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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守住校园食品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县食安办结合**实际,起草《**县校园食品食材采购制度(征求意见稿)》等12个制度文件,现将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7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反馈至县食安办。邮箱:***。
附件:《 **县校园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制度》等12个制度(征求意见稿)
**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略)
**县校园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食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辖区开办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为学校供应食材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材包括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略)
第四条 采购方式应按照《**市进(略)应优先从优质的蔬菜生产基地采购,肉类必须从合法屠宰场采购。
第五条 进入学校食堂的生鲜食材原则上应有快速检测合格证明,并确保每批食材可追溯来源,肉类必须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盖有检疫(检验)合格验讫(略)(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略)不得采购。
第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入库的食材进行认真检查,确保食材在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票证齐全,检查合格后逐一详细登记方可入库。非食品原料禁止与食品原料一起入库存放。
第八条 入库食材应按要求规范存放,离地隔墙、通风、“三防”设施到位,分类存放,适时监测温度湿度,每类食材应分别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等信息。仓库管理人员要定(略)理,不得使用。
第九条 食材出库应认真检查,确保食材新鲜、在保质期内,无气味、感观异常现象,并填写出库记录,确保入库、出库账物相符。
第十条 因食品原料管理不到位,导致不合格原料入库、在仓库内过期变质、出入库记录不全等情况发生,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学校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 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学校食堂安全诚信意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确保师生饮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略)操作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反映本(略)
第四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收集、记录、整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略)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明确职(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投入资金支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系统,不断提高监管信息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主要包括:
(一) 行政许可情况:学校食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地址、许可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许可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 学校食堂食品安(略)
(三) 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略)
(四) 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略)
(五) 监督抽检情况:(略)
(六) 受奖情况: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相关的政府表彰、行业推荐、典型示范等;
(七) 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略)
(八) 食品安全责任(略)
(九)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情况等;
(十) 其他学校食(略)。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一) 骗领《食品经营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学校食堂许可证》,超出学校食堂许可范围经营等;
(二)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 从业人员没有(略)
(四) 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略)
(五) 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六) 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
(七)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八) 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九) 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条 对纳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一)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 量化分级等级降级;
(三) 向社会曝光。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情况进行通报,信用良(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全县师生校园食品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预警,是指县食安办根据掌握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信息,及时向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和学校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提示。
第三条 预警信息来源及内容:
(一)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二)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食材食品信息;
(三) 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
(四) 各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
(五) 季节性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六)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条 发布方式。风险预警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文件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发布,对存在重大危害隐患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问题,应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第五条 风险分级。县食安办对收集到的信息应认真梳理,科学分析、综合研判,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划分等级,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学校。
第六条 风险处置。(略)保校园食品安全。
第七条 责任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对风险预警重视不(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含托幼机构)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略)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及向学校供应食材供餐企业,对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条 食品抽样检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每学年按照抽检计划及要求对辖区学校(含托幼机构)和企业供应的食(略)(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具)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食品抽检方法和检测项目按照《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结合当年计划,(略)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校园食品抽样检验工作,选取具备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标准。
第七条 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略)告。
第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部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及时安排专人负责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核查处置信息。对于同一学校多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置。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九条 对抽检结果若涉及不合格的需公开公示,公开处理结果。公示内容:抽检的供应商名称、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号、样品编号;抽检结果,包括检测指标、检测结论、检测方法等;不合格食品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 各学校(含托幼机构)和食材食品供(略)绝抽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校园食品安全交叉互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控,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校园食品安全交叉互查是指在**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乡镇(街道)之间相互交(略)。
第三条 检查对象。全县各乡镇(街道)辖区内各级各类供餐学校校园食品安全和向校园食(略)
第四条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学校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主管部门责任、县直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开展检查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检查方式。交叉互查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情况、访问师生、个别谈话、查看台账等方式进行,每年开展2次,上半年于3月份完成,下半年于9月份完成。
第六条 检查组组成。由各乡镇(街道)食安委负责组织(略)(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从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卫生、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抽调组成。
第七条 检查对象。乡镇(街道)检查组之间不得相互检查,应错开由另一个乡镇(街道)检查组检查,被(略)。每个乡镇(街道)检查的学校应不少于5个,(略)。
第八条 问题处理。各检查组发现问题应现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整改,同时检查结束三天内将检查情况报告和存在问题清单上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汇总后以文件形式通报各乡镇(街道)、县教(略)。各职能部门接到问题清单后应依据单位职责对相关学校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各乡镇(街道)、县教体局督促各学校及时(略)
第九条 结果运用。对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较多(略)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改力度,督促仍然不整改的移送相关部门追责问责。同时,校园食品安全交叉互查结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食品安(略)。
