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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年5月7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文号
批准时间
1
**自治区**巴润别立**音朝格图嘎查建筑用砂九矿20万立方米/年采矿项目
****
(略)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或留言方式,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对某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或建议”,并留(略)(姓名、地址、电话,或者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受理单位
**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略)
邮寄地址
**生态环境局
传真电话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