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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名称:****公司等15户债权资产
所在地:**市、**市
债权总额:43,942,182.79元
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976,973.06元。其中:本金3,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976,973.0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研究所以其位于良田乡魏家桥村**窝农业(种植业)土地500亩作为抵押,同时自然人王永萍以其良田乡魏家桥村**窝农业(种植业)土地500亩作为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长潇;注册资本428万元;成立日期1995年12月4日,营业期限为199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登记机关:****开发区****管理局;登记状态:吊销;住所:******开发区科技街8#203室;经营范围:生物工程的研究、开发;承接国内外经济植物快繁工程;经济植物种苗、鲜切花、植物营养素、农副产品、生物制品(不含生物药品)的销售;农林技术服务***。股东为王永萍50%、******研究所50%。
(三)担保情况
无保证人,抵押人为****研究所、王永萍。
1、抵押人****研究所,成立于2001年,位于**回****开发区1号楼,属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长潇,注册号:640****300003,注册资本38万元,合伙人:王永萍、李长潇。经营期限2001年11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生物工程相关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转让、中介、农林技术、开发、推广中配套服务的动植物激素、种子、科技图书、生产销售本所开发、引进的新产品、农副产品深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目前登记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2、抵押人王永萍,女,住****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06年4月11日,**中院作出(2006)银民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银行****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25元(利息截止2005年6月30日),共计****225元。逾期承担法律责任。
二、****银行****分行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科隆公司、生物研究所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分行申请强制执行。**中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银执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636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划、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7年10月26日,******局就**中院《****银行****营业部与****公司、华西****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能否评估、拍卖国有划拨土地的协商函》回函:****研究所位于**区良田镇用地,因近期城市建设(南环高速公路带,及平一、平二支沟改造)需占用,建议暂停评估及拍卖处置。
现处于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前景
抵押物位于**南绕城高速旁,地理位置优越,土地连片,便于耕种,具备投资潜力。
(六)重大瑕疵披露
1、法院未判决优先受偿权,****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该项目两处抵押土地均为划拨用地,抵押物存在租赁、占用或灭失等情况;可能存在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
二、****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17,612.50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07,912.50元、其他债权9,7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康明、胥文歧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朱燕、康明以其名下位于**市**区**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2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77160K,****农场场部(银巴路三叉路口东),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胥文歧,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胥文歧、康丽娟。经营范围:蓄产品收购、建材销售、煤炭批发经营、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配件、电子产品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康明,男,住**市**区。
2、朱燕,女,住**市**区。
3、胥文歧,男,住****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银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9万元(自2015年11月12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本息共计59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2、若被告****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朱燕、康明所有的位于**市**区**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折价(须与抵押人协商)或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朱燕、****银行****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3、被告胥文歧、康明对被告****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胥文歧、康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前景
抵押物位于****区,****中学、**万达商业区等**,区位优势明显。
(六)重大瑕疵披露
抵押物房产目前被债务人、担保人所使用。
三、****市勇刚****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市勇刚****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26,090.37元,其中:本金1,142,172.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83,918.3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三泰****公司、石嘴****公司、李军胜、崔梅、吴志刚、邓小枫、丁汝骏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勇刚****公司,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为李军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83723E,****园区(潮湖村),注册资本500万,股东:李军胜、崔梅。经营范围:煤炭运销(不得在**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焦炭、机械设备、建材、五金交电、化工(除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水暖配件、有色金属、硅铁的销售;煅煤的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械设备、硅铁的加工。经营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三泰****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定代表人陈玉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35613W,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股东:陈玉乾、杨进红。注册地址为**回族自治区**区**街37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化工材料、金属材料(以上两项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品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焦炭、生铁的销售;煤炭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石嘴****公司,成立于2010年,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9859A,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股东:吴志刚。****工业园区长胜村201线东侧,经营范围包括普煅煤、增碳剂的加工、销售;电煅煤、活性炭、电极糊、石墨、兰炭、五金、建材、钢材的销售;煤炭运销(不得在**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煤炭运输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李军胜,男,住**市**区。
4、崔梅,女,住**市**区。
5、吴志刚,男,住**市**区。
6、邓小枫,女,住**市**区。
7、丁汝骏,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公证处于2015年10月24日出具(2015)平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银行****公司******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市勇刚****公司、**三泰****公司、石嘴****公司、李军胜、崔梅、吴志刚、邓小枫、丁汝骏,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利息及罚息玖万叁仟捌佰贰拾叁元陆角肆分(截至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为止),之后利息利随本清,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法院受理执行,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四、宁****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宁****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55,687.56元。其中:本金459,947.2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85,992.34元、其他债权9,74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康明、李涛、胥文歧、****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成立于2011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9789XT,住所**县恒安北街吉顺恒通综合楼A座1-8号营业房,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兴彬,注册资本503万元,股东:李涛、李敏。经营范围:货物配送、装卸仓储、搬运货运;信息咨询服务;轮胎、润滑油、汽车配件、五金建材、水暖配件、办公用品、砂石料、化工原料、电动工具、机电设备、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包装材料、钢丝绳、阀门、轴承、管道配件的销售。经营状态: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12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77160K,****农场场部(银巴路三叉路口东),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胥文歧,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胥文歧、康丽娟。经营范围:蓄产品收购、建材销售、煤炭批发经营、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配件、电子产品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李涛,男,住**市**区。
