图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村民选择使用。镇政府根据农房设计方案图集,指导村民通过村规民约确定的3到5种相近的建房风格,由村民在建房的时候自行选择,确保整村的风格达到统一和多元化相结合的效果。农户应依法做好本住户生活污水的收集、排放,防止污水乱排或直接渗透入土,保护村庄环境整洁。
(五)合理设置相邻间距。新村建设(略),相邻建筑间距应当预留1米以上。拆旧建新的,相邻建筑间距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资格条件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分配原则。在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略)
1.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3.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4.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5.法律、法规(略)。
(二)严格控制宅(略)。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略)
4.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略)
5.已拥有一(略)
6.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略)
依照《土地管理(略),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村委会应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提供政策咨询、协助报建,审批管理流程具体如下(见附件4):
(一)村民申请
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申请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含旧宅基地、空闲地)建房的,递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申请书(见附件5);
2.农村(略)(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6);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1);
4.申请人户口(略),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宅基地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原件(略)(属于在原地拆旧建新且有原址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土地权证的或者异地新建的,提供一份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属实的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在县级《农房设计方案图集》中(略)村规民约约(略)
7.施工合同(附上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或《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8.比例尺为1:200至1:500 的农村宅基地宗地图。农村宅基地宗地图比例尺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县域内统一标准。推广应用委托第三方开展数字化测图。
属于以下情形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对通过继承、受遗赠、分家析产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进行拆建、加建、改建或扩建的,还应提供合法取(略),如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经公证的材料等。
(2)涉及异址新建的,提交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旧宅基地退出合同(见附件7)。
申请对既有房屋加建、改建或扩建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
(二)村组审核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资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是否具备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拟建房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略)。
(2)会议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农户农村宅基地和规划建房许可事项进行表决,并组织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3)公示公告。制作公示公告,就申请人拟建房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层数、层高、建筑总高度、申请理由以及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结果等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略),并拍照归档。
(4)审核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宗地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材料一并提交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审核。
公示有异议的,村民应在公示期(略)。农村集(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审查意见。
2.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略)行审核,重点审核《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略)(代表)会议记录(略)(或通用图集)等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有关签(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核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相(略)。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略)。
没有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逾期不按本实施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和报送申请材料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
(三)镇级审批
镇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后台审核、一张表格审批”的工作机制。自窗口收件之(略)(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或林地审批手续的按规定时间另计)。
1.一个窗口受理。镇政府在政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完整的出(略)(见附件8)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受理窗口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见附件9),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资料,由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撤回申请。
镇政务大厅(受理场所)应公示宅基地申请审批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所需材料等内容。
2.一个后台审核。镇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并成立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组员由镇农业农村办牵头,自然资源、建设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人员组成,集中办公,提高审批效率。
(1)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按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报批地类,报批地类中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处理到位后,按照违法用地前的地类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略)。
(2)镇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核住宅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施工安全规划,外立面风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施工合同和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等。
(3)涉及林(略),由相(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含理由)意见。
(4)镇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3.一张表格审批。镇政府根(略)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在《农村宅基(略)(规划许可)审批表》(见附件10)出具审批意见。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的,依法出具统一编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或委托镇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各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批不同意的,由镇政府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1),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四)建立宅基地(略)。
镇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实行“一户一宅一台账”制度,台账包含但不限于“四到场”内容的资料:
1.批准前审查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
2.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
3.施工安全管理、执法巡查到场的资料及工作照片;
4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工作照片。
镇政府应设立资料档案保管库房,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审批管理资(略),便于(略),经得起历史检验,定期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鼓励各地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
六、建房管理
(一)实行“四到场”监管。
1.批准(略)。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农业农村办牵头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人员、村委会负责人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是否符合地类要求和村庄规划等。
2.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镇农房建设(略)管(略),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村委会负责人按批(略)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明确建设要求。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3.建设施工过程动态巡查到场。一是安全管理到场。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略)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二是违建查处到场。要对村民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茂名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要求建设进行到场核查。
