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领域,经常会看(略),那什么是“依法必招”(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但很多朋友在理解和运用过程中,仍然感觉有些晦涩难懂,甚至觉得绕(略)。我通过一句(略)。这句“口诀”就是:一看二看看“范围”,三看符合是“必招”。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
1.预算资金200万元且占投资额10%以上;(特别注意这个“且”字,是200万元和10%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对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可参照《公司法(略):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略)
3.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资金。
1.能源:(略)
2.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A1级通用机场;
3.通信:(略)
4.水利:(略)
5.城建:(略)
需要特别注(略),不能扩大。《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略)表示“结束”的意思,不能扩大。并且,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略),已废止)不同的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规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不再授权给省(略)。
1.施工400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200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元。(环评、可研、水保、造价、审计等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注意:可以合并合计金额达标的必须招标。比如:同一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分为三个标段,每个标段的监理服务费为40万元,三个标段的监理服务费合计金额为120万元,达到了100万元以上,就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综上所述,一看(略),三看(略)。必须是(略),“三看”中有任何两看不符合,就不属于“依法必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