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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经营分销(2024-2025年度)公告
**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经营分销(2024-2025年度)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纪委 联系方式:0551-****2881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4年5月11日9:00始至2024年5月31日11:00止。 | |||||||||||||||
一、项目简介 | ||||||||||||||||
1.具体媒体形式:**市轨道交通1、2、3、4、5号线及相关**线全线(含合同期限内**市轨道交通新开通线路及**线)站内和车内媒体**(不含PIS),不包含以下广告**:语音报站、地铁电视、梯牌、闸机贴、****公司的广告发布业务。具体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常规媒体:站内12封灯箱、超级灯箱、梯楣灯箱,列车内看板等;(2)非常规媒体:墙贴、包柱、屏蔽门贴、包车、投影类广告等临时性媒体形式;(3)非标创意媒体:为配合上述媒体形式发布补充增设的媒体形式、道具及物料。 2.分销代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每12个月作为一个年度考核周期。第一年度实际完成任务额需达到该年度最低任务额(=首年成交任务额*90%),方可延续下一年的经营期限,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含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成交人应赔偿委托方的一切损失。 3.任务额基准:首年分销任务额底价为5600万元,意向方须在竞价文件报价资料中提交首年度分销任务额报价(不得低于5600万元);第二年度任务额在首年度实际成交任务额基础上递增5.5%。 | ||||||||||||||||
任务额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任务额: (1)任务额每季度支付一次。首年度成交任务额为M1;第二年度任务额为M2(M2=M1*105.5%)。首年度每季度分销任务额=M1/4;第二年度每季度分销任务额=M2/4。 (2)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成交****银行账户支付首年度首季度分销任务额款项。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向成交人开具**市轨道交通相对应年度广告分销代理商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范围内合法广告、活动等经营性业务。 (3)年度结算周期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结束前的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预付下季度的分销任务额款项。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总金额的2%(=(M1+M2)*2%),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且双方无争议时,委托方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项目****银行转账或委托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合同附件)提交,具体要求详见合同。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方具有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灯箱广告或户外广告或城市轨道交通广告媒体经营业绩。 3.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方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灯箱广告或户外广告或城市轨道交通广告策划业绩。 4.2023年度第三方审计报告中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盈利。 注: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833-2012)术语解释,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加。 | ||||||||||||||||
三、服务要求 | ||||||||||||||||
(一)广告发布制作预付款约定 1.合同首年度结算期内,成交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年度分销任务额:(1)如成交人实际发布、制作广告费用未达到首年度最低任务额(=首年成交任务额M1*90%),对于已支付任务额款项中未实际发布、制作广告的款项金额,委托方不予退还,所对应的金额不予再行发布广告。(2)如成交人实际发布、制作广告费用超出首年度最低任务额(=首年成交任务额M1*90%)但未达到首年度任务额(M1),对于已支付任务额款项中未实际发布、制作广告的款项金额,委托方不予退还,所对应的金额自动转入作为第二年度首季度预付任务额一部分。 2.合同每季度实际媒体费、制作上刊费超出季度预付款项的,乙方须在上刊前据实补齐剩余金额,否则不予发布广告及与之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季度内超出季度预付款支付的款项不冲抵下一季度的预付任务额,年度统一核算。 3.年度结算期内,成交人提前完成合同年度分销任务额的,后期采用刊前付款方式发布广告。 4.合同期满,成交人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总额的,委托方不予退还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再行发布广告。 5.委托方原则上不接受现金、汇票汇款以及第三方代付款,不接受实物冲抵。委托方在收到款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开具与款项来源相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二)分销代理费兑现相关约定 成交人的代理费实行年度结算期内累进激励政策,代理费分基本代理费与超额代理费。 1.基本代理费: 年度内,如成交人季度实际发布费达到季度任务额,委托方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日以季度实际发布费的18%支付成交人基本代理费(基本代理费=当季实际发布费*18%),如累计达到年度任务额后,超出部分不再执行基本代理费,按超额代理费结算支付。如成交人季度实际发布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季度任务额,未完成合同任务额,按代理费同比例(即:当季实际发布费/当季任务额*18%)折算给予兑现。 2.超额代理费: 成交人完成年度成交任务额,并达到相应层级,超额部分为Y,如成交人实际完成的任务额未达到相应层级,可自行补齐至对应层级年度任务额。结算时成交人超额金额均享受相应层级代理费,补齐部分视为已发布。委托方按相应层级兑现超额代理费(见下表),超额代理费在年度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三)广告发布制作政策约定 1.合同期内,每一次广告发布均实行刊前付款。成交人均执行委托方颁布的《**轨道全线网广告刊例(2024年度修订版)》,据实结算。(详见合同附件1)。 2.所有广告制作上下刊由委托方统一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支付。成交人负责广告的组织、创意设计。全线网广告画面制作(包括但不限于灯箱、墙贴、包车画面制作)均需按照刊例标准。广告画面上下刊制作费(不含非标创意媒体)计入成交人任务额、代理费基数。 3.创意媒体实行审批制,发布过程由委托方监管。非标创意媒体不单独销售,原则上在一个发布周期内单一合同须采购非常规媒体墙贴、柱贴等**达15万及以上,创意执行费用不得超过单一合同总费用的50%(特殊情况需经委托方批准),方可申请发布。成交人负责创意部分的制作上下刊,费用自理。创意发布周期与媒体发布周期相同,创意媒体的发布施工,由成交人自行安排人员参加委托方检修负责人培训考试,培训考试通过后成交人方可组织施工作业,委托方负责监管验收。 4.活动实行审批制,常规媒体、非常规媒体发布4周且媒体发布费达15万元,在单一合同期内,可按照审批要求举行地推活动,活动不得多于3场(含),活动区域由委托方指定,每场活动不超过1小时(含)。 (四)其他服务要求 1.成交人不得签署损害委托方利益、超出本项目分销代理期限的广告合同;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不得发布损害城市轨道交通形象、声誉的广告。 2.成交人须承诺无违规经营不良信用记录。在本项目分销代理期限内不得将经营及相关权益以任何违法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人。 3.成交人须承诺并同意广告业务的经营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运营线路的客运服务要求。成****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政府干预影响正常经营所引致的损失。 4.成交人承诺并同意广告**的经营须配合委托方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成交人应就委托方提出的对广告**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5.委托方有权根据建设要求及相关限制,调整或删减任何部分广告**。在任何情况下,委托方不对此等行为或与此等行为相关的措施向成交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车站及车次。委托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的措施向成交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媒体订位遵循让位原则:小媒体让位于大媒体,即套餐让位于连封,连封让位于品牌通道、品牌墙、主题站厅。订位按照实际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原则。如遇大媒体发布,委托方有权对灯箱位置进行同级别站点适当调整。 8.成交人须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9.完成竞价文件资料递交的意向方都视同对本项目公告及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经营分销(2024-2025年度)合同》。 | ||||||||||||||||
