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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名称:****公司
所在地:**回族自治区**市、**市、**市
债权总额:606,240,969.00元
一、债权资产
****饭店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8,906,865.22元。其中:本金25,823,011.33元,利息63,651,196.75元,罚息、复利19,247,128.14元,其他垫付费用185,52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9,093,011.33元债权无担保措施。第二笔16,73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企业以其位于**市**区**东路365号11-12层及扩建部分5,219.81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6日,位于**回族自治区**市**东路1号。经营范围:住宿、饮食服务、日用百货、烟酒副食零售,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打字复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股东:****商贸****公司、****饭店(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4.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9,093,011.33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1年11月28日,原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调解作出(2011)银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一、****饭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5****银行****公司****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093,011.33元及利息1,611,237.88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11月28日),共计10,704,249.21元;****饭店有限公司未按时清偿该笔款项,****饭店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案件受理费82158元,减半收取41079元,****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2012年1月17日,原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6日,****法院作出(2012)银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11)银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2)第二笔16,73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0年12月13日,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0)宁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银行****公司****分行借款本金1673万元,利息****962.13元(截至2010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息合计****9962.13元;二、****银行****公司****分行对本案《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9962.13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44450****饭店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24日,****法院作出(2012)宁高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0)宁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2022年5月,****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2022年7月8日,****法院作出(2017)宁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人民法院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区**东路365****饭店房产5,219.81平方米,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二)******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5,808,316.99元。其中:本金126,179,209.99元,利息22,340,805.68元,罚息、复利36,542,997.32元,其他垫付费用745,30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60,000,000.00元债权、第二笔29,995,606.72元债权、第三笔19,844,833.32元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公司以其名下442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30850.29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公司、李正。第四笔16,338,769.95元债权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公司56000万股权提供56000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公司、李正、王信光、宋飞。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5日,位于****市**区迎闫公路15号**大道1号。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电站的设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200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尤胜美。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质押人/保证人:李正,男,住**省**市;
保证人:王信光,男,住**省**市;
保证人:宋飞,男,住**省**市;
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0日,位于**市沙坡****园区。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组件)的制造、研发、销售;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40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李正、宋飞。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60,000,000.00元、第二笔29,995,606.72元、第三笔19,844,833.32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11日,原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向****清偿借款本金****5606.72元,返还垫款****4833.32元,承担利息****756.34元(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对中****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以卫市场(2017)动押字第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有权对李正在****公司中价值5.60亿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公司、李正对上述借款、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李正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公司追偿;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696元,由******公司、******公司、李正负担。后,银**能源不服一审判决,****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2020年3月10日,原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22日,****法院作出(2020)宁05执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2)第四笔16,338,769.95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11日,原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清偿借款本金****8769.95元、利息642394.87元(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有权对李正在******公司中价值5.60亿元的股权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公司追偿;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54元,由****负担446元,由******公司、******公司、李正、宋飞、王信光负担123608元。后,银**能源不服一审判决,****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作出(2020)宁民终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18日,原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2020)宁05执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名下的机器设备442项,质押人李正持有的******公司56000万股权。上述抵押物、质物已办理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三)****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3,835,152.09元。其中:本金93,839,547.24元,利息50,987,499.71元,罚息、复利58,368,304.14元,其他垫付费用639,80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9,48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市**区世纪大道西****公司及世纪大道558号房产8,448.26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公司(现更名****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公司。第二笔19,5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市**区世纪大道以西****公司1-4幢房产3,245.38平方米及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51,080.00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公司(现更名****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公司。第三笔44,859,547.24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公司、****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3日,****开发区世纪大道旁自强路口南300米。经营范围:单晶硅的生产、销售;单晶硅、多晶硅片的制造、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温润安、张海涛。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2日,位于**市**区**路39号乡海大厦1012室。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矿产品(专控品除外)、煤制品、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自备列的出租;室内装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袁胜金、高红林。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市镇城底镇阴家沟。经营范围:精煤加工、销售;中煤、煤泥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经前置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 涉及许可项目的,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经营)***。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山****集团有限公司、马利平。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6日,位于**市**区**路95号乡海大厦11幢10层A9号。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煤制品(不含洗选煤)、钢材、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袁胜金。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温润安,男,住**市**区;
