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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略)财政厅农业处。
电子邮箱:(略)
传真电话:(略)
地址:(略)
邮编:(略)
**(略)
(略)
**(略)**省农(略)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不发):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建〔(略)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保护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农村共同**“两个先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略)同时废止。
附件:(略)
2.**省粮(略)
3.**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6.**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7.**省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8.**省农业生态**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9.**省耕地建(略)
10.**省生猪调(略)
**省财政厅
**(略)
****年12月1日
附件1
**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略)(以下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实际,用于支持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略)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粮油生产保障工作,**省财政厅下(略)(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略),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略),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略)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三)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
(四)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五)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除上级已经明(略),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略)
第八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略)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略)
基础、任务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略),同时抄送财政部**监管局。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粮油生产(略),按照国(略)。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粮油生产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略)。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中(略)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略),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略)。
预算(略),省农业农村厅应(略),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要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略)效益。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略)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略)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略)。
附件2
**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小麦“(略)。按照冬小麦和夏收春小麦播种面积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享受资金补助需小麦播种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补助经费=中央下达我省小(略)(不含**)
——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略)助上限控制。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分档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扩种油菜支出。根据油菜任(略)。
计算方法:(略)
——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粮食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县数量、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数量、(略)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粮油(略)(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
注:除党中央、国(略),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采取(略)算可(略),进行适当调节。
附件3
**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产业(略),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略)(财农〔****〕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略)。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略)(以下简称农(略)),是指(略),结合**实际,用于支持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略)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工作,**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略),对相关基础(略),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略)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略)
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略)
第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种业(略)。(略)物种质**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略)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略)
(七)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略)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略)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略)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任务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拨付文件20日内,及时提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略),其中:重大(略),应报经省政(略)。省财政厅在收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拨付文件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略)核下达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监管局。(略)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发(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略)。任务根据农业(略),与资(略)。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略)。
第十七条 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略)。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考核外,其他项目(略),做好验收考核和(略)。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略)农(略))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略)。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略),及时发现并纠(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要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略)。各地要对(略)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略)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略)(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略),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略)。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略),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略)。
附件4
**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采用(略),包括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结合预计执行情况,可以根据(略)素进行调节。可以对粮(略)。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略)。
计算方法:补助经(略)(基础因素×85(略))
——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级农业种质**库(场、区、圃)数量、生产(略)。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略)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级农业种质**库(场、区、圃)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略)
——农业产业融(略)。采取定额测算(略),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补贴标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相应补贴标准+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产品产量、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优质高产苜蓿种植面积、肉(略)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县数量×相应补贴标准+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县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
——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任务实施数量等。国家级海洋牧场、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含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远洋渔业基地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南极磷虾船建造等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级海洋牧场×相应补贴标准+国家级沿(略)任务因素×60%)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略),进行(略)。
附件5
**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下简称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略)
省财政厅负责**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略)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略)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筛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略)
第五条 主体能(略):
(一)新型农(略)。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略)。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省级农担公司符(略)奖。
(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
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主体能力(略)(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略),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略)。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和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略),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略)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略)。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略)。任务根据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略),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和财(略)
第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略),督促检查工(略),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主体能力提(略),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72号)等有(略),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略),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略)。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略),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资(略),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定资(略),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略),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略)。
附件6
**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
——农业社(略)。采取因素法和定(略),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略)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
——高素质农(略)。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略)头人培育“(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头雁”项(略)
——基层农技(略)。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略)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省级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略)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省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略).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略).3%(略)(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略)
注:除党中央、国务(略),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略),其他资金测算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附件7
**省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略)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农业生态**保护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生态**保护资金),是指(略),结合**实际,用于支持农业**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态(略)。
第三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略)
第四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生态**保护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略),并进一步细(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农(略)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二)渔业**保护支出。主要用(略)。
(三)农业生态**保护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略)
第六条(略)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农业生态**保护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略)。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略)行适当调节,进一(略)。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秸秆利用**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略)
基础、任务等因(略)。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农业生态**保护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略)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略),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农业生态**保护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监管局。农业生态**保护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生态**保护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略),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略),制定本地区年度(略),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略),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态**保护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略)
第十七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略)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财政、农(略),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略),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保护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略)
第十八条 农业生态**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对农(略),发现(略)。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农业生态**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略),按照《中(略)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态**保护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8
**省农业生态**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根据基础因素(70%)、任务因素(30%)测算,基础因素包括(略),任务因素包括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数、重点难点地区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70%+任务因素×30%)
——渔业**保护支出。渔业增殖放流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和水生生物保护需要,各地上(略),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当年度计划放流水生动物物种种类、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保护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略))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附件9
**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略),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12号)等有(略),制定(略)。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实际,用于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略)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略),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略),落实绩效管理结(略)。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省切块资金的分配,以及具体项目审查筛选、组织实施和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并进一(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略)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中涉及的耕地用途变化、地力质量水平、长年抛荒年限等情况界定,各地可自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耕地(略)。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等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略)。
(四)耕地建(略)。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七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略),(略)、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万元的,超过部(略)。县级财(略),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当地从耕地建设与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据实列支。省、市两级不得从(略)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略)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略)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状况、上一年度农田严重自然损毁情况等因素,适度向山(略)。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各地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进行分配,并可结合各地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各地承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面积、高效节水(略)进度和绩效等进行调节。
各地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并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省级将采取基础定额补助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20%)、政策任务(8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略),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
(四)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中央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正式下达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监管局。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市县要按照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将(略),并明确项目(略),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省级以上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略)
第十二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略),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耕地建设任务落实,建立健全耕(略),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市县要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全面做好绩(略),按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略)。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已到期,已从中央(略)金支持等情形的项目,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要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并根据当地耕地建设与利用工作规划,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原则上,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应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略),市县(略),做好项目验收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中(略)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略)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略),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0
**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略)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建〔****〕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略)(以下(略))是中央财政安排对我省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分(略)。政策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略)
第五条 奖励资金(略)。
第六条 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其中: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按既定因素测算确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略)算排序,并考虑重点工作落实等政策任务因素和绩效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栏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与综合利用、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与生猪产业发展密切关联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的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不得(略),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各地根据年度支持内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可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也可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中央奖励资金拨付文件的7日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略),根据中央奖励资金下达额度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意见等,审核下达中央奖(略),同时抄送财政部**监管局。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各地应于60日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各地要建立健全奖励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强化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并结合奖励资金提前下达情况,提早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要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奖励(略)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超范围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略),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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