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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管理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县(略)(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略)
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投资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略)和合同管理制,确保(略)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略)。
第四条(略)(国家发展(略))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招标事项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略),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略)设计审查,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审计监督(略)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略),是指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县发改委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年度(略),(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的审批,以及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责。
县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评审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技术监控、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城管、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编制
第七条县发改委应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略),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略)政策,以及(略),在落实资金(略) 行业或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于每年 9月底前报送县发改委。
县发改委应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略),对各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编制完(略),并征求自然资源和住建等成员单位意见后,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
第九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需明确以下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起止时间、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略)责,其前期工作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程序进行调整。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报经分(略)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初步设计审批,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预算(略)。项目单(略)。
第十二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略):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略)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单(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略)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自行编制。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事项核准的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略));
(四)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五)项目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略)括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或列入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民生实事等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略)。招投标事项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步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略)
(三)经项目单位自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以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为依据,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时必须对未列入信息发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及暂估价进行市场询价,留存原始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备案,预算编制要做到全面、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项目(略),应先完成立项,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10(略)(含10 万元)的工程(略)。报送的工程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建安费用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或追加投资概算。工程预算经评审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略),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结算评审,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送的工程结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百分之十或调整后的投资概算。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经财政评审后总投资 4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方案须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经财政评审后总投资400 万元以下及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且未列入年度县本级计划项目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原则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略)(代建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略)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略),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略):
(一)项目已基本(略)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八条 严格政府投资(略),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略)。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 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略)导人员(略)。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 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略)。
第三十条工程签证变更,是指政府投资(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图纸不完善或错误,地勘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政策变化必须(略)
(二)合同外需要实施的零星工程;
(三)工程实施不到位需要核减的;
(四)价格变动超出合同有关约定的;
(五)漏算、错算工程量超出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幅度等情况的;
(六)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的;
(七)其他(略)。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内的工程签证变更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单次签证变更 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责任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现场签证;
(二)单次签证变更 5万元以上 50万元(不含)以下的, 由项目责任(略),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现场签证;
(三)单次签证变更(略),由项目县责任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组织财政评审部门、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现场签证,财政评审部门的变更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同意;
(四)自筹资金建设或未列入年度县本级计划,由建设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原则集体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签证变更 5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审查后报财政评审部门评审变更工程量;
(五)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签证变更,项目单位可先行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六)所有签证变更必须附相关测量、影像等相关证明资料。
同一设(略)。签证变(略)。工程变更签证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相应申请,逾期视为无效,发生的费用在工程结算审核中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未经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原则集体研究决策施工事项。项目竣工后,报送结(决)算报告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其中经财(略),一律不得超过评审的工程预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略)),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略)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应预留费用 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在竣工验收前总工(略)为质量保证金。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 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略)。
第五章建设(略)
第三十六条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掌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公共信息平台对接。项目单位应当(略),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略)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1号)等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政府投资管理其他事项,从其规定。
国家对政府(略),从其规定。EPC项目另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略)(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乡镇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行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县里下发的有关文件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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