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情况
您尚未开通该权限!
咨询客服:400-688-2000,掌握更多商机线索!
- 咨询:400-688-2000查看全部商机
- 发布日期: 2023-09-14 17:11
序号 | 目录编码 | 事项名称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裁量标准 | |||||
土地类(30项) | |||||||
1 | 330****84000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
2 | 330****85000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 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 ||||||
3 | 330****87000 | 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1.《**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330****80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其他项目占用建设用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其他项目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其他项目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75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
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9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 ||||||
其他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每平方米9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5 | 330****92000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6 | 330****88000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7 | 330****89000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交还土地。 | 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8 | 330****90000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涉及土地2亩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土地2亩以上。 | 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9 | 330****96000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涉及土地3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涉及土地3亩以上的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0 | 330****94000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涉及破坏种植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1 | 330****10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330****14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330****16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330****09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下。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 |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15 | 330****05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 责令改正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 |
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15日至30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 | ||||||
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30日以上未改正。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 ||||||
16 | 330****03000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7 | 330****93000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8 | 330****01000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限期5天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19 | 330****99000 |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伪造、毁灭证据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 1.《**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管理部****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 轻微。 | 警告。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330****23000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限期5天以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 | 可以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21 | 330****26000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2 | 330****98000 | 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23 | 330****970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侵占或者破坏基本农田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24 | 330****95000 |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25 | 330****86000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26 | 330****83000 | 对房地产转让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27 | 330****82000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28 | 330****81000 | 对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29 | 330****79000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30 | 330****180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矿产类(53项) | |||||||
31 | 330****04000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发现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的行政处罚 |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32 | 330****03000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33 | 330****02000 | 对相关责任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但未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34 | 330****01000 | 对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35 | 330****00000 | 对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36 | 330****99000 | 对勘查、设计单位违反有关勘查、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37 | 330****98000 | 对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行政处罚 |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38 | 330****49000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39 | 330****460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0 | 330****430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1 | 330****42000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2 | 330****39000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3 | 330****36000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4 | 330****34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5 | 330****32000 | 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6 | 330****310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7 | 330****30000 | 对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8 | 330****29000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49 | 330****27000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0 | 330****26000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1 | 330****25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2 | 330****24000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3 | 330****23000 |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4 | 330****22000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5 | 330****20000 | 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建设或生产的、不按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采矿图件的行政处罚 | 《**省矿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6 | 330****18000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7 | 330****17000 |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政处罚 |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8 | 330****1600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59 | 330****150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60 | 330****13000 | 对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61 | 330****12000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和他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 |
1.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3.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
62 | 330****11000 |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行政处罚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63 | 330****10000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64 | 330****09000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65 | 330****0700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66 | 330****06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67 | 330****05000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行政处罚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68 | 330****02000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69 | 330****00000 | 对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0 | 330****37000 | 对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1 | 330****36000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2 | 330****35000 | 对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3 | 330****33000 | 对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4 | 330****31000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5 | 330****27000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6 | 330****24000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7 | 330****22000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30号)第二十八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8 | 330****21000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79 | 330****20000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80 | 330****19000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81 | 330****17000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82 | 330****02000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83 | 330****01000 | 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城乡规划类(3项) | |||||||
84 | 330****95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85 | 330****94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行政处罚 | 《**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86 | 330****51001 | 对未取得规划资质证书,擅****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测绘类(43项) | |||||||
