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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区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采购交易会
公告
受****委托,********中心)定于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本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cn/),举办“2023年**市**区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采购交易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3年国产硬质白小麦7500吨(存储地:**市)。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清单为准。
二、交易方式
本次竞价交易会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cn/)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流程:会员企业登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登录→用户中心→切换市场(选择“**市场”)→2023年**市**区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采购交易会采购小麦专场参与交易。
三、竞价交易采购小麦有关要求
(一)质量要求
1.品种、等级和发运地
(1)品种。2023年国产硬质白小麦。
(2)等级。符合GB1351-2008《小麦》二等及以上,其中容重≥770g/L。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40元/吨,最高结算等级为一等,最低结算等级为二等,不执行“半等级半增减价”。若小麦容重达标、不完善粒含量超过6%但不超过8%,中标单位同意降低一个等级结算的,接收;中标单位不同意降低一个等级结算的,拒收。
(3)发运地。同一标的的小麦,中标单位须在同一产地(省级行政区域)发运。
2.基础质量指标
(1)质量指标应符合GB1351-2008《小麦》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含量≤12.5%,杂质含量≤1.0%,不完善粒含量≤6.0%(降等结算的小麦不完善粒含量须小于或等于8.0%)。
(2)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GB/T20571-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
(3)接收入库小麦应为2023产新小麦,具有新小麦固有的综合颜色、**和气味。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小麦,拒收。
3.食品安全指标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其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黄曲霉毒素B1≤5μg/kg,否则拒收。
铅、镉的含量应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中铅≤0.2mg/kg,镉≤0.1mg/kg。
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的残留量应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即:甲拌磷≤0.02mg/kg、敌敌畏≤0.1mg/kg、毒死蜱≤0.5mg/kg,否则拒收。
4.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小麦质量控制分前期审核、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四个环节”。一是小麦发运前,接收单位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二是小麦发运到库时,接收单位须逐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过磅检斤入仓。三是在小麦入库过程中,****商务局委****研究院(**市食****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食检院)对入仓小麦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四是各货位平仓后,****商务局申请平仓检验,****商务局委托市食检院组织开展平仓检验。检验合格的,该货位小麦转为区储备粮;检验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四个环节”质量检验的指标设定。一是前期审核环节,中标单位须按照本方案中“质量要求”,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二是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接收单位不检农药残留、品尝评分值,按要求对重金属、“面筋吸水量”指标开展等距抽查,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三是质量抽检环节,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含面筋吸水量和品尝评分值)。四是平仓检验环节,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含面筋吸水量和品尝评分值)。
若在小麦逐车检验、平仓检验环节发生质量争议,以市食检院检验结果为终裁结果。
(二)对中标单位的工作要求
1.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食品安全负责。须在发运前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本方案中要求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须注明委托单位、存放地点、代表数量、送检日期、生产年度等信息(其中:委托送检单位应为中标单位;存放地点应与发运地点一致;送检日期应为起始发运日期前一个月之内)。若第一次检验报告样品代表数量小于中标数量,应提供后续各批次的检验报告,直至样品代表数量等于或大于中标数量为止。未经检验合格的小麦不得发运。
2.提供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提供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由出库地粮食仓库(单位)出具的《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检验报告中须注明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年度、扦样地点、代表数量、扦样日期等信息,并与该批次粮食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保持逻辑一致。
3.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小麦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单据应注明检斤数量、检斤人员、出库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委托其他单位发运,出库单据可加盖发运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中标单位出具的委托发运证明。
4.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中标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中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商务局、市食检院等共赴现场监督,由市食检院负责组织扦样、检验,终裁结果以市食检院出具的报告为准。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合格的,接收单位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在解决质量争议期间,发生的车辆滞留、占用站台场地等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检斤过磅及水杂扣量有异议,****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复核工作,****中心、****商务局、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商定。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预交。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小麦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辖区的小麦,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限拍”规定。为防止不公平竞争,采用竞价交易方式采购小麦时,严禁有碍公平竞争的“关联交易”:参与竞标的企业不得拍与本企业有经济关联(出资、参股、控股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标的。****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注释:****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集团****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集团****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有围标、串标、虚假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采购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单位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8.发运地变更。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发运地,确需变更的,****商务局同意、经接收单位再次核验后,中标单位方可从变更地发货。
9发货预约。为了避免出现压车现象,中标单位须提前告知接收单位每天到货(车)数量,结合库点接卸、检验情况,合理把握发货进度。
10.粮款结算。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经接收单位接收后,凭合同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中心办理粮款结算手续,履约保证金在平仓检合格后,****中心一次性无息退回。可整货位结算或分批次结算,分批次结算的,每批次数量不小于1000吨(每个货位的最后一批次数量可小于1000吨)。
11.履约保证金。******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中标单位提供的发票后,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若中标单位违约,按违约责任扣除履约保证金。
12.违约责任。中标单位对提供的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和粮食质量负全责。若中标单位没有按期完成小麦发运任务,或平仓检验结果(含小麦基础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指标、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1)扣除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2)违约单位须退还已经支付的购粮款,负责超标粮食处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于“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指标(以下简称“两项指标”)的特别提示:为了提高小麦入库工作效率,接收单位在此次小麦入库逐车检验时,不再逐车检验“两项指标”,改为接收单位按每个标的实际入库量的30%、60%、90%等距抽检“面筋吸水量”,在质量抽检过程中,委托市食检院抽检“品尝评分值”。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质量负全责,做到“三个确保”:****政府储备粮储存期限的要求,确保小麦质量符合**市储备粮采购合同履行的目的,确保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真实且能够代表发运粮食的数量。若在平仓检验时,发现已入库的小麦“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或两项不合格的,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三)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1.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小麦发运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小麦拒收。若审核中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可与市食检院研究解决。