四、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8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方名称应当一致。****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满足本公告所要求的有效的业绩合同; 5.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 注:如意向方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委员会不予认可。 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方请注意:①意向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时间2024年5月31日11: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方须知 3.1意向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2.意向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三楼 备注:意向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方、委托方、****。 | |||||||||||||||
五、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中心受委托方委****委员会。****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开启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成交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方的,则按意向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成交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成交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成交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方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经营分销(2024-2025年度)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本项目基本代理费为收费基数:标的收费基数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36%;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0%;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8%;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0万元的部分,为0.04%;超过100000万元的部分,为0.008%。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本项目基本代理费=(首年任务额报价+首年任务额报价*105.5%)*18%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汪工;联系电话:0551-****8848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3295、****3918(**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交易中心。 |
****中心
附件:
**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经营分销(2024-2025年度)合同
甲方:****
地址:**市**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分销代理经营范围
1.1分销代理经营范围:**市轨道交通1、2、3、4、5号线及相关**线全线(含合同期限内**市轨道交通新开通线路)站内和车内媒体**。具体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1.1常规媒体:站内12封灯箱、超级灯箱、梯楣灯箱,列车内看板等;
1.1.2非常规媒体:墙贴、包柱、屏蔽门贴、包车、投影类广告等临时性媒体形式。非常规媒体属于临时性发布**,暂不出具具体范围、数量、规格、型号等,每次发布需经甲方同意。
1.1.3 非标创意媒体,为配合上述媒体形式发布补充增设的媒体形式、道具及物料。
1.2 以下类目不属于本项目分销代理范围:PIS、语音报站、地铁电视、梯牌、闸机贴、****公司的广告发布业务。
1.3 乙方取得上述**的代理权。
第二条 分销代理经营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每12个月作为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甲方授权乙方分销代理经营。
第三条 分销任务额及支付结算方式
3.1 乙方年度分销任务额分年度确定,其中首年度分销任务额(M1)即乙方成交价:人民币 万元整(¥RMB 万元)。任务额包含媒体费与制作上刊费。首年度合同期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3.2乙方次年度分销任务额M2(在首年度分销任务额基础上递增5.5%所得金额,即M1*105.5%):人民币 万元整(¥RMB 万元),次年度合同期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3.2.1合同首年度每季度分销任务额(首年度分销任务额除以四所得数额,即M1/4)为人民币 万元整(¥RMB 万元)。
3.2.2 乙方合同次年度的每季度分销任务额(次年度任务额除以四所得数额,即M2/4)为人民币 元整(¥RMB 万元)。
3.3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合同首年度首季度分销任务额款项,****银行账户。转款时备注:公司名称+某季度广告分销任务款。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向其开具**轨道年度广告分销代理商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范围内合法广告、活动等经营性业务。
3.3.1 年度结算周期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结束前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预付下季度的分销任务额款项。
3.4合同首年度结算期内,若乙方未完成年度分销任务额(M1),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如乙方发布、制作广告费用未达到首年度最低分销任务额(M1*90%),对于已支付任务额款项中未发布、制作广告的款项金额,甲方不予退还,所对应的金额不予再行发布广告。
(2) 如乙方发布、制作广告费用超出首年度最低任务额(M1*90%)但未到首年度分销任务额M1,对于已支付任务额款项中未发布、制作广告的款项金额,甲方不予退还,所对应的金额作为第二年度首季度预付任务额的一部分。
3.4.1 乙方完成首年度最低分销任务额,直接履约次年度合同。乙方须在首年度合同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次年度首季度分销任务额款项。
3.4.2 合同次年度结算期内未完成分销任务额的,如发布、制作广告费用未达到次年度任务额,对于已支付任务额款项中未发布、制作广告的款项金额,甲方不予退还,所对应的金额视同已发布。
3.4.3合同每季度实际媒体费、制作上刊费超出季度预付款项的,乙方须在上刊前据实补齐剩余金额,否则不予发布广告及与之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季度内超出季度预付款支付的款项不冲抵下一季度的预付任务额,年度统一核算。
