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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略),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略),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略)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略),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客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应当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托运物品(略),不得受理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 第九十八条: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略),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略)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略),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略)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略)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2.《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略),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略) 7.(略)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略),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略),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略)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或者(略),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略)。 3.《港口工程建(略) 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有(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略)(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略)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略) | 1.《中华人(略) 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下(略),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略):(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8 | 行政处罚 | (略)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略) 第五十条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不(略)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略)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略)。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略),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2.《港口经营(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略)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略),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处罚 | (略)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使(略),由所在地人民(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略),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 《安(略)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略),逾期(略)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略),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略)。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略),(略)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略)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18 | 行政处罚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略)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略)。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略)施的,由海事管理(略),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略) | 《中华人民(略) 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略)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略) 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略) 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处罚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略)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对隐(略),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略),或者使用过(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略) 7.(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中华人(略)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略),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略)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略),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略)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略),有违法所得的,还应(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略)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略) 7.应当依法(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略),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略),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略),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略)生险情、事故、(略)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持正规了望;(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略)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略)。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 | |||||||
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
对隐匿、(略) | |||||||
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 | |||||||
对利用船舶(略)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略),由海事管理机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略)(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略)(三)未在船员服(略)(四)船舶进(略),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2.《中华人民(略) 第六条: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略)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略)。(四)(略)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第九十条: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未按规定保障(略)(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略)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 | |||||||
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 |||||||
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略) | |||||||
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等行为的处罚 |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二)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三)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 |||||||
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 |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1.《中华人民(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略),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略),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略),船员培训(略)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略),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略)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略)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略)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略),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略)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略)。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国内水(略)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略)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略),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略)。 第五十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略)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略)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略)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或者(略)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出租(略)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略)。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略),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略)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略),由原许(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略)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略),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单位(略),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水路旅客(略) 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略)。 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略)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略)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略),配合(略)。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 乘坐跨海铁(略),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略)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略)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略)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略),责令停产停业(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略)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略)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1.《危险化学(略)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略)(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略)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略): (一)未在取得(略)进行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略)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危险货物水(略)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危险货(略)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略)(JT/T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略),托运人(略)。(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略)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7.《船舶载运(略)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略)(一)项违(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略)。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略),属于危险(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略);(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危险化(略)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略)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略)及国(略)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略),并责令改(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略) 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6.《中华人民(略) 第二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略)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略)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略),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行政处罚 | 对触碰航(略) | 1.《中华人民共(略) 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略),致使公民、法人或(略)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略)音响装置。 第十三条:在视觉航标的(略),不得构筑影响(略),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略):(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略)(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略)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略)。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略),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略)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5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略),由海事管理机(略),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略)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略)(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略):(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略)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略) 第十四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略)(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中华人(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略),责令停(略)。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略)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略)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经水上交通(略)(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伪造(略)(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略)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略)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略),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略),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略),标明船名、(略)(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略)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略)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略),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略)(四)未按照(略)(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六)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七)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略)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略)。 |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 | |||||||
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 |||||||
对载运或(略),未申请或(略) | |||||||
5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略),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略)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略),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七(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略),未编制危险货物事(略)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2.《中华(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略),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略),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略)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略)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5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略),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略),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略),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略),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二)船舶、(略),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略),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本条第(略),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二)船舶、(略),在不严重危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略),船舶、浮动设施(略),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中华人(略),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中华(略),对责任(略):(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二)造成(略),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略)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略)。(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略)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略),处1万元以(略),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63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略)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略),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四)未按照规(略)(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六)未按照规(略)(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九)在限制航(略)的航速航行;(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略)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略),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略),(略)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遇有不符合安全(略)(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七)未经核准(略)(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三)集装箱载(略)(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6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略),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略)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6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略),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略) 第三十二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内河交(略),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略)(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略)(五)未按照海(略)(六)拒绝接受(略)(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八)其他阻(略)。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略)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略) 第四十二条:违反(略),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三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略)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略)。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略)。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略)。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