第十条 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交叉互查的(略)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后仍然不开展工作的移送有关单位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校园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校园食品问题,促进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巩固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召集,各乡镇(街道)、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参加。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学习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和事故(事件)教训。
(二) 组织协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各项(略)
(三) 研究全县校园食品安全联合督查、交叉互查等工作,安排部署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
(四) 通报校园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食安委办提议随时召开。
第五条 县食安办(略)。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校园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要点,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六条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略)
第八条 本制度(略)。
**县校园食品安全明察暗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相关工作要求,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强化问题发现,倒逼责任落实,确保校园食品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明察暗访是指,县食安委从县市场监管、教体、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采取明察或暗访方式对全县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条 明察和暗访应坚持问题导向,可同时或分别开展。明察采用查看台账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暗访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第四条 明察 暗访的主要内容:
(一) 各学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以及有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二) 各学校落(略)任落实情况。
(三) 国家和省、市、县组织开展的各项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 有关证照办理和公示、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上墙公示情况。
(五) 食品安全知识、制止餐饮浪费等宣传培训情况。
(六) 其他需要开展明察暗访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明察暗访方法
(一) 开展明察暗访前,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报县食安委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
(二) 明察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应由2名或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技术人员和媒体记者参加。
(三) 明察暗访要坚持“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要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明察暗访中,可采取明察、走访、与特定人谈话、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可现场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到场配合工作。
(四) 明察暗访工作应认真收集现场情况,用文字或影像资料形式予以记载,发现的问题应形成专题报告。
第六条 问题处置
(一) 明察暗访中发现校园食品安全的一般问题可由暗访组当场或事后向有(略)
(二) 明察暗访中发现的校园食品安全较大问题,暗访组汇总后向食安办领导报告,由食安办统一向相关部门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县食安办可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涉嫌违法的,由明察暗访组向县食安办领导报告后,按要求将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 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可能产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问题(略)
(四) 县市场监管、县教体、县农业农村、县卫健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督促学校和有关单位整改问题,对无故拖延、弄虚作假,不积极或拒绝整改的学校,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明察暗访人员亮明身份后仍拒绝接受检查的学校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略)关予以处置。
第八条 工作纪律
(一) 明察暗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风廉(略)
(二) 明察暗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明察暗访活动相关的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不准借机谋私。
(三) 对违反廉政纪律和明察暗访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钱物,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四) 明察暗访(略)学校和企业的接待回馈。
(五) 每次明察暗访结束要形成工作情况报告,报县食安委领导。
(六) 对随访媒体形成的新闻稿件,应经县食安办审定后发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九条 本制度由**(略)。
**县校园食品安全通报曝光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我县校园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反食品浪费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县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加工配送单位、为学校食堂供应大宗食材的食品原料供应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超市、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即小饭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 通报曝光(略)。
第四条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每月通报曝光一次,以“红黑榜”方式,采用文件在县内公开通报曝光。
第五条 红黑榜”评定条件
(一) “红榜”。 依法取得相(略)。加工经营场所硬件配备、流程布局、场所卫生、人员健康、食材采购、库房管理、加工制作、供餐配送、洗消保洁等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学校食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云智塑”系统应用良好。开展“倡导文明餐桌、制止餐饮浪费”有关宣传,“文明餐桌”“反餐饮浪费”制度健全、措施到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黑榜”。 未依法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证照信息;从业人员健康和个人卫生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物品摆放混乱或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2次及以上且查证属实;拒不落实监管单位告知的有关管理措施;未积极主动应用智慧化管理措施;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倡导文明餐桌、制止餐饮浪费”方面无具体措施、存在浪费现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略)
第六条 整改落实。被列入“黑榜”(略)(街道)应采取措施,重点督促整改问题。对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且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略)
第七条 动态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开展现场验收,对整改到位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情况,移除黑榜名单,帮助被通报学校消除社会影响。
第八条 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或“随机检查”,按有关规定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留存相关记录、文书及照片,将现场检查情况作为评定“红黑榜”的依据,各乡镇(街道)每月20日前至少报送1家“红榜”及“黑榜”单位,由县食安办领导审核后进行通报曝光。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校园食品安全通报曝光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建立资料台账,作为校园食品安全考核和星级评定管理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略)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校园食品(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局等有关部门发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后,互相通报有关问题信息情况。
第三条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信息通报内容:
(一) 包括但不限于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略)
(二) 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检校园有关食品或者有关食材供应企业,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问题;
(三)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经初步核实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问题;
(四) 上级交办和其他同级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推送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信息(略)
(五) 食品安全包保干部在校园食品安全督导检查中发现,推送给相关单位有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 有关校园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校园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和网络舆情信息等;
第四条 信息通报方式
(一) 定期通报。 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局等有关单位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校园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每月至少通报一次校园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情况。
(二)适时通报。 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局等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发现校园食品安全(略)单位。
(三)及时通报。 对于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略)
(四)通报形式。 可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编发简报、新媒体平台等进行,具体方式相关单位视情况采用。
第五条 问题信息处置
