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5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分包名称: 分包类型: 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 报价方式: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2024NCZ(WZ)(略)同心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同心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服务类
竞争性磋商(略).35
总价采购项目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略),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略),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略)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略));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略)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略)

4.合格投标人(略):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保险责任时间(2024年04月01日-2025年3月31日)

四、技术要求

(略)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略) 服务期限 备注
1 C(略)-其他保险服务 其他(略) 一、医疗责任保险 (一)基本情况 同心县人民医院为三级综合类公立医疗机构。 1..2024年投保信息如下: 床位数 医生数 护士医技数 年出院人次 年门诊人次 500 214 379 32342 403610 二、保险方案 项目 内容 投保人 同心县人民医院 投保人地址 同心县新区学园路 被保险人 同心县人民医院 责任限额: (一)主险 二级公立医疗机构 累计责任限额:250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8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0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每人责任限额:5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保险责任 (一)主险 1、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2、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赔额: (一)主险:无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费用免赔率10%,其他无免赔。 保险期间: 共12个月,自2024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追溯期: 2021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发现期: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60天的免费发现期。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基本条款 主险:宁夏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1、赔偿处理规则特别约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 (1)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2)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年5次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限额为(略)00元,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认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略)00元,则需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3)保险公司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 (4)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5)乙方同意甲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由乙方承担并先行垫付; (6)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赔案,保险经纪人负责组建的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有权自主主导医疗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乙方审核确认后,可根据调解结果进行赔偿。 2、投保医务人员变更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医务人员投保名单作为计算保费过程中统计人数的依据。医务人员变更的,投保人应在当季度内申报变更医务人员。投保人按约定在当季度内申报的,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需投保人提供医务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交纳或退还对应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当季度仍未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及投保时未计入医务人员投保名单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人员数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投保名单人数/院内实际在册执业人数*(略)%,赔付比例不超过(略)%。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5、责任限额特别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6、法律依据特别约定 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效力约定: 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 三、2024年保险费 拟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我院基本情况和总保费预算,分别进行自主报价。 四、保险经纪人 本项目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我院的保险经纪人,为我院提供协助投保、协助索赔、医疗纠纷风险防范与处置服务,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经纪佣金并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营,经纪佣金为保单保费(含税)的22.64%或保单保费(不含税)的24%。 五、理赔服务 1、接到本项目赔处中心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 赔付时效 赔款金额≤RMB20000元 3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20000元<赔款金额≤RMB(略)000元 5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略)000元<赔款金额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 1 (略).35 标的1-其他保险服务:一、医疗责任保险 (一)基本情况 同心县人民医院为三级综合类公立医疗机构。 1..2024年投保信息如下: 床位数 医生数 护士医技数 年出院人次 年门诊人次 500 214 379 32342 403610 二、保险方案 项目 内容 投保人 同心县人民医院 投保人地址 同心县新区学园路 被保险人 同心县人民医院 责任限额: (一)主险 二级公立医疗机构 累计责任限额:250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8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0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每人责任限额:5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保险责任 (一)主险 1、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2、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赔额: (一)主险:无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费用免赔率10%,其他无免赔。 保险期间: 共12个月,自2024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追溯期: 2021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发现期: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60天的免费发现期。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基本条款 主险:宁夏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1、赔偿处理规则特别约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 (1)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2)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年5次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限额为(略)00元,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认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略)00元,则需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3)保险公司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 (4)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5)乙方同意甲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由乙方承担并先行垫付; (6)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赔案,保险经纪人负责组建的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有权自主主导医疗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乙方审核确认后,可根据调解结果进行赔偿。 2、投保医务人员变更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医务人员投保名单作为计算保费过程中统计人数的依据。医务人员变更的,投保人应在当季度内申报变更医务人员。投保人按约定在当季度内申报的,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需投保人提供医务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交纳或退还对应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当季度仍未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及投保时未计入医务人员投保名单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人员数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投保名单人数/院内实际在册执业人数*(略)%,赔付比例不超过(略)%。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5、责任限额特别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6、法律依据特别约定 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效力约定: 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 三、2024年保险费 拟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我院基本情况和总保费预算,分别进行自主报价。 四、保险经纪人 本项目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我院的保险经纪人,为我院提供协助投保、协助索赔、医疗纠纷风险防范与处置服务,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经纪佣金并负责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营,经纪佣金为保单保费(含税)的22.64%或保单保费(不含税)的24%。 五、理赔服务 1、接到本项目赔处中心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 赔付时效 赔款金额≤RMB20000元 3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20000元<赔款金额≤RMB(略)000元 5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略)000元<赔款金额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 保险责任时间(2024年04月01日-2025年3月31日)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0401.docx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略)