3、胥文歧,男,住****县。
4、康明,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宁0106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被告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银行****分行借款本金459947.22元、利息104934.12元;并以本金459947.2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继续计付利息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2、被告****公司、康明、李涛、胥文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公司追偿。
我公司****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
五、******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50,883.47元。其中:本金9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100,883.4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杨生岐、郝永生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郝永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47940,企****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管理局,营业期限:2014年5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农场一队,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郝永生认缴出资额800万元。经营范围:葡萄种植、开发。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情况
1、保证人杨生岐,男,住**市**区。
2、保证人郝永生,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债权未诉讼。
(五)债权维护(催收)情况
2017年11月2日,我公司在《**日报》发布了包括该债权在内的《****银行****公司与****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0年1月3日,我公司在《**法治报》发布了包括该债权在内的《中国长城****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2021年11月26日,我公司在《**法治报》刊登了包括该债权在内的《中国长城****公司向****划转资产暨债务催收公告》。
2022年4月26日,我公司在《**法治报》及总公司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com)上刊登了包括该债权在内的《****65户债权及4户物权资产营销暨债务催收公告》。
六、**环通****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环通****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89,423.04元。其中:本金1,563,413.27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926,009.7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唐凯、刘景燕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环通****公司,成立于2013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78897,住所****市**区**中路四季园c区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唐凯,注册资本为101万元,股东:刘景燕、唐凯。经营范围: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经营管理。登记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0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11Y,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景燕,注册地****开发区****创业园1号厂房,经营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发、制造、销售;机械自动化安装;软硬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含网络广告);工业电器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耗材、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综合布线、软硬件的销售;机械、电器自动化维修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已于2020年6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保证人刘景燕,男,住**市**区。
3、保证人唐凯,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五)债权维护(催收)情况
2017年11月2日,我公司在《**日报》发布了包括该债权在内的《****银行****公司与****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0年1月3日,我公司在《**法治报》发布了包括该债权在内的《中国长城****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2021年11月26日,我公司在《**法治报》刊登了包括该债权在内的《中国长城****公司向****划转资产暨债务催收公告》。
2022年4月26日,我公司在《**法治报》及总公司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com)上刊登了包括该债权在内的《****65户债权及4户物权资产营销暨债务催收公告》。
七、**市万****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市万****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92,306.96元。其中:本金1,8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92,306.9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金海宏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强宏毅、韩清宏、潘光存、潘光孝、赵秀琴、潘铎宁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万****公司,成立于2003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228713,****工业园区(恒昌街南民园路西),法定代表人潘铎宁,注册资本267万元,股东:潘铎宁、赵秀琴。经营范围砖、瓦(粉煤灰加气砼)腐植酸钠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金海宏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法定代表人强宏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37172X,注册资本金300万元,股东:刘玉珍、高子林、强宏毅。注册地址****市循环****基地。经营范围:增碳剂、型焦、型煤生产、销售。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公司,成立于2011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1MA76W3A877,注册资本为720万人民币,股东:韩清宏。法定代表人为韩清宏,注册地址为**回族****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工矿产品(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机电产品、钢材、建材、活性炭、焦炭、兰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保****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工商注册号640********5632,注册资本5万元,法定代表人潘铎宁,股东:潘光孝、潘铎宁。注册****工业园区恒昌街南民园路西,经营范围包括腐植酸、白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4、保证人韩清宏,男,住**市**区。
5、保证人潘光存,男,住**市**市。
6、保证人潘光孝,男,住**市**市。
7、保证人赵秀琴,女,住**市**市。
8、保证人潘铎宁,男,住**市**区。
9、保证人强宏毅,男,住**省**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作出(2014)石**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被告**市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000元,承担借款利息56272.50元,合计****272.50元(利息截止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展期协议约定的月利率10.25‰计算;
2、被告****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金海宏源****公司、潘铎宁、强宏毅、韩清宏、潘光存、潘光孝、赵秀琴就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市万****公司追偿。
后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并作出(2015)石惠执字第1105号《执行裁定》,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八、平****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平****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900,135.56元,其中:本金3,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882,954.56元、其他债权17,18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平****公司、杨国兵、杨国安、杨国清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平****公司,成立于2007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39042P,住所**县崇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清,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杨国清。经营范围为:碳素及制品生产、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平****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杨国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260552,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股东:杨国兵、李素平。注册地址为**回族自治区**县崇岗镇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加工、洗选、销售,废旧金属、五金建材购销,碳素制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杨国兵,男,住**市**县。
3、杨国安,男,住**市**县。
4、杨国清,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出具(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被告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公司****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445204.56元,合计****204.56元。自2015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利息以月息1%的约定计算支付;