对渡船载运(略) |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不具备夜(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略),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略),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 | 《内河(略)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略),情节严重的,处10(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略)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1 | 行政处罚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略),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乘客打(略),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略)(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略)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7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略) | 对船舶超过(略) | 《中华人民(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略),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略)(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略)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对船舶超过标准(略) |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略) |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略)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略)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略)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略)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船长12米(略),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略)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略)。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略):有下(略),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略)记录簿(略)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 |||||||
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略)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略)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略)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略) 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略)。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略),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略)。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略),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略)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略):(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 | |||||||
对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处罚 | |||||||
对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略)。 第二十六条:船舶从事散(略),应当遵守(略),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略),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略):(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略)(二)船舶污(略)(三)从事散(略),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略)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罚 | |||||||
对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遵(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略)。 在特殊保护(略),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略),并处以1万(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略)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违反规定(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9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对弄虚作假(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三十条: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略),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略);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弄虚作假欺(略)(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略)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 |||||||
对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略)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略),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略),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略),禁止船(略),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略)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则,在船舶(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托运人提供(略)(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略)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略)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对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未经(略),新建、改(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略) 第七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6 | 行政处罚 | (略)行安全评价等情形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1.《中华人民(略)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略)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略),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略)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略)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略),对生产(略),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略)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略),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略)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略),上岗作业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略),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处罚 |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略)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略)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略)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略)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略)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
对未建立事(略) | |||||||
对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略)。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略),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略)检测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其(略),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略),施工单(略),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略)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港口危险货(略)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略)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五)未在作业场所(略)。 在港口进行(略),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略)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对危险货物(略),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略) |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略) | |||||||
对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取得从(略)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港口危险(略) 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略)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略)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略) | |||||||
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略)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略)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略) | |||||||
94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略)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略)。 2.《港口危险货(略) 第八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略)的,责令(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略)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略),处五万(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96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国(略) | 对装卸国家(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略)。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略),由所在地港(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如实(略) | |||||||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处罚 | |||||||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
对在港口从事(略),未将有(略) | |||||||
对危险货物港(略)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略)(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略):(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略)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港口(略),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略),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略),(略)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略)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9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航运公司未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略),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略)。 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航运公司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的处罚 | |||||||
对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处罚 | |||||||
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受托航运公司(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略)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三)在不妨碍船长(略),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略),由海事管理机构(略),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以(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略),并处50(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略)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略)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略)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略),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略),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处罚 | 《船舶检验(略)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略),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略),对试航船长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略) 第三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行为的处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略)(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处罚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略)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略)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略)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的处罚 | 《船舶引(略) 第四十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略):(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略)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略)(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略)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略)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略)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略),保持(略)。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略)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运(略) | |||||||
对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处罚 | |||||||
对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 |||||||
对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略) |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略)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 (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二)最大(略)定标准的; (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禁止船舶过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略),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略),对责任人(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略)(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五)载运危险货(略)(清)舱作业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处罚 | |||||||
对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处罚 | |||||||
对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处罚 | |||||||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略)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略),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略)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略),可以处2万元(略),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略)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略)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略),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略)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略) | 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略)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略),并可处以10(略):(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略)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略) 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略)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略)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2.《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略)供服务,不得未(略),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略)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一万元以(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略)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略)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略)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为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略),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略),提供船舶、(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略)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略),责令(略),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四)进行(略),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五)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处罚 | |||||||
对进行装(略),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未事先向海(略) | |||||||
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略),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略)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略),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略),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包括《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略)。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略)(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擅自扩(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 |||||||
对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略),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略)(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略)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略),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略),注销其许可证,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略)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略)(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略)。 第八条: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略)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略)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略),在航(略)(气)的,由海事(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略),船舶、浮动(略),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船舶检验、登记证书。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等行为的处罚 | 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的处罚 | 《安徽省水(略) 第十五条: 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二)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 (三)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五)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本条例第(略),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略),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船员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的处罚 | |||||||
对船员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略) | |||||||
对船员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的处罚 | |||||||
对船员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略)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情形的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处罚 | 《安徽省水(略)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运:(一)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二)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五)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六)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七)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渡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略),处五百元以(略),责令停航。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略),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略),致使公民、法(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对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处罚 | |||||||
对未按(略) |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
对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处罚 | |||||||