服务类

服务内容同心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履约保证金/

甲方责任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略),本协议仍须履行。

乙方责任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略),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履行。

违约责任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略),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略)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略)。

不可抗力/

服务期限保险责任时间((略)

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向协议签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部分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执行与效力。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详见附件 (验收方案附件):(略)

服务地点(范围)同心(略)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略)

(略)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20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略)%×权重分值。(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对于高于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不予接受,视为无效投标。
2 服务响应情况 15 投标人的服务响应切合招标文件要求、合理、准确、描述清晰完整,具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服务需求的得1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服务(略),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投标人服务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服务需求的,每有(略),减完为止。
3 服务方案 20 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根据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承保服务:提供完善的承保服务,并由专人团队服务;根据承保方的需要设置承保方式: (1)方案内容详实,措施明确、合理、无漏项,具备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 (2)方案合理,但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得3分; (3)方案内容不明确、混乱,无针对性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2、理赔服务:投标人应制定合理的理赔方案,包括小额快赔、预付赔款等方面,并由专人团队提供完善的理赔服务,若发生重大事故,设立理赔绿色通道: (1)方案内容详实,措施明确、合理、无漏项,具备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 (2)方案合理,但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得3分; (3)方案内容不明确、混乱,无针对性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3、理赔时效:提供以往理赔案例,结合案例阐述保证理赔时效的相关措施,并做出理赔时效承诺: (1)理赔时效及承诺详细、全面、具体,有完善的保证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 (2)理赔时效及承诺详细、全面、具体,但保证措施不完善,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得3分; (3)理赔时效及承诺不具体,缺少保证措施且无针对性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4、组织分工、工作流程及制度:为本项目组建专属服务团队,团队主要负责人具有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团队专业性强且分工明确,阐述工作的流程和相关制度: (1)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能够保证本项目采购后的所有服务要求,团队人员经验丰富,配置齐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2)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团队人员配置欠合理,相关经验不丰富的得3分; (3)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团队人员配置不齐全,缺乏相关经验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4 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 10 (1)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履约能力(略)(2)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略),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相关证明的得7分; (3)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的得4分; (4)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得1分。 (5)未提供不得分。
5 类似业绩 5 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5分。 备注: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扫描件,提供不全不得分。
6 商务响应 5 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商务条款的得3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0.5分,加分至满分时为止。
7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 10 (1)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的得10分; (2)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的得7分; (3)应急预(略),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应急预(略)(4)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没有(略),得1分。 (5)未提供不得分。
8 偿付能力 5 考查、对比各投标人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5 分): 最近连续三年或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200%的得5分;最近连续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50%的得4分;最近连续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略)%的得3分;最近连续二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略)%的得2分;最近一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略)%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电子章)
9 服务承诺 10 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问题解决方案全面具体、针对性强,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0分;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但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针对性较弱得7分;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内容不完整,有服务体系,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但问题(略),无针对性,人员安排有(略),无针对性,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不及时得1分;服务承诺不合理,没有制定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措施,无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或不提供的不得分。 投标人在(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质性的可行性增值服务方案,每提供一条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
合计: (略)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略),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4-04-15
中标通知
同心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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