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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行为,强化学校食堂食材质量管理,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略)((略)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邵阳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月2日。
附件:邵阳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邵阳市教育局
****年3月25日
附件:
邵阳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行为,强化学校食堂食材质量管理,保障学校食堂食材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预防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校食品安全与(略)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事业单(略)(财政部令第108号)、《教育部等七(略)的通知》(教财〔****〕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略)(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其他民办学校可自愿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下称食材采购),是指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学校食堂食材中的大米、面、食用油、肉类、蛋、奶(略)
第四条 按照“地域相近、大小结合”原则,由县级有关(略),可以以片区或乡镇实施采购,也可以以学校为采购人实施采购。
第五条 以片区或乡镇实施采购的,由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学校为采购人。同一片区或(略)。联合采购各方共同协商确定采购事项,共同开展采购活动,并承(略)。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学校(如教学点)由其归属学校负责,并参与采购活动。
第六条 学校食材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执行(略)。
依据采购计划,达到政府采购招标标准(货物和服务(略))的应当(略),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未达到政(略),采用非标方式采购,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
采购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原则上在电(略)。其中,货物和服务类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下的零星应急性采购,可以就(略)。
生鲜蔬菜的采购,采购人在(略),原则上就近采购,以确保新鲜、安全、可追溯,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大型农贸市场价格。采购方案应当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采购人要以采购期内食材采购的总体金额为标的,设立采购项目,制定采购计划,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人为拆分,规避政府采购。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八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食材采购(略),经属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成立食材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略)。
采购单位承担食材采购的主体责任,应当成立食(略),采购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任组长,相关管(略),负责摸清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工作方案、开展市场调查,实施采购程序。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成立食材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由纪(略),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和家长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为成员,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食材采购监督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兼任采购人代表。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管(略),财政部门依法(略),依法查(略)。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人要严格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2号)开展采购需求市场调查。市场调查主体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市场调查原则上在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供货能力、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略)成书面报告,以此(略)。
第十三条 采购人要依据属地教育(略)以采购期内食材采购的总体金额为标的,设立采购项目,发布采购信息。采购意向公示不少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内容包括(略)等。采购信息公示在属地教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 采购人要依据食材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依法编制采购文件,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能力和组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委托代理机构的,须依法签订代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示代理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略)。视情采用(略)。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定价方式的,适用最低评(略),适用综合评分法,其价格权重应不低于40%。按折(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行情,选择有代表性的超市、批发(略),以均价换算折扣率作为交易时价格。
第十六条 鼓励采购人在中标(成交)后的20天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履行时间(期限)、地点、资金支付方式、退出机制、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双方应严(略),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期限(略)。在第一年度合同履行综合评价合格后,第二年方可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中标结果和采购文件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以片区或乡镇为采购人的,在合同约定条款内,中标(成交)供应商与各收货学校分别签订配送合同。
第十九条 实行食材加工劳务服务与食辅材供给相分离,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辅材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利益相关体。
第二十条 实行采购计划、采购信息、采购合同“双备案双公示”制度,由采购人分别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严禁采购《(略)食用农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
(二)禁止采购含铝食品添加剂;
(三)禁止采购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四)禁止采购加工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略)
(五)禁止外购散装的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高风险食品和散装熟肉制品;
(六)禁止采购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禁止采购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
(八)禁止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略)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年度内抽查2(略),采购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采购人及联合采购单位要每月开展食堂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食堂管理中的问题,并及时改进。采购人及联合采购单位每学期应当对食材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1次不达标的,进入整改程序。凡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符合规定、因食材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有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为等任一情况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企业损失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报告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过渡期的食材采购,由采购单位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确保学生就餐(略)。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全国统(略),不得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得对(略),应当科(略),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对应,细化(略),全面覆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及各收货学校应当建立食材采购收货验收制度。应当每天安排2人以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当建立采购(略),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以及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食材,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主管教育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完善食材采购(略),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略)或签字)的发票和购物清单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加快款项支付,不得人为拖延。自采购(略),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略),及时(略),不得单方(略),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延缓支付。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定,采购活动形成的采购资料,依法依规落实档案管理,保存期限15年。资料整理规范(略),不得伪造、隐(略)。除法规规定外,采购人保存(略):采购工作小组决定决策、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及主管部门批复、采购计划、采购信息公告、会议记录(含三重一大、内控会商等)、评审资料,以及对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的质疑投(略)应商完成后,应当及时同步将电子软件资料归档整理报属地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应当依(略),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人专岗、管用分离,相互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明确(略),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工作纪律:
(一)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公开透明、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工作制度,严禁“暗箱”操作。
(二)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
(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及与采购无关的其它商品、服务。
(四)供应商(略)。
(五)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亲属、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亲属、利益关系的,可以提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及其工(略),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由此造成的(略)。对违反纪律且不宜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岗位,对严重违纪或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县级未做规定,或县级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归邵(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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