2.对到库小麦进行逐车检。接收单位须对到库小麦逐车检验质量指标以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三项食品安全指标。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须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的把关。1.按照运粮车辆的到库顺序和10%的比例等距抽样检验铅、镉含量。2.入库过程中,如发现原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须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商务局,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3.接收单位按每个标的实际入库量的30%、60%、90%等距抽检“面筋吸水量”,在质量抽检过程中,委托市食检院抽检“品尝评分值”。若发现已入库的小麦“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或两项不合格的,接收单位应提示中标单位存在违约风险,并加强后期入库小麦的质量把控,严防发生整个标的的小麦质量不合格问题。如接收单位出现单据审核不严、样品送检不及时、抽样比例不足等问题,应对超标粮食处理承担连带责任;若对区储备小麦采购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商务局将追究接收单位责任。
3.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接****商务局实施信息化监管措施,保持视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应当在小麦入仓24小时内将质量、数量等数据录入**市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严禁无故不使用出入库“一卡通”系统;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发现故障1****商务局报备;若需要中断系统维护保养,应当在实施维护前1****商务局报备。
4.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争议,**中标单位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妥善处理。
5.合理控制水分、杂质。若到库小麦水分含量高于12.5%且不高于13.0%,可做扣量处理后直接入仓,后期采取通风降水措施;若杂质含量高于1.0%且不高于1.3%,可做扣量处理后过筛清理直接入仓;筛下物不得混入合格小麦入仓。扣量须严格执行“超0.1%扣0.1%”的标准。水分含量高于13.0%或杂质含量高于1.3%的小麦,接收单位应当拒收。
6.妥善保存原始单据。接收单位须妥善保存小麦入库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逐车质量检验和过磅检斤原始单据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商务处理、账务处理的资料,整理后存入质量档案,确保入库小麦质量、数量全过程可追溯。
7.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同一标的的小麦全部入仓后,接收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局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8.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须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备足接卸作业工人、检化验员以及作业所需车辆、设备、器具、试剂等,落实发货预约制,避免压车,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
正常情况下,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及时开展质量检验和入仓作业。采用汽车运输方式的,须在车辆到库当天完成质量检验,2日内完成入仓作业;采用火车运输方式的,须在车辆到库2日内完成质量检验,3日内完成入仓作业。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中标****商务局报告。
9.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须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10.“限入”规定。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自己入自己的库”,不得接收与本单位有经济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单位提供的粮源,不得参与与入库粮食相关的交易活动。若接收单位违反“限入”规定,调减本年度或下年度市储备粮入库计划。
11.纪律要求。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如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12.违约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小麦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若在储存期间,发现小麦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
四、参加竞价交易会须知
交易提示:参会的会员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价,也不得代其他企业竞价。如中标视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
本次竞价采购小麦买方为****,******公司****商务局)委托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粮食入库、结算和商务处理等事宜。
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单位以外的加入****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库的会员,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且应符合本公告中“限拍”规定的要求。
本次竞价采购小麦的中标会员单位出现违反《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交易中心将其列入违约企业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市储备粮交易。
本次竞价交易会设采购小麦专场。参与交易的会员单位按规定时间准时进入专场,按顺序逐一参与竞价。
本次交易会报名截止时,单一品种报名会员单位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参会的会员单位的竞价交易品种应与报名时意向品种一致,否则无法参与竞价。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
报名期间,交易品种和数量可在报名截止前更改。参会的会员单位预缴保证金应与所报品种和数量相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
(一)已注册成为****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库会员,同时已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的会员单位,无须办理手续,可直接报名。
(二)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但已注册成为****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的规定,在企业注册经****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
(三)既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又未注册成为****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在企业注册经****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并到****按规定注册办理会员。
办理****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库会员的企业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中心(http://www.****.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四)以上企业单位应遵守**市储备粮油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和交易细则,遵守****交易流程、承认****《会员章程》,方可进场参与**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
(五)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1.保证金:参与竞价采购小麦的会员单位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参与竞价采购小麦品种的,每品种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7500吨。
若中标单位无故违约,********交易中心违约企业名单,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市**区储备粮油竞价交易。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既2023年9月14日16:00时前必须到达****账户,否则无法参与竞价交易会。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23318
2.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成交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成交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中心核实,在《**市**区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3.成交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中心依据合同甲乙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4.未成交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5.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中心确定交易资格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交易代表。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会员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属会员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第****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代表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五、报名和咨询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3年9月14日9:30起至9月14日16:00止。
报名规定:本次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与会员企业按时登陆****网站(http://www.****.com)进行报名。
联系电话:010-****4598 联系人:赵菁菁、姜薇
咨询时间:2023年9月14日9:30至16:00,对参加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六、竞价交易会时间、地点
竞价交易会时间:2023年9月15日上午10:00。
竞价交易会地点:本次交易会取消现场交易,所有交易均采用网上公开交易方式。参加交易会的企业请按时登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cn/)。
七、其它
(一)交易品种、数量如有变更另见公告。
(二)本公告由****负责解释。
****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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