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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规划管理法制化,提高公众对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现将《****处理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望广大市民、关注、关心**县城市建设的朋友积极参与,登录我们的网站,解读规划方案,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一、****政府网址:http://www.****.cn/
二、公告时间: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1月10日
三、联系单位:****
四、地址:**县**镇双林委
五、邮编:153100
六、电话:0458-****898
七、联系人:史浩、孙海滨
八、E-mail:****@163.com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处理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出让秩序,提高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规划文本、图纸和分图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三条 文中黑体字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7、 **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8、《**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 其他与本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
根据**县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立足于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根本要求,在依据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规划强调控制与引导相结合,保持适当的灵活性。规划成果满足土地有偿使用和管理的要求,达到系统、规范、简明的目的,使城市建设能够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协调原则
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处理厂地块的功能布局,提出规划的控制性指标,为规划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第六条 规划地块的性质
以环卫为主的功能区,是**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规划目标
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处理厂建成用地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
第八条 适用范围
****处理厂地块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本规划主要作为规划管理和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1、本规划由****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解释权属于****。
2、****人民政府审批。
3、本规划管理涉及本层次规划与下一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章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第十条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处理厂地块位于**县北侧的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为43454平方米。
第十一条 规划期限:
2023—2025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的要求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第十三条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地块”划分的方法。
第十四条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及用地兼容性规定,大类及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规划指标控制原则
1、根据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景观等要求,以空间利用及环境质量控制为依据,确定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控制指标。
2、以有利于规划区开发建设和方便城镇管理为目标,从规划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确定土地的建设强度。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镇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规定性控制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1、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即用地的使用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号,原则上各大类用地不宜变换,可以通过兼容性规定来使规划具有一定弹性。
2、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即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单位以平方米计。
3、绿地率
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20%。
5、建筑系数
本规划对建筑系数作如下规定:
60%-70%
第十八条 指导性控制指标
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及风格,规划对片区内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原则上作了如下规定:
色彩可参照《**市城市色彩规划》(2008年)要求,形成**的特色。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和作用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包括容积率、绿地率等几项主要指标。
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是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并直接控制城市的开发活动,使城市用地向最有效利用方向发展,以获得最佳的土地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和扩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不得超过“地块控制指标汇总表”和分图图册中规定的指标限制。
第五章 道路系统规划
第二十一条 ****处理厂地块的道路系统规划是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指导下,****处理厂地块路网进行规划设计。
第二十二条 道路定位
采用2000直角坐标系和85黄海高程系进行定位。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二十三条 环卫设施(公共厕所),严禁更改其用地性质及规划开发强度。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处理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及供热工程规划,并对管线综合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给水工程规划
1、用水预测
规划区最高日给水量为0.015万m3/d。
2、水源及管网规划
规划区的供水主要由自设给水井房提供,规划区采用支状布置形式。
第二十六条 排水工程规划
1、排水体制
规划区内的排水体系采用分流制。
2、排水管网规划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范》(GB50318-2000)的规定,规划区内的污水量按给水量的80%计算,确定污水量为0.012万m3/d,雨污管道应注意结合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出。
第二十七条 电力工程规划
1、用电负荷预测
根据建设标准,确定公共设施用地用电为500KW/hm2。
2、电力建设规划
规划地块道路西侧现状架空10KV变电站作为电源,装机容量应根据实际用电量进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电信工程规划
1、邮政规划
(1)不断促进邮政业务的发展,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在发展邮政储蓄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代收发和代办业务。
(3)改善服务,保持报刊业务的持续增长,改善投递机制,提高投递质量,****社区化服务,发展电子商务。
(4)有效培育快运业务市场,合理优化邮路,提高网络运行效率。
(5)提**政系统的业务办理、系统管理的自动化水平。
(6)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信报箱、群报廊、售报亭等基础设施。
2、电信规划
区内通讯电缆采用管道敷设,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重要的主干线采用迂回线路,构成环形网络,以保证通讯要求。
第二十九条 供热工程规划
1、热源规划
规划地块供热热源由自备锅炉房供给。
2、供热管网规划
热力网应根据热源布局及热负荷分布情况进行布置。管道敷设方式为直埋。
3、供热参数:
采暖综合热指标采用:60W/m2,供热管网热媒参数:80℃-60℃。
第三十条 管线综合规划
1、坚持近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近期管线建设的同时,为远期发展留出相应的发展空间。
2、管线的埋深要满足各种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管线与建筑物、管线与道路及管线与管线之间要保留一定的水平与垂直距离(具体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执行),以满足技术、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各种管线的设计要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避免发生混乱和互不衔接。
4、规划区地下管线和道路建设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以避免重复投资和开挖路面等。
第三十一条 环卫设施规划
1、目标
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化、减量化和废弃物处理无害化、分类化、**化、效益化,完善环卫设施配备,争取环卫作业实现机械化、自动化。
2、规划
规划预计人均生活垃圾排放量1公斤/人﹒天计。规划区垃圾收集远期实现分类袋装收集。
城镇粪便纳入污水排放系统,实现排放管道化。
公共厕所设置应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要求,详见附表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第八章 建筑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间距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建筑之间距离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规范的规定外,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还必须以规定要求的最大间距为准。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外界建筑物的建筑间距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建筑间距的一半距离,其剩余距离由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其他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城市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规划地块的景观设计、建筑群体组合、建筑形态与风貌等可参照《**市城市色彩规划》(2008年)进行设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变更原则:规划实施中,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时,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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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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