3.4.4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合同总金额(M1+M2)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乙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甲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银行转账或甲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附件)提交。****银行转账方式,****银行账户,并于转款时备注:公司名称+履约保证金。若采用保函方式,保函有效期最晚不早于合同约定的项目整体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应根据项目实际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若乙方未完成首年度最低分销任务额或次年度合同分销任务额,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预付任务额款项中未发生的累计余额将不予退还,同时不允许乙方再发布广告。若乙方完成合同年度分销任务额,在双方无争议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5甲方只接受公对公转账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分销任务款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甲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支行
账号:5519 0318 9510 118 01
第四条 代理费及结算支付方式
4.1乙方的代理费实行合同期内差额累进激励政策。代理费分基本代理费与超额代理费。
4.1.1基本代理费。合同年度内,如乙方季度实际发布费(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广告发布单为准,详见附件2)达到季度任务额,甲方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日以季度实际发布费的18%支付乙方基本代理费(基本代理费=当季实际发布费*18%),如累计达到年度任务额后,超出部分不再执行基本代理费,按超额代理费结算支付。如乙方季度实际发布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季度分销任务额,未完成合同分销任务额,按代理费同比例折算给予兑现(即:当季度实际发布费/当季度季度任务额*18%)。合同次年度参照执行。
4.1.2超额代理费。乙方完成年度分销任务额,并达到相应层级,超额部分为Y(Y=实际发布制作金额-年度分销任务额)。甲方按相应层级给予其兑现超额代理费,超额代理费在年度结算时一次性兑现(见下表)。合同次年度参照执行。超额代理费计算法见下表:
代理费层级 | 年度分销代理广告实际发布、制作金额(Z) | 超额代理费 |
1 | M1或M2万元<Z<(M1或M2)+200万元 | Y*20% |
2 | (M1或M2)+200万元≤Z<(M1或M2)+400万元 | Y*22% |
3 | (M1或M2)+400万元≤Z<(M1或M2)+600万元 | Y*24% |
4 | (M1或M2)+600万元≤Z | Y*26% |
4.1.3,乙方须在甲方支付之前开具与基本代理费、超额代理费款项来源相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2乙方须执行甲方颁布的《**轨道全线网广告刊例(2024年度修订版)》(见附件1),据实结算。
4.3除非标创意媒体外的广告制作上刊由甲方统一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支付。乙方负责广告的组织、创意设计。广告制作上刊费(不含非标创意媒体)计入乙方任务额、代理费基数。
4.4非标创意媒体实行审批制,发布过程由甲方监管。乙方负责制作上下刊,相关费用自理。非标创意媒体不单独销售,原则上在单一合同的发布周期内,须采购常规媒体、非常规媒体等**达15万元及以上,非标创意媒体执行费用不得超过单一合同总费用的50%(特殊情况需经甲方批准),方可申请发布。非标创意媒体发布周期与媒体发布周期相同,非标创意媒体的发布施工,须乙方自行安排人员,参加**轨道检修负责人培训考试,由乙方自行组织施工作业,甲方负责监管。
4.5地推活动实行审批制,常规媒体、非常规媒体广告发布4周且媒体发布、制作费达15万元,可按照审批要求举行活动。在单一合同期内,举办活动不得超过3场(含),每场活动不超过1小时(含),活动区域由甲方指定。
第五条 声明和保证
5.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市轨道交通年度全线网广告分销代理商(非独家)资质证明,乙方获得该资质证明后方可进行**范围内所有合法广告、活动等经营性业务。
5.2 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5.3 本合同是乙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经营线路广告**销售、经营依据,也是甲方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5.4 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5.5 本合同不构成对经营线路内其他项目的租赁,或给予乙方除广告**经营以外的对经营线路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5.6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5.7 乙方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甲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乙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5.8 乙方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乙方应就甲方提出的对广告**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5.9 乙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10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车站。甲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权利义务
6.1.1在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广告媒体上下刊,及时为乙方办理广告发布的审批工作。
6.1.2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者运营安全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或更换广告发布,乙方须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不接受,甲方有权撤除广告,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1.3 负责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及时传达至乙方。
6.1.4 自收到乙方的广告样稿后7个工作日内,应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
6.1.5 乙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内容及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告知并要求乙方于3个工作日内修改。如果乙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稿的,甲方有权不予发布。
6.1.6 广告发布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按广告发布类型提供相应的监播记录(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便乙方验收之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
6.2 乙方权利义务
6.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或内容素材真实、合法。
6.2.2 乙方申请发布的广告,如依法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乙方须提交相关许可证明的材料。
6.2.3 乙方须提供其广告样稿中涉及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权或许可证明的材料。
6.2.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6.2.5 因甲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顺延发布,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2.6 乙方有权在其广告发布期内,对广告发布进行验收。
6.2.7 乙方须协助甲方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6.2.8 乙方应保持良好的媒介关系和公共关系,并配合甲方应对及处理因广告发布引起的乘客投诉或舆论报道等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处理不力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2.9 乙方****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政府干预影响正常经营所引致的损失。
