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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湖光路以南13592.52平方米出让土地变更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分组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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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成果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实际服务金额在服务期限内按照土地评估费按《******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湛自然资(利用)〔2023〕446号)规定的计费标准核算,核算结果高于9.8万元的,以9.8万元为核算结果。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其核算收费结果的三分之一作为收费金额,核定的收费金额小于500元的,以500元作为收费金额。 | ||
一选多随机抽取 | ||
****8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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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金慧街88号大院12栋12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