4.建房后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到场。农村住宅建设竣工后,住宅建设农户应当向所在镇政府提出规划核实申请。镇政(略)基地,是否按照上报的设计方案开展建设。核实合规的,出具核实证明(附件13)。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农户(附件14),提出整改措施。
住宅建设农户收到核实证明后,应当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对所建的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略)。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镇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户组织竣工验收予以指导。
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略)(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15),报送县级人民(略)并告知公安机关编制门牌和房屋地址名称。
对限额外已办理(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农村住宅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略)。
(二)挂牌施工
自验(略),由镇政府制作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见附件12),对拟建房屋(略),以便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三)不动产登记
农户新建农房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址重建或改扩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户可以向不(略),并注销原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在住宅(略),并可以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住宅灭失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略)
(四)后期管理
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后,农户应当按照农村住宅安全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维修住宅,出现安全隐患的主动加固整治。
农村住宅装修、改造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需要委托专业单位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使用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宅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通知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及住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完善农村居民点内道路、路灯、通电、供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讯、网络等设施。
七、农村(略)
(一)流转条件
村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可通过转让、赠与、互换等方式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转让、赠与、互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3.转让方、赠与方在转让、赠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后,能够满足自身(略)
4.受让方、受赠方、互换方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5.法律、法规、(略)。
(二)流转程序
转让、赠与、互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审查,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审查同意意见。
农村集(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宅所有权转让、赠与、互换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流转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可依(略)。
(三)宅基地的收回
有下(略),经镇(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
1.农户按规划实施易地建房竣工后,按《农村宅基(略)
2.参加农村集体建房或者申请分配到足额面积的农民公寓,应当在分配到新房后退回原有农村宅基地而未退回的;
3.户内成员全部死亡,所遗农村住宅无人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4.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原农村住宅所占用的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给予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货币补偿、已异地安排农村宅基地重建农村住宅、已(略)
5.经依法批准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略)
6.农村住宅灭失后,该农村住宅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二年以上未重新建设农村住宅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工匠管理
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或者委托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镇政府要加强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村民自建房(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摸底全市乡村建筑工匠培训需求,并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逐步开展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培训备案工作,并按培训相关文件做好培训补贴审核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培训补贴的发放工作。
(一)培训。镇政府、村(居)委等部门(略),由个人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过村(略),区(县级市)住建(略),报指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将培训时间、地点、人数等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备案,经审查同意批准后,开班培训。
(二)发证。工匠学员培训结束,经考核评价合格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
(三)持证上岗。乡村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必须取得《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乡村建筑工匠按照审核批准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根据农(略),要求建(略),施工队(略)。
(四)监管。一是镇政府按照农房建设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开展乡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对乡村建筑工(略),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二是乡村建筑工匠有以欺骗等手段取得乡村建筑工匠登记、伪造涂改转让本人乡村建筑工匠登记信息、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不按照审批要求(村庄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设计图纸建房和违法建房等不良行为的,由镇政府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或逐级上报住房城(略)规定予以处罚。
凡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工匠,纳入住房(略),3年内不得参加培训考证。
九、风貌提升
(一)注重样板示范村庄建设,开展示范创建活动。镇政府优先选取“四沿”(沿重要交通线、沿重要风景区、沿省际边界廊道、沿城市周边)、碧道沿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等有基础、有特色的试点先行,每年选定一个行政村作为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示范点,在全面做好“三清三拆三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示范点方案,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率先打造一批风貌突出的各类样板示范村庄,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市乡村风貌提升。
(二)整治与修复保护兼顾,分类推进村庄风貌提升。一是整治提升类村庄。重点(略)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立面改造等。二是(略)。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以及古驿道等,修缮和改造要严格审批、科学实施。
(三)注重(略),推进新建农房风貌塑造。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整村推进农房外立面改造,同步推进“赤膊房”美好行动,但不得过度(略),一是(略)植树绿化、安装路灯,形成风格统一、错落有致、新旧协调的村庄风貌。
新建农房和旧房改造要依据村庄规划和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选定的方案或选择经所在镇政府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统一风格(略)。一是鼓(略),对屋顶铺瓦戴帽;二是对房(略)窗棂。
十、职责分工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略)会议制度,实行县级主导、(略),建立政府统筹、(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市、县级职能部门
农业农村(略),负责协调推动有关(略)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指导各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划定城市、(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略),指导规范建筑工匠管理,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监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对农房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抽检力度,及时处理建房农户投诉反映建材质量问题。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将农村宅基地(略)。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古建筑古村落的周边风貌和乡村民宿的建设,协助(略)规划乡村旅游景观、文化活动场所、体育场地的布局和建设,协助保护、修复古建筑和文物认定等工作。
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略)