6.2.10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所有广告合同不得超出乙方通过本合同获取的权利,包括经营期限、经营线路、业务范围等,否则广告合同中超出经营范围的部分无效,且视为乙方违约。
第七条 发布要求
7.1 乙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则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范围。甲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
7.2 乙方禁止发布损害甲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甲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7.3 乙方应在发布起始日前15日,向甲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图形、文字、照片、图画等)的真实合法负责。甲方保留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甲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甲方****机关的处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7.4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时,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或更换该广告发布,乙方须接受并配合调整。如乙方不接受,甲方有权予以撤除,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乙方须于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7.5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广告停刊,则甲方按照停一补一的比例顺延发布期。
7.6 制作素材要求:乙方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字体需转路径,并写明出片文件名)、追色用印刷色标样本和签字彩喷稿。制作软件:Photoshop、Illustrator文件保存为TIFF格式、EPS格式或PSD格式的分层文件。文件精度要求100dpi以上(1:1)丝网印刷用电子文件中的文字和色块,并用矢量软件制作。
7.7 画面制作资料提交时间:乙方须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电子文件及彩稿,制作数量按实际发布媒体点位计算张数,乙方必须在上刊前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包括与广告发布有关的所有审批资料以及广告制作订单)交至甲方指定邮箱或指定人签收。
7.8 样稿确认:甲方以乙方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文件内容为标准制作打样,乙方在广告画面上刊前10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小样。以乙方提供印刷色标为追色依据出样,不提供印刷色标则按电子文件直接出样。乙方在样稿上签字后甲方方可安排成品制作上刊;乙方不需签样的,应在广告制作订单中注明,甲方将直接出片上刊。乙方如未提供合格审批与制作资料,或提供素材资料延迟,或未在约定期限内确认样稿等,导致后续流程延误(包括发布延误),乙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包括发布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7.9 乙方发布广告所需的所有发布位置均由甲方统一安排,如因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甲方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暂时移到其他同等级的媒体位置或顺延发布周期,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7.10 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广告的实际发布起始日与乙方提出的起始日有3至5日的差异,并顺延相应差异时间发布。广告发布的实际起始日按照最终上刊完成日次日起算。包车广告发布,列车上线天数原则上不低于发布期天数的85%,视为甲方履约完成,不足85%的部分,予以顺延补齐。
7.11 媒体订位遵循让位原则:小媒体让位于大媒体,即套餐让位于连封,连封让位于品牌通道、品牌墙、主题站厅。订位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原则。如遇大媒体发布,甲方有权对媒体位置进行同级别站点适当调整。
7.12 乙方应在画面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7.13 发布终止后,如果乙方需要收回广告画面,应于发布终止日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于合同终止日至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提取,发布终止后1周内,乙方未提取的画面甲方有权自行销毁。
7.14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提前要求甲方按广告发布类型如实提供相应的监播照片(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供乙方验收之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在发送监播照片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乙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乙方对当期的监播无异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因轨道交通运营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顺延履行,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延迟发布超过15日或延迟发布以致乙方难以实现广告发布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广告款项变为下季度预付款。
8.2 甲方未能及时修复发生故障的广告设施和画面内容,将顺延乙方广告发布时间。无法顺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间计算未履行的广告款项变为下季度预付款。
8.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先发出整改通知单,乙方延期整改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乙方延期整改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并约谈乙方法定代表人:
(1)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广告经营发布手续或备案手续的;
(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网络、报纸等媒介上擅自直接使用或修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或以甲方名义发布信息的,或发布违背公平竞争的招商类广告的;
8.4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乙方逾期支付广告费或其他任何一项费用,甲方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按日向乙方收取该逾期款项的滞纳金,至乙方支付完毕之日。
8.5乙****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规定,视为乙方违约,被政府相关部门在事后监督中进行行政处罚后,甲方有权收取乙方违约金1000元/次,乙方须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的经****政府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8.6 除非本合同终止,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8.7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九条 保密义务
9.1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甲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甲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9.2 甲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
