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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钱潮路770号全部、772号全部、774号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69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略) |
出租底价 | (略)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王先生 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钱潮路770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钱潮路770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34.63 | |||
房屋用途 | 商服(略)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钱潮路772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钱潮路772号 | |||
不动产登记(略) |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4.28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公建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钱潮路774号二楼部分房屋 | ||
坐落位置 | 钱潮(略)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5.91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配套公建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略)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该租赁房屋其(略)2022年5月12日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出租方全权处理该租赁房屋的招商、租赁、商铺维护与商户管理等事宜,出租方据此进行公开招租。 (略)㎡,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3、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租期至2024年10月14日止。原承租人享有同(略),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5、房屋不动产权证附记记载:仅用于拆迁安置配套公建使用,未办(略),不得抵押、不得转让。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略)元/年 | |||
出租面积(㎡) | 442.38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起租日拟定(略)若出租方无法在(略)付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为起租日,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直至租赁期满)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略) | 一季一付 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 ||||
租金(略)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略),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平均月租金的三倍。该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协议书》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略) | ||||
出租(略) | 非餐饮类经营业态(不得经营餐饮、KTV等限制类项目),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事先取得出租(略),承租方不得(略)。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略)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承租单位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书》;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承租单位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书》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其它,用途为商服用地/配套公建。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如因租赁房屋(地类)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准许,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外转租。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起租日为2024年10月15日。 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且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原租赁合同到期之日(2024年10月14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书》,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略)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略)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承租单位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协议书》、《承租单位安全(消防)管理责任书》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数字(略)) | |
在线报价 | 竞价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规则 |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 |
加价幅度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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