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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派(略) | 30 | (一)评分内容: 拟派驻点人员需满足投标人自有员工(以社保为证明材料)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分: (1)派驻人员具有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委托的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或产业投融资或基金管理或破产事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每提供1名得10分,最高20分; (2)(略)或重大矛盾纠纷处理(如:历史遗留问题处理、10人以上群体性纠纷处理)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每提供1名得10分,最高20分; (3)派驻人员具有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每提供1名得10分,最高得20分; (4)派驻人员具有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或住房保障或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每提供1名得10分,最高得20分; (5)派驻人员(略)经验的,每提供1名得10分,最高(略) 同一人员具有多类工作经验的可重复计分,最高得分20分。本项最高得100分。 (二)评分依据: 1.社保: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缴纳的近1个月(由于社保部门原因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无法提供的可往前顺延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可提供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 2.经验: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合同关键页(需体现驻点人员姓名)扫描件,原件备查;如合同中无法体现评分内容的,可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佐证。 3.评分中出现评(略),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