2、被告被告平****公司、杨国清、杨国兵、杨国安对被告平****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九、**中远****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中远****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28,604.26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13,030.26元,其他债权15,57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商贸有限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远****公司,成立于2010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36763,住所******工业园区新胜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马立贵,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马立贵、李莉。经营范围为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生产及销售;****电站、仪器仪表、五金工具、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力变压器的销售。该企业于2019年3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孙爱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218896,住所**回族自治区**市**区枫河雅居5号楼3号营业房,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孙爱军、汪红燕。公司经营范围为采暖设备、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热能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燃气具产品的销售、维修,公****公司。登记状态:存续。
2、保证人孙爱军,男,住**市**区。
3、保证人汪红燕,女,住**市**区。
4、保证人马立贵,男,住**市**区。
5、保证人李莉,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2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被告**中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0512.08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共计****512.08元,并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商贸有限公司、马立贵、李莉、孙爱军、汪红燕对被告**中远****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贸有限公司、马立贵、李莉、孙爱军、汪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远****公司追偿。
该案现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商贸有限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商贸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59,751.75元。其中:本金8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827,049.75元,其他债权32,70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明细如下表:
债务人 | 原贷款金额 | 本金余额 |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余额 | 其他债权 | 债权总额 | 担保方式 | 担保人 |
****商贸有限公司 | 800,000.00 | 800,000.00 | 573,659.72 | 13,476.00 | 1,387,135.72 | 保证 | **中远****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 |
****商贸有限公司 | 700,000.00 | 0 | 253,390.03 | 19,226.00 | 272,616.03 | 保证 | 孙爱军、汪红燕 |
合计 | 1,500,000.00 | 800,000.00 | 827,049.75 | 32,702.00 | 1,659,751.75 |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枫河雅居5号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孙爱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218896,经营范围:采暖设备、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热能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燃气具产品的销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孙爱军、汪红燕。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企业目前登记状况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中远****公司成立于2010年,****园区新胜西路32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立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36763,注册资金6000万元,股东:马立贵、李莉。经营期限201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生产及销售;****电站、仪器仪表、五金工具、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力变压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目前登记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孙爱军,男,住****市**区。
3、保证人汪红燕,女,住****市**区。
4、保证人马立贵,男,住****市**区。
5、保证人李莉,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80万元本金债权:****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宁012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07645.21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共计907645.21元,并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中远****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对****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远****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该案现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70万元本金债权:****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宁012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92525.86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共计792525.86元,并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银行****公司对被告何佳兴、何瑛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区清和北街103号楼6号营业房(房产证:房权证**区字第****019885号、面积为:70.263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孙爱军、汪红燕对****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爱军、汪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宁0122执14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何佳兴所有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清和北街103号楼6号营业房作价711331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公司;房屋交易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自负担。二、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公司依据本裁定书办理**回族自治区**市**区清和北街103号楼6号营业房房屋及土地相关产权转籍手续。三、解除对**回族自治区**市**区清和北街103号楼6号营业房房屋的查封。”我公司已将该处房产处置。
该案现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一、****商贸有限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27,137.22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11,532.22元,其他债权15,605.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刘爽、姚国平、陈萍、陈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地址**永**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6-74号。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爽,注册资本2000万,刘爽占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五金焦点、钢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机械设备、汽车、冶金产品、炉料、碳素制品、焦炭销售、汽车装潢。登记状态: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地址**黄河路194号95A-1室,注册资金950万,股东:姚国平、陈萍。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姚国平,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电器产品及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水泥、水泥制品、仪器仪表、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管道阀门、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81516J,注册地址**燕宝钢材市场C-71号,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虎,注册资本600万,股东:陈虎。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百货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陈虎,男,住**市**区。
4、姚国平,男,住**市**区。
5、陈萍,女,住**市**区。