9.3 乙方违反合同项下保密义务,甲方有向乙方进一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甲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且无法弥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终止/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应当尽其所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各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各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意见不一致的,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0.4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其他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4.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其他方提交报告及有关资料,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10.4.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各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0.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0.5损失承担原则
10.5.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0.5.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各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各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者将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期限。
10.5.3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
11.1 本合同约定服务期满,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授予乙方的分销代理资质同步终止。
11.2 约定提前终止:
分销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可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广告**经营权终止后,任何一方因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11.3 双方应诚实、全面、充分履行本合同,无法定理由或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之理由,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11.4 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再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其它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乙方即为合同解除日,甲方已收取的费用(含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1)乙方擅自提出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的;擅自停业、歇业,或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清算;
(2)宣传推广、销售、营运广告**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
(3)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上不属实,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及信息或隐瞒重要的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导致乙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乙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
(4)未经甲方书面签章同意,擅自将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的;
(5)乙方未按期支付相关费用且延迟时间超过30日的;
(6)发生8.3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乙方法定代表人拒绝甲方的约谈或延期整改超过30日的;
(7)乙方未在第一个合同年度内完成当年分销任务额的90%;
(8)乙方未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的;
(9)除上述条款已有约定外,乙方未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重要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的。
11.5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9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11.6乙方如发生法人分立、合并、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乙方法人的此种变化可能会导致乙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乙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不利于本合同的履行时,甲方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且甲方无需对认为乙方的变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判断,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解释、证明或其他方式的确认;乙方拒绝接受变更或拒绝补充担保的,甲方有权参照11.4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11.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本合同其他部分已经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或解除之日尚未支付或返还的付款或赔偿义务除外;
11.8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甲乙双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人民法院解决。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履行判决。
12.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判决做出后按判决进行最终调整。
12.3 上述纠纷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书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公认的专递、快递、邮寄、或传真按末页所附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14.2 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要求签收)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寄至末页所附地址时;
(2)如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末页所附传真号码时。
14.3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4.4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14.5 本合同语言为简体中文。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名、盖章的日期不一致,以最后签名、盖章一方的签名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14.7 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国**省**市。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名) 授权代表: (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附件详见公告上传附件下载《合同附件1-3》。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主合同****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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