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征集2023年支持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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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促进全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对全市商业步行街建设提升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政府确认,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步行街实际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鼓励商业步行街更新提升。按照《**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单位,得分在95分-100分(含95分),奖励标准不超过100万元;得分在100分及以上(含100分),奖励标准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奖励金额以计算公式为准。
(二)鼓励商业步行街**培育。按照《**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单位,得分在95分-100分(含95分),奖励标准不超过300万元;得分在100分及以上(含100分),奖励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实际奖励金额以计算公式为准。
(三)鼓励创建**示范步行街。截至2023年9月20日,获评“**示范步行街”的,再奖励300万元。
(四)奖励金额由奖励标准和综合评分计算得出。
公式为:
以上支持方向单个项目累加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条件
(一)申报本项目****政府派出的****协会行业自治等统一管理或运营的单位。
(二)按照《**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商业步行街综合评分总得分95分及以上。
(三)申报升级改造的项目应在建设改造街区环境、公共空间、景观小品等工程方面、或在拓展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优化停车等配套设施方面、或在建设智慧街区、智能安防等数字化方面有相关的改造提升且已完成。申报**培育的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后建设完成并实现开街运营。
(四)商户入驻率不低于90%,街区经营稳定,业绩良好,客流量、销售额等主要经营业绩高于升级改造前,消费水平有显著提升。
(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报书(附件2)。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三)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四)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五)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客流量和销售额增长的证明材料,以及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和其它相关的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注册地****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二)项目审核。****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2023年9月20日前上报。由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定。
六、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获支持企业,须****商务局,按《**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规范有序经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与“支持商圈品质提升政策”等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的,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四)积极组织申报。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配合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自获得本政策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六)其他有关要求。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
注释:
[注1]2023年调节系数暂定为80,以后年度结合项目征集、评分情况可适当调整。
附件1:**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2:项目申报书
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4: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
附件5: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
附件6: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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