对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 |||||||
对达不到(略)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略)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 (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 (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略),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港航监督(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略)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略)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小型快速客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略),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略)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略)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略)。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在恶劣天气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小型快速客船应当遵守港航监督机构发布的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的规定。 第十四条:小型快速客船在航行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超额载客或者客货混装;(二)超安全航速航行或者逾越核定的航线航行;(三)相互追逐或者强行横越他船船首;(四)拖带航行(略)(五)驾驶员酒后值班驾驶;(六)在小型快速客船上吸烟或者明火作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略),由港航监督(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四)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拆除,并可处以****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略)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占(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略),铁轮车(略)(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略)(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略)(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略)。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略)的,由公路管(略),可以处3(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略)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略)(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公路周围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行为的处罚 | |||||||
(略)行驶行为的处罚 | |||||||
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超限使用汽车渡船行为的处罚 |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略)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略),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略)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略)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略)主管部(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略),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略)。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略)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略)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略),处****(略)。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2.《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具(略),并依法(略)(场)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略) 10.徇私舞(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略)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略)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略)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略),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略),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略):(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略)(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略),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略),处20(略),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略)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略)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略)。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略)。(删除)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略),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略),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略)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拒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略)。 2.《道路旅客(略)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略) (二)未按照最低投(略)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略),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略)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道(略)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 |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略)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略)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略):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略),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略)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略),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略)。 | 因不履(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略)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
对客运经(略),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的处罚 |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略)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擅自改装(略)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略) | 对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略),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违(略)(场)经营者擅自(略)(场)的用(略),或者不公(略)、票价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略),承修已报废(略),由县级以(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略)00元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略)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略)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略):(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略)(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略),应当(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规定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略)(二)违反(略),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危(略)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略),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略),处100(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略)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略),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情形的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托运(略)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略)(JT/T617)妥善(略),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危险化学品(略)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略)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规定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1.《危险货(略)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略))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略),对驾驶(略)。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略),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略)(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略)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略)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略) |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情形的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略)状态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规定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略)输的处罚 | 《危险货物道(略) 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略),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略)。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略)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略),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危险货物(略) 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情形的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略),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略)(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略)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略) |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情形的处罚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略) | |||||||
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略)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放射性物(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略)在许(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略)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略)。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略)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 |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五千(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略)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略)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略)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略)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略),处****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对方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略)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略),处2万元(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略)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略),(略)管道行为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略) 第六十一条:违反(略),未经批准更(略),由公路管(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略)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略),处1万(略),吊销其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略)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 1.《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略)。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略)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道路(略)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略),处1万元以(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略)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略)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略)足1万元的,处****(略),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略)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或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略),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略)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略),有下(略),由交通运输主管(略),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略)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略),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等十三类情形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在备案的教练(略)(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略)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二)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三)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七)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八)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九)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略)。交通行政处罚(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略)。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略)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1.《安徽省出租(略)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略),由原许可机关(略)。(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略),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有(略)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八)未及时处理乘客投(略)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略)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略)(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略),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处罚 |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略) | |||||||
对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略)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出(略),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 |||||||
对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略)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略) |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略):(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略)。(三)故意绕(略),没收违法所得,处10(略)。(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略):(一)未持出租汽(略),处警告或(略)(二)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超出许(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略)(四)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无故拒载乘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略)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出租(略),场外揽客的行(略)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略)(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遵守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略)。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四)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无故(略),处一百元以上(略),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3.《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略),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略):(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略)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略)。(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略)。(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略)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略)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未取得(略),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略),由县级(略),并处3(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略)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略)起,在规定期限内(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略) | 对未取得(略),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略),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起讫点均(略) | |||||||
对使用未取得(略),擅自从(略) |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 |||||||
对巡游出租汽(略) | |||||||
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略)。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略)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略),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略)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略),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略)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略)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网络预约(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略),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略))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略) 4.擅自设(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略):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略),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略)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略)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略)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对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略) |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略)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略):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略) 网约车驾驶(略),由县级以上出(略)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略)用记录。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略)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略)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略)。 | |
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
对违(略) |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1.《城市公(略) 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略),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略)二条第七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略):(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二)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三)未按照规(略)(四)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有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终止运营协议。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略)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略)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等行为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略)(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略)。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略),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略),处50(略)。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二)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略)(三)未处(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等行为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略),处50(略):(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略),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略) | |||||||