87 | 330****85000 | 对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机关和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告服务机构及设施,并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88 | 330****84000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89 | 330****83000 | 对测绘项目违法招投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0 | 330****82000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1 | 330****81000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2 | 330****80000 | 对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没有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的行政处罚 | 《**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3 | 330****79000 | 对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4 | 330****77000 | 对测绘单位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超限额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5 | 330****75000 | 对销售****信息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行政处罚 | 《**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6 | 330****74000 | 对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或者地图重印时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行政处罚 | 《**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7 | 330****73000 |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弄虚作假或者质量不合格,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8 | 330****71000 | 对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委托单位没有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没有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委托单位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99 | 330****70000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0 | 330****69000 | 对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低于测绘成本价发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1 | 330****68000 | 对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2 | 330****67000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3 | 330****66000 | 对收取地****机关和医疗机构、学校、国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及设施费用的行政处罚 |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4 | 330****65000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5 | 330****61000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6 | 330****59000 | 对擅自发布国家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7 | 330****65000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8 | 330****62000 | 对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09 | 330****61000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0 | 330****60000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1 | 330****57000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2 | 330****56000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3 | 330****55000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4 | 330****53000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5 | 330****50000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6 | 330****45000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7 | 330****44000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8 | 330****43000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9 | 330****42000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0 | 330****34000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1 | 330****32000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2 | 330****25000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3 | 330****26000 | 对地图审核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4 | 330****23000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5 | 330****12000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6 | 330****11000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7 | 330****08000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8 | 330****06000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9 | 330****04000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林业(共28项) | |||||||
1 | 330****56000 | (**)对古香榧群保护范围标志和示意图破坏的行政处罚 | 《**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九条 | 一般 | 移动、遮挡、涂改古香榧群保护范围标志和示意图,但可修复复原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毁古香榧群保护范围标志和示意图,不可修复复原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330****53000 | (**)对古香榧群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七条 | 一般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香榧群,未影响古香榧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香榧群,致使古香榧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330****54000 | (**)对香榧树损害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 一般 | 损伤古香榧树,未影响古香榧树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伤古香榧树,致使古香榧树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330****55000 | (**)对损毁、擅自移动古榧树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 较轻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香榧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三级保护的古香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香榧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二级保护的古香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香榧保护标志、保护设施,涉及一级保护的古香榧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330****81000 |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 较轻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不足10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6 | 330****09000 |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管理部门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 | 330****57000 | 对违规借展大熊猫的行政处罚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 |||||
8 | 330****55000 | 对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9 | 330****49000 | 对自然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一般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330****12000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一般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并可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30000元 | |||||
11 | 330****16000 | 对违规生产、加工、包 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较轻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12 | 330****54000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较轻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13 | 330****47002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2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设施占地面积在200m2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330****47003 | 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 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0m2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风景名胜****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0m2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330****47001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毁坏面积2.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造成毁坏面积2.5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330****44000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1000m2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1000m2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330****62000 |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较轻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330****65000 | 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 一般 | 初次拒绝、****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多次初次拒绝、****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9 | 330****63000 |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一般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330****61000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亩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5亩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330****64000 | 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毁坏树木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一般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 |
较重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
一般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影响红树林生长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红树林死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330****67000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 较轻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330****59000 | 对破坏、损毁古道**和设施等的行政处罚 | 《**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一般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和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和设施,难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24 | 330****46002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开矿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较轻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330****45001 | 对施工单位在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一般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经教育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
较重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经教育不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
26 | 330****34000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的行政处罚 |
| 较轻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不含检疫对象)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含检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27 | 330****35002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活动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28 | 330****41000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注: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违法违规情节中的“以下”、“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 | |||||||
注册会员享贴心服务
项目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项目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的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的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 猜你喜欢
- 更多嵊州市招标采购信息
- 关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的建设
- 09月14日
- 济菏运营管理中心科研服务项目协作单
- 09月14日
- 济菏运营管理中心科研服务项目协作单
- 09月14日
- 庆阳市人民医院2023年(9月至1
- 09月14日
- 卓尼县民政局2023年(10月至1
- 09月14日
-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
- 09月14日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 09月14日
- 天水市中医医院2023年(10月至
- 09月14日
- 武威职业学院2023年(9月至10
- 09月14日
- 甘肃省审计厅2023年(9月至10
- 09月14日
- 甘肃省酒泉监狱2023年(9月至1
- 09月14日
- 甘肃省审计厅2023年(9月至10
- 09月14日
-
嵊州市建材网
嵊州市采购信息网
嵊州市政府公开信息
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嵊州市电力交易中心
嵊州市交易中心
嵊州市房产交易中心
嵊州市工程交易中心
嵊州市钢铁交易中心
嵊州市建设交易中心
嵊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嵊州市政府交易中心
嵊州市造价信息网
嵊州市市政工程信息网
嵊州市水利工程信息网
嵊州市通信工程信息网
嵊州市医药招标网
嵊州市建筑招标网
嵊州市工程招标网
嵊州市建设招标网
嵊州市施工招标
嵊州市装饰工程招标
嵊州市建设工程网
嵊州市水利招标信息网
嵊州市建委招投标网
嵊州市建筑管理网
嵊州市建设信息港
嵊州市教育招标网
嵊州市装修招标
嵊州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嵊州市总包工程
嵊州市政府工程招标
嵊州市工程施工招标
嵊州市工程公开项目
嵊州市工程采购信息
嵊州市招标投标采购平台
嵊州市省市工程建设网








升级通知:为提高千里马网站稳定性、提升整体使用体验,现对网站进行全面升级。即日起公司将停止当前网站的更新及维护,全部用户将升级至
加入收藏
打印
导出为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