保证人:张海涛,男,住**省**县;
保证人:温福顺,男,住**市**区;
保证人:魏圣东,男,住**市闸北区;
保证人:梁学忠,男,住**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29,48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3月1日,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6)宁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银行****公司****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48万元、利(罚)息****038.9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并清偿自2016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银行****公司****分行对被告****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区字第D****05072号、石房权证**区字第D****00459号房产分别在280万元、220万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公司、****公司对被告****公司上述欠款在2450万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公司、****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公司、****公司、****公司、温润安、张海涛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将本案指定****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202执8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2)第二笔19,5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3月1日,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6)宁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银行****公司****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利(罚)息****105.99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并清偿自2016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银行****公司****分行对被告****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区字第D****004714号房产、石房权证**区字第D****004716号房产、石国用(2010)第60054号土地分别在300万元、3万元、447万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公司、****公司对被告****公司上述欠款在1200万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公司、****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将本案指定****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202执8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3)第三笔44,859,547.24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3月1日,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6)宁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银行****公司****分行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基建)2012-001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银行****公司****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87.88元,利(罚)息****057.24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并清偿自2016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公司、****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对被告****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公司、****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院将本案指定****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202执8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市**区世纪大道西****公司及世纪大道558号房产8,448.26平方米以及位于**市**区世纪大道以西****公司1-4幢房产3,245.38平方米、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51,080.00平方米。上述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四)**正通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正通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137,714.10元。其中:本金13,928,092.10元,利息2,660,820.55元,罚息、复利5,494,856.95元,其他垫付费用53,944.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市**区星光大道**市怡和星海汽车城幢1号6,007.06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郑永利、董禹、郑**、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正通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位于**市**区隆湖星光大道以南、规划二号路以西。经营范围:**大众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建筑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汽车装饰;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郑永岗、殷海涛。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正通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郑永利,男,住****县;
保证人:董禹,女,住**省**市;
保证人:郑**,男,住****县;
保证人:王彩霞,女,住****县;
保证人:殷海涛,男,住****县;
保证人:黄彩红,女,住****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8)宁02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正通源****公司****银行****公司****分行自愿解除双方2018年3月6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由被告**正通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之前****银行****公司****分行借款本金****0000元,支付利息348120.38元,利息截至2018年9月20日,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本金****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9.135%支付至给付之日;三、如被告**正通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被告郑永利、董禹、郑**、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正通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银行****公司****分行有权对被告**正通源****公司抵押的坐落在**市**区星光大道**市怡和星海汽车城5幢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057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44.5元,由被告**正通源****公司、郑永利、董禹、郑**、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负担。
2019年3月12日,原债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25日,****法院作出(2019)宁02执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正通源****公司、郑永利、董禹、郑**、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866.9元(含执行申请费818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抵押物为企业位于**区星光大道**市怡和星海汽车城5幢1号6,007.06平方米房产,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五)中****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中****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859,172.31元。其中:本金7,733,456.50元,利息1,502,214.94元,罚息、复利2,544,222.87元,其他垫付费用79,27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4,994,588.98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翔聚新型****公司、王荣寿、王**、王鑫、王**。第二笔2,738,867.52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翔聚新型****公司、杨冰、朱云花、王**、王荣寿、王**、王鑫、张凯丽、王秀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位于**市沙****公司五楼。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41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荣寿、王鑫、王**。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翔聚新型****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1日,位于**市**区东园镇谢滩村。经营范围: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炉渣砖、地面砖、轻型混凝土砌块、外墙保温墙体新型环保保温材料的制造、销售;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的制造、销售;建材销售;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凭许可证经营);罐式容器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22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杨冰、朱云花。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王荣寿,男,住**市**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男,住**市**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鑫,男,住**市**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男,住**市**区长**街;