对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本规(略) | |||||||
对运营企业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城市公共(略) 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略)。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略),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对有危害城(略) |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略),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略),由城市(略),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略),对单位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2.《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或者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靠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志、设施,或者摆摊设点、堆积物品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略),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略)。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略),或者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略)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略)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取欺骗(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出(略),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道(略) | 对违反规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处罚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道路(略),责令(略)(二)违反本(略),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略)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违反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处罚 | |||||||
对违反规(略)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略)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略),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治理(略)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略)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行为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等情形的处罚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处罚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略)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略)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略),并向社会公告。依照前款(略)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略),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 |||||||
对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处罚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略)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八条:经流动检查(略),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 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略):(一)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二)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略),影响安全运行的;(三)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略)。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处罚 | |||||||
对强迫从业(略)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行为的处罚 | 对到站不停、(略)上下乘客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道路运输(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二)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略)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处罚 | |||||||
对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略)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略),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略)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略),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略)的,责令停止施工(略),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略)。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建设工(略)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略),履行生效的行(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6 | 行政处罚 | (略)缩合理工期的等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略)(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略)(六)未按照(略)(七)明示或者(略)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略)备案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略) |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
对建设单(略) | |||||||
对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略)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略),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略),擅自施工的,责令(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略)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略)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8 | 行政处罚 | (略)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略),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略)(一)未组(略),擅自(略)(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略)。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略)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略)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略) |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略)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略)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略)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略),吊销资(略),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略)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略)。工程监理单位(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略)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等行为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略)(二)设计单位未根(略)(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略),降低资质等(略),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略)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略):(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略),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略)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
对设计单位指(略) |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略),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略):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略),使用不合格(略),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略)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略)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略)。 | |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略),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违规签字的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略),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略)(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略)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略),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略),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略)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略),没有设(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略),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略)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略),给予警告。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略)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略),责令(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略):(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略),降低(略),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略)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略)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建设工程(略)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略)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略)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略)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略):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略)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编(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略)(二)未由专(略)(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略),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略)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
对未出具自(略) | |||||||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略)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略),责令限(略),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略)料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略) |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略) 7.应当依法(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9 | 行政处罚 | (略)行为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略)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略)。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略),或者在(略) |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略)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略),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略),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略)施工(略)托(略)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略)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略),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略)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略)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略),处****(略):(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略)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监理单位未对建设单位违(略) |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处罚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 《安徽省建(略) 第五十六条:违反(略),检测机构(略),责令改正,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七)伪造检测(略),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新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略) (二)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略)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检测机构(略) | |||||||
对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略) | |||||||
对检测机构(略) |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对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 |||||||
对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 |||||||
2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略)。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略)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略),吊销其相应资质。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略):(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略)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略):(一)发生(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略)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略)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略)(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略)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略)(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略)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略),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略)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略),由县级(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略),调查(略),允许(略),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略)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略)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略)(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略)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略)、材料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1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略)。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略),责令(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略),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略),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略)。 2.《安徽省安(略)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略)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略);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略)。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略)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略):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略)。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略),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略):(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略),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略),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略),致使公民、法人或(略)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8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四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9 | 行政处罚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略)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0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略),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 1.《国内水路(略) 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略)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略)。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略)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略)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1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略)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内河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略)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略),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略)。 | ||
26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略) 第八十条第(一)项:被许可人有下(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略)。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略),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略):(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略)的;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水路(略)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略)(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略) 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同意,标志设置(略),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略)(二)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略)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4.《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略),并可处(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略)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处罚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略),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略)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略)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略)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除疏浚、整(略),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略),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略)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略)。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略),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略)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26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略),保证航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2.《中华人民(略) 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略),处以不(略)。 3.《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航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责成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主管(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略),同时按(略),增设(略),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略):(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略)。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略)。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0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码头、驳岸、闸坝、水电站、桥梁、(略)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三(略)(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修建拦河、(略),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纠正,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略)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略)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略)(五)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的,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损坏标志不报告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处以修复费4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清除碍航物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3 | 行政处罚 | 对航道工程建(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4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 1.《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2.《港口经验管理(略):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略):(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略)的;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略):(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略)。 | ||
