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审批项目> 企业常见的十种环境违法行为l哪些企业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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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未批先建
☆
最高罚款总投资额5%的罚款
未取得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2
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
最高罚款200万元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3
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
☆
最高罚款100万元!
04
偷排废气
☆
最高罚款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政府****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5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
污染防治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3)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4)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5)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6)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06
无证排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7
私设暗管排污
☆
最高罚款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8
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
最高处罚处置费用五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注1: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注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根据《****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前述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09
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
☆
☆ 最高罚款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10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最高罚款
20万元!
在线监测 l 哪些企业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废水排放量大于100吨/天的,应当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2.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1256-2022):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业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值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1255-2022):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开展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喷雾干燥塔排气筒、烧成窑系统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开展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1254-2022):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1253-2022):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对总磷采取自动监测;计算机制造排污单位、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排污单位、电子器件制造排污单位、电子元件制造排污单位、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开展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1252-2022):废水总排口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开展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1251-2022):金属熔化(炼)冲天炉废气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开展自动监测,铅基及铅青铜合金冶炼(化)炉窑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开展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202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废水总排口流量开展自动监测;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熔融废气排气筒、热脱附废气排气筒中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开展自动监测;铬渣干法解毒单元还原煅烧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开展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1249-2022):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HJ1248-2022):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开展二氧化硫自动监测;稠油开采注汽锅炉排气筒开展氮氧化物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1247-2022):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送蒸发塘废水总排口开展流量自动监测;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硫回收(硫磺回收)尾气焚烧炉排气筒、烟气洗涤塔排气筒,硫回收(酸性气制酸)尾气焚烧炉排气筒、烟气洗涤塔排气筒开展二氧化硫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1246-2022):印刷、烘干、复合、上光、涂布燃烧法有机废气排气筒、非燃烧法有机废气排气筒重点排污单位开展NMHC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1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1245-2022):乙炔法、乙烯法、单体法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值自动监测;裂解法燃烧废气排气筒、焚烧炉焚烧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244-2022):钨钼冶炼、稀土金属冶炼、钽铌冶炼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值自动监测;仲钨酸铵-煅烧-还原烧结煅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钼精矿-氧化焙烧的焙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混合型稀土精矿焙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煅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氟碳铈稀土精矿焙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煅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南方离子吸附剂稀土矿煅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稀土二次**回收焙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煅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钽铌精矿煅烧废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1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1208-2021):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值自动监测;再生铜粗铜熔炼尾气排气筒、粗铜熔炼环境集烟排气筒、阳极铜熔炼尾气排气筒、阳极铜熔炼环境集烟排气筒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自动监测;再生铜烘干炉尾气排气筒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自动监测;再生铝熔炼炉尾气排气筒、熔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精炼炉尾气排气筒、精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铝灰渣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自动监测;再生铅火法冶炼熔炼炉排气筒、熔炼炉环境集烟排气筒、精炼锅尾气排气筒、焙解炉尾气排气筒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自动监测;再生锌熔炼炉(锅)、熔析炉、回转窑炉尾气排气筒,再生锌熔炼炉(锅)、熔析炉、回转窑炉环境集烟排气筒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自动监测。
1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轮胎翻新的重点排污单位(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废水总排口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值自动监测;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的重点排污单位(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废水总排口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值自动监测;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的炼胶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开展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硫化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硫化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塑料人造革制造配料、涂覆、塑化发泡、冷却、涂刮、烘干、贴合、预塑化、压延成型、挤出、流延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塑料合成革制造配料、涂刮、烘干、贴合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
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HJ1206-2021):重点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值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的纤维板干燥工段排气筒、刨花干燥工段排气筒开展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
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1205-2021):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自动监测;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焚烧炉炉膛焚烧温度开展自动监测,焚烧炉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自动监测;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焚烧炉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焚烧炉温度开展自动监测,焚烧炉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自动监测。
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1204-2021):铅蓄电池行业车间或车间处理实施排放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总铅自动监测;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值自动监测;镉镍/氢镍/铁镍电池行业车间或车间处理实施排放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总镉自动监测。
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39-2020):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素纤维制造棉浆柏、粘胶纤维、醋酸纤维,合成纤维制造,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莱赛尔纤维制造的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值自动监测;棉浆柏热风炉尾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
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1138-2020):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总氮自动监测;焙烧工序工业炉窑车间、设备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反应器、反应釜、电解槽、碳化塔、吸收塔、固碱炉等车间、设备排气筒开展自动监测。
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磷肥工业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自动监测;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自动监测;复**料工业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钾肥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磷酸一铵/磷酸二胺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重过磷酸钙/过磷酸钙磷矿烘干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磷矿粉烘干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焙烧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炉料熔融高炉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氟硅酸钠/氟硅酸钾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复**料团粒型复**料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料浆型复**料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
2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1087-2020):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自动监测。
2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生活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
2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总氮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生活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总氮自动监测。
2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HJ1084-2020):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总氮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生活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总氮自动监测。
2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进水总管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废水总排口开展流量、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自建一般固体废物焚烧炉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氮自动监测;自建危险废物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氮自动监测。
2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铝冶炼、铅锌冶炼、铜镍钴冶炼、镁钛冶炼、锡锑汞冶炼废水总排口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氧化铝储运系统排气筒、熟料烧成窑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石灰炉窑开展颗粒物、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电解铝电解槽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自动监测;铅冶炼制酸系统排气筒、环境集烟排气筒、还原炉烟化炉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湿法炼锌制酸系统排气筒、回转窑排气筒,电炉炼锌制酸系统排气筒、环境集烟排气筒、烟化炉排气筒竖罐炼锌制酸系统排气筒、焦结蒸馏系统排气筒、旋涡熔炼炉排气筒,密闭鼓风冶炼烧结机头排气筒、制酸系统排气筒、环境集烟排气筒、烟化炉排气筒,铜冶炼制酸系统排气筒、环境集烟排气筒、阳极炉排气筒等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
2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玻璃熔窑对应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
3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生产工艺过程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炉膛温度自动监测。
3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总氮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生活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总氮自动监测。
3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18):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口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33.化肥工业-氮肥(HJ984.1-2018):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氮自动监测;合成氨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碱回收系统开展二氧化硫自动监测;硫回收系统开展二氧化硫自动监测。
34.石油化学工业(HJ974-2018):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开展氮氧化物自动监测;危险废物焚烧炉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
3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946-2018):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氮自动监测。
3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2017):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生活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危险废物焚烧炉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
3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882-2017):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生活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危险废物焚烧炉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
3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881-2017):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生活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总磷自动监测;危险废物焚烧炉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
3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开展氮氧化物自动监测;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酸性气回收装置排气筒开展二氧化硫自动监测;危险废物焚烧炉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
4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自动监测。
4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烧结机机头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烧结机机尾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焙烧设施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装煤地面站排气筒、推焦地面站排气筒、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自动监测;焦炉烟囱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矿槽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出铁场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转炉二次烟气排气筒、电炉烟气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轧钢热处理炉排气筒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废水总排口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自动监测。
4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2017):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水泥窑窑头排气筒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
4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821-2017):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开展流量、化学需氧量、pH值自动监测;碱回收炉开展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自动监测。
4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燃煤和燃油锅炉(14MW、20t/h及以上)开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燃气锅炉(14MW、20t/h及以上)开展氮氧化物自动监测。
来源:生态环境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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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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