6、刘爽,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银行****公司清和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00547.26元(截止2016年5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2、****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刘爽、陈虎、陈萍、姚国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现该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二、****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39,282.53元。其中:本金3,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105,402.53元,其他债权33,88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刘爽、姚国平、陈萍、陈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地址**黄河路194号95A-1室,注册资金950万,股东:姚国平占股比例62.11%、陈萍占股比例37.89%,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姚国平,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电器产品及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水泥、水泥制品、仪器仪表、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管道阀门、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地址**永**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6-74号。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爽,注册资本2000万,刘爽占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五金焦点、钢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机械设备、汽车、冶金产品、炉料、碳素制品、焦炭销售、汽车装潢。登记状态:存续。
2、****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81516J,注册地址**燕宝钢材市场C-71号,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虎,注册资本600万,股东:陈虎。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百货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陈虎,男,住**市**区。
4、姚国平,男,住**市**区。
5、陈萍,女,住**市**区。
6、刘爽,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银行****公司清和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272447.65元(截止2016年5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2、****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陈萍、姚国平、刘爽、****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现该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三、****商贸有限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97,932.29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82,984.29元,其他债权14,94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刘爽、姚国平、陈萍、陈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81516J,注册地址**燕宝钢材市场C-71号,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虎,注册资本600万,陈虎占股比例100%。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百货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地址**黄河路194号95A-1室,注册资金950万,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姚国平,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电器产品及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水泥、水泥制品、仪器仪表、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管道阀门、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地址**永**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6-74号。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爽,注册资本2000万,刘爽占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五金焦点、钢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机械设备、汽车、冶金产品、炉料、碳素制品、焦炭销售、汽车装潢。登记状态:存续。
3、陈虎,男,住**市**区。
4、姚国平,男,住**市**区。
5、陈萍,女,住**市**区。
6、刘爽,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银行****公司清和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71999.33元(截止2016年5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2、****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陈虎、陈萍、姚国平、刘爽****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现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四、宁****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宁****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24,924.14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609,027.14元,其他债权15,89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胡清健、张宽、张宪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成立于2012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6009A,注册地址**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B区13号楼5号营业房,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胡清健,注册资本300万,胡清健占股比例90%,周小龙占股比例10%。经营范围:照明器材、各种灯具、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润滑油、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及设备、办公用品及设备、电力设备及器材、阀门管件、水暖配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安防产品、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13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399821,注册地址****市**区**东路八一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宽,注册资本101万,股东:张宽、张宪华。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日用百货、橡胶制品、机电产品、日用杂品、建筑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铁合金、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冶金材料、钢材、五金工具、劳保用品、汽车(不含乘用车)及配件、润滑油、棉麻日杂、办公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化妆品的销售;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胡清健,男,住**市**区。
3、张宽,男,住**市**区。
4、张宪华,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被告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借款本金****000元、支付利息121896.04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罚息;
2、被告******公司、胡清健、张宪华、张宽对被告宁****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公司、胡清健、张宪华、张宽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公司追偿;
3、****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现处于执行状态。
十五、******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455,438.08元。其中:本金1,496,854.84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947,627.74元、其他债权10,955.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康建明、范之勇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0MA76XLBN0M,住所**市**区**西路新新家园24-3号,法定代表人为范之勇,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股东:范之勇,占股比例90%;范亚飞,占股比例10%。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起重机设备及配件、钢材、五金工具、电气设备及元件、电线电缆、保温材料、劳保用品、机电产品、消防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焊接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检测设备的销售。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7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8785Q,住所**市**区**东街南侧丽景北街东侧塞上凝聚力6号营业楼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明,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股东:康建明、李建英。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橡胶制品、管件管材、门窗的销售。登记状态:办理吊销,未注销。
2、康建明,男,住**市**区。
3、范之勇,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出具(2013)兴民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银行****公司**石油城支行借款本金****854.84元、利息124381.03元(暂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逾期利息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利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2、被告******公司、范之勇、康建明对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六、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十七、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1日。
十八、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十九、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二十、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二十一、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先生、罗先生
联系电话:0951-****52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处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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