276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领域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略) |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除教学研究活动外,组织学生(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略)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略)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略)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略)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违(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略)。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略)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略)。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略)。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略),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略)顿。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略)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略)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略)令停产停业整顿。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略),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略),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人员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略),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略),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略)(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略),依照刑法有(略),依法(略):(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略)(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略)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1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略)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略)。 2.《公路建设监(略)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略),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略)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略)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略)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28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略)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略)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283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略),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4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略)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略)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28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略)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或者对超过一(略)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略),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一)工作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二)危险岗位的(略)(三)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五)发生紧(略)(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二)遵守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8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9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略)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有下(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略):(四)通过(略)险化学品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略),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略)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略)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1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略)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违反(略),有下(略),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略):(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略)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略)。 | ||
29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略)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略),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略),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略):(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略)(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略) 12.其他违反法(略)。 | ||
294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船舶(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5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略)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略)(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略),不得随(略),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略),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29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略),没收(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略)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略),可以责令(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略)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略)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略),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略)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301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略),导致重(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略):(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2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建设市(略) 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略)。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3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略),严格按(略),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略)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4 | 行政处罚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依照《建(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5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或阻碍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略)。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6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 | 《生产安全(略) 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略)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略)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7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略)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略)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308 | 行政处罚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略)。 县级以上(略)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略),由公安机(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略)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略)行的; 8.行政处罚显(略)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30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略)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中华(略)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略)受(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2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略) 第八(略):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略),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略)。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略)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略),书面告(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略)。 | ||
314 | 行政处罚 | 对在(略)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略)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略)。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略)或者地方人民(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略)。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31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略)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6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略):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略)品的,由县级以上(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略)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略)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7 | 行政处罚 | 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略),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8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略) | 《小微型(略) 第七条第一款:从事小微(略),(略)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略)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略)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略),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略)。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9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行为的处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略)。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略)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略)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0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六)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略),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略),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略),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略),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略)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略)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略)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1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略) | 《小微(略) 第十二条第(一)项: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略),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略)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略),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略) 10.徇私舞(略)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略):(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略)(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略)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略)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略)。危险货物(略)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机(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323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行为的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略)。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略),在规定期(略)。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略),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略):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略)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略)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略)。 | |
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略)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略),处3万元(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二)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 | ||||||
对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处罚 | |||||||
对检测机构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 进行正常维护的出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三)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 (五)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
对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对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处罚 | |||||||
对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二)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三)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 | ||||||
对同时在两(略) | |||||||
对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处罚 | |||||||
对转让、出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下罚款。 | ||||||
324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处罚 |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码头(略)度的要求,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内河船舶无需送交污染物的,应当主动向码头、装卸站出示接收单证或者说明情况。拒不送交船舶污染物或者送交的船舶污染物数量明显异常的,码头、装卸站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码头、装卸站不得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船舶发现码头、装卸站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不足或者拒绝接收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码头、装(略),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略)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略)。 | ||
325 | 行政处罚 | 对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处罚 | 《安徽省长(略)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可以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使用服务费等措施。 《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管理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略) 4.告知责任: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机构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略)通行(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略),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6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略)罚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略)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略)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略)。 | 1.立案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略)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略)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略)。 5.违反“罚缴分(略),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
327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略)。 | 1.立案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水利行业(略),应及(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略)。 3.审查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略)。 4.告知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略),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略),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略)容。 6.送达阶段责任:(略)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略)。 | 因不履行或不(略),有下(略),行政机关(略):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略)。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略)。 6.擅自改(略)。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略) | |||||||
328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略)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略) 3.《安徽省(略)(第一版)》(皖人社秘〔****〕230号)。 | 1.立案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法(略) 2.调查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住房城乡(略),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略),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略)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略)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略),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对建设单(略)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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