(一)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局等有关部门对收到的校园食品安全信息,应视情况及时按照职能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二) 对于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督(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六条 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县**局和乡镇(街道)(略)确保信息通报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保密纪律。对于通报的校园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略)
第八条 工作联动。对于通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强化协调联动,合力研究问题、合力解决问题,并定期跟进研判,全力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第九条 纪律监督。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局和各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要强化问题信息通报督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对未及时通报或瞒报、谎报、迟报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校园食(略)
第一条 为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食品(略)街道)领导及学校负责人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等(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校园食品安全履职情况工作约谈,约谈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督促整改、解决问题、强化监管”为目的,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问题导向、分级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略)
第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机关可以实施责任约谈:
(一) 发生食品(略)。
(二) 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 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产品检测结果不合格存在较**全风险的;
(四) 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 多次被投诉举报且核查属实(略)
(六) 未按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略)
(七)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 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职责,明确学校负责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二) 通报学校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查找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整改的具体内容及措施,确定整改期限;
(三) 听取单位采取措施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了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交换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听取陈述和承诺;
(四) 对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控制安全风险提出要求;
(五) 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存在符合约谈情形之一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约谈,以《**县食品安全工作约谈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略)确定约谈时间。
第八条 约谈方应当至少安排2名人员参加约谈,约谈人员与被约谈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略)公众代表等列席。
第九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也可视情采取视频形式。相同或类似事项涉及多个被约谈方的,可进行集中约谈。约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约谈方说明约(略)
(二)(略)的整改措施;
(三) 约谈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 被约谈方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十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略)当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拒绝接受约谈,被约谈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并视情移送有关单位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校园食堂供餐单位退出供应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校园食堂供餐单位是指向**县辖区各级各类学校供应食材、热餐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餐单位应立即停止供餐:
(一) 违反相关法律(略)执照;
(二)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三) 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四) 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 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等情况,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学生满意度较低,经约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六) 擅自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或存在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违约行为;
(七) 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组织实施。停止供餐由县教体部门牵头组织,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属地乡镇(街道)配合,责令供应单(略)食材、热餐。
第五条 问题处置。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按照职能(略)
第六条 整改落实。被停止供餐单位应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迅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县教体部门牵头,组织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符合供应条件的,恢复供应,整改不达标的不得恢复供应。一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取消供应资格,五年内不得向学校供餐。
第七条 监督管理。县教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县教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对停止供餐工作不力,存在延迟停止、应停未停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略)
**县校园食(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校园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规定岗位上工作。对于举办重大活动有关的校园从业人员组织临(略)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常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上班前对食堂所有食品从业人员进行晨检,确保食堂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态和精神面貌并进行登记和记录,对非健康状态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条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严格落实校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落实(略)
第六条 对于财政保障的“预防(略)口关。
第七条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第九条 下列岗位的校园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 校园内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等岗位的;
(二) 学校餐饮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技)师及辅助人员、服务员、采购员、清洗消毒、仓储等岗位人员。
第十条 县卫健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和体检机构对从事校园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密。
第二章 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医(略)
(二) 具有与健康检查(略)
(三) 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四) 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 建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
(六) 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证明;
(七) 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规定。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检查内容及其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审定擅自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其检查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健康检查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健康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第十五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健康检查流程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
(一) 甲肝抗体、戊肝抗体;
(二) 痢疾培养、伤寒培养;
(三) 胸部正位;
(四) 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五) 其他有碍食品(略)。
第十七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在体检结果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结果,一年有效期内全县范围可以相互认可。
第三章 健康证明的发放
第十九条 健康检查机构(略)。健康合格证明在健康检查结果送达后,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略)。
第二十条 健康证明不得(略)。
第二十一条 健康合格证明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对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略))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校园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体检不合格、有不良思想倾(略)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症状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三条 健康检查结果显示有异常的(如传染病、皮肤病等疾病),健康检查机(略),须及时告知。
第四章 健康检查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食品从业人员所在学校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康检查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一人一档。档案应当载明健康检查人员姓名(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出具(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校园食品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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