保证人:杨冰,男,住**市**区东园镇;
保证人:朱云花,女,住**市**区东园镇;
保证人:张凯丽,女,住**市**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秀娟,女,住**市**区东园镇。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第一笔4,994,588.98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10日,原债权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88.98元及利息255123.55元(截止2019年1月20日)共计****712.53元,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翔聚新型****公司、王荣寿、王**、王鑫、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翔聚新型****公司、王荣寿、王**、王鑫、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被告中****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48元,由被告中****公司、**翔聚新型****公司、王荣寿、王**、王鑫、王**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负担。
2020年7月21日,原债权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02执1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第二笔2,738,867.52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25日,原债权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090.77元、支付利息102245.76元(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翔聚新型****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王秀娟、王鑫、王**、杨冰、朱云花对上述借款本金****090.77元、利息102245.76元及2019年1月20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翔聚新型****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王秀娟、王鑫、王**、杨冰、朱云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0元,由被告中****公司、**翔聚新型****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王秀娟、王鑫、王**、杨冰、朱云花负担;公告费600元,被告中****公司、王荣寿、张凯莉、王**、王秀娟、王鑫、王**负担。
2020年2月27日,原债权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02执10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市银房金辉****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市银房金辉****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260,177.49元。其中:本金7,756,229.63元,利息1,441,545.68元,罚息、复利2,993,020.18元,其他垫付费用69,38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王银寿、王**、中****公司、赵淑珍、岳瑞兰、苪进祥、高小婷。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银房金辉****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位于**市**区**街十字路口。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王银寿、赵淑珍、赵玉忠。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中****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4日,位于**市**区东园镇新星村。经营范围: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水泥制品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刘爱军、刘亚明。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王银寿,男,住**市**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男,住**市**区长**街;
保证人:赵淑珍,女,住**市**区东园镇;
保证人:岳瑞兰,女,住**市**区长**街;
保证人:苪进祥,男,住**市**区;
保证人:高小婷,女,住**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4月17日,原债权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9)宁05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市银房金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26.03元,支付利息241094.32元(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中****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岳瑞兰对上述借款本金****326.03元、利息241094.32元及2019年1月20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岳瑞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市银房金辉****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82元,由被告**市银房金辉****公司、中****公司、芮进祥、高小婷、赵淑珍、王银寿、王**、岳瑞兰负担;公告费600元,被告**市银房金辉****公司、赵淑珍、王银寿、王**、岳瑞兰负担。
2020年2月27日,原债权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02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相应财产。
(七)******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1,433,570.80元。其中:本金52,716,500.00元,利息8,212,464.80元,其他垫付费用504,606.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公司****工业园区虹桥路以**业用地46,466.7平方****工业园区虹桥北路10-9号工业用房8,893.52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周兴起。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集团****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13日,位于****县银**路90号。经营范围:机制纸制造及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52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周兴起、殷小春、张冬青、罗飞、**开发区宏****公司、丁炳利、**供****公司、****公司、张学文、刘生伟、杨宏荣、孙龙怀、蒋秀芳、侯爱娣、屠志平、肖静、范学智、孙文辉、杨**、李宁、化建海、康金怀、贾伏宏、李进林、马旭升、吴彦学、邢国伏、郑平、王建国、李晓阳、勉海涛、杨**、李军毅、贾勇、张红生、任举、纳生忠、邢**、桂学锋、保少华、张新凤、杨建新、叶金玲、曾荣喜、张保全、杨保云、杨立华、李其林、欧**、许卫忠、贺建新、水江涛、陈燕华。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8日,****园区虹桥路西侧。经营范围:轴承制造及销售;煤矿机械零配件的加工制作;停车场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马学清、马晓龙、马荣娟。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保证人:周兴起,男,住**市**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2年11月28日,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2)宁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银行****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借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156.12799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11月16日),本息合计9156.127995万元,之后利息根据本金自2012年11月17日至欠款实际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银行****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银行****公司享有以被告******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证号为**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0058号、****0059号、****0060号、****0061号、****0062号、****0063号、****0064号、****0065号、****0066号),土地(证号为贺国用2003第373号、374号、2012第60038号、60039号、60040号、60041号)及贺动抵字第2012(01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名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银行****公司在被告******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范围之外享有以被告******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证号为**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0014号、****0015号)土地(证号为贺国用2012第6005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周兴起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被告******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范围之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公司、周兴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6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后,原****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执行。2016年8月24日,****法院依据《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作出(2015)银执恢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剩余抵押物为抵押人******公司名****工业园区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46,466.7平方米及厂房8,893.52平方米。上述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区位及图片如下: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18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3
传真:0951-****17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10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951-****123
****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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