(三)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进行审批,负责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引导农户选用农房设计图集建房,落实本辖区内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工作。制作农村建(略),实行挂牌施工,落实申请审查、丈量批放、施工过程、建房后规划核实“四到场”。实行村庄规划(略)式“五公开”。负责加强乡村建筑工匠管理,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乡村建筑工匠建房行为评价。依法督促农民对(略)。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对施工合同、建筑材料进行检查,及时(略)。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组织(略)。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及档案,逐步实现农村(略),按月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四)村民委(略)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建立村级农村宅(略),健全农村(略),切实落实成员(代表)会议(略),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和农村基地申请审核渠道规范畅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略)
十一、建立机制
(一)市县两级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市县两级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就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工作抽查,重点进行检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和农村建房建筑材料不合格等违法违规建房问题,完善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巡查、制止、查处、治理、监管执法链条。
(二)镇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镇政府负责履行日常巡查、监管、查处职责。每周不少于2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建行为。各(略)要建立镇级、村级、村民小组三级网格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排查整治防范农村违建行为。网格员每日巡查,发现违建的,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执法队)。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对网格化监管工作实行督查考核,一季度一通报,考核结果与镇、村工作绩效奖惩挂钩,与网格员个人绩效奖惩挂钩。
(三)村级建立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为加强村级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村级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对村级规划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网格长,其他村(社区)“两委(略),并报所在镇备案,主要工作是负责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农房设计方案图集推广应用,开展(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鼓励发挥志愿者作用进行日常巡查。
(四)建立执法制度。整合镇级执法力量,以综合行政(略),联合自然资源等上级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由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负责统筹管理,提高执法成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建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报告,对在建的违建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略),限期拆除;涉嫌违反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农用地上违建的,要求违建户复绿复耕。各镇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辖区内农房建设过程中的巡查管控,对农房建设审批后的巡查进行记录,纳入农房建设“一户一档”台账管理。发现新增违建行为时,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十二、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3(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略)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办理流程图
5.建房用地申请书
6.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7.退出旧宅基地合同书
8.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受理通知书
9.农村宅基地(略)
10.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
11.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2.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样板)
13.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合格证明书
14.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
1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 )需要,本人申请在 (略)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个月内建成(不得超过2年)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本人按照规定 个月内(不得超过6个月)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4.严格按照本人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
如有隐瞒或虚(略),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略)
附件3
附件4
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流程图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申请书
经济合作社:
本人为 (略) 村 村民小组村民,本户现有人口 人,现居住 房屋,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因 ,现申请坐落在 使用 平方米土地建房,地类为: ;具体界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专此申请,请召开会议通过。
申请人(签模):
(略)
户代表签字(三分二以上):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略)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略) | 建房类型:(略)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略)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略)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略) | |||||||||||||||||||||||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负责人: (略)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略) |
附件7
退出旧宅基地合同书
原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略)
村(居)委会 组
因甲方申请本村集体土地 平方米建房,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就甲方退出旧宅基地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一、退出宅(略)
甲方在取得(略)批准新建房用地后,同意将坐落于 ;土地使用证号为: ;具体界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积约平方米旧宅基地退还给乙方,由乙方重新安排使用。
二、其他有关事宜
(一)甲方保证批准新用地建房后,原有房屋必须在新屋竣工6个月内无偿拆除。
(二)甲方办理新建房用地土地使用证手续前,要先行办理注销旧宅基地土地证。
(三)其他约定事项 。
三、(略)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按(略)。
四、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略)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__ 份,甲乙(略),并报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模): (略)
代表:
(略)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受理通知书
:
经审核,你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决定(略)。
(印章)
(略)
附件9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
:
经审核,你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于 个自然日(略),逾期不补齐的,将作为撤回申请处理。
(印章)
(略)
附件10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略) | 性质:(略)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略)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略) | |||||||||||||||
镇政府 (街道办)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略) | ||||||||||||||||
制图人: (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11
农村宅基地和农(略)
:
经审核,你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决定(略)。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印章)
(略)
附件12
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样板)
建房人 信 息 | 姓名 | 承建人/企业信息 | 姓名/名称: | |||
电话 | 联系电话: | |||||
企业登记号或建筑工匠证号: | ||||||
批准 情况 | 用地面积: | 建筑层数: | 建房类型 | 原址拆旧翻建( ) 改 扩 建( ) 异 址 新 建( ) | ||
建筑面积: | 建筑高度: | |||||
钢筋供应单位: | 混凝土(水泥、碎石、砂)供应单位: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
房屋设计图(复印件) | 外立面效果图(复印件) | |||||
四邻(略)(复印件) | 建房监督 | 镇(街)执法监督电话 | ||||
村网格员 电 话 |
附件13
农村农房建(略)
:
经核实,你提交的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农房建设符合政策和设计图要求, 决定予以合格证明。
(印章)
(略)
附件14
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
:
经核实,你提交(略),不符合相关要求, 决定予以不合格证明,原因如下:
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 个自(略),并再次提交规(略)。
(印章)
(略)
附件15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略)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房屋外观立面设计 | 1.立面构造与设计(一致/不一致) 2.外立面已装修/赤膊房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规划核实单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略) | ||||||
镇政府(街道办)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略) | |||||||
备 注 |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意见的函
仅可输(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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