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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局关于公开选择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服务单位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履行**规划部门工作职责,保障公众健康,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局计划开展**大道西房开项目N(略)-3地块(2个地块合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需公开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承接单位需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资质,有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单位优先。该项目预算价不超过50万元,如有意向开展此项工作,请于(略)午18:00前将报价材料(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材料、密封报价单)邮寄到我局,请一次性按时报送齐全上述材料方为有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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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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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