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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略):
根据**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的通知(宜水发〔2021〕4号)相关要求,现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市场信用信誉(商务标)评分标准(条款号2.2.2(3))—质量安全工作评价得分”中“投标单位得分(Fi)计算为:Fi=3. 5-16×|(C-B i)/C|”修改(略)(Fi)计算为:Fi=3. 5-|(C-B i)/C|”。
本项目招标文件以本次发放的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下载澄清文件,并严格按照此次澄清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未及时获取澄清公告及澄(略)
本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与修(略)。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