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易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隆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管理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G3-230154-GXYT)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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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略)

地址:**市**街道胜和路胜和商住广场A座5楼C2号

法定代表人:(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贵公司关于“**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管理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1-G3-(略)-GXYT)的质疑函,我公司于(略)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开标未按照“政采云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的规定、程序和流程进行,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管理项目于(略)3点00分(**时间开标)在政采云开标大厅准时开标,有效供应商4家,从当天18点50分左右在政采云远程开标太厅显示该项目评审已经结束,说明专家评委评分已完成,但截止到目前((略)2点00分),各有效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仍然未在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显示和公布,4家供应商的报价均未进行确认即显示评标已结束。并于(略)间,**易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省政府采购网突然公布了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华都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单价75.85元/吨。

质疑事项1法律依据:根据政采云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流程”得知,项目评审结束之前应公布商务技术得分和进行签名确认报价,而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易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迟迟未在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公布商务技术得分和要求投标人进行报价确认,就完成了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存在违规的操作。

质疑事项1的相关请求: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易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政采云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的规定、程序和流程进行评审,迟迟未在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公布商务技术得分,也未要求投标人进行报价确认,就完成了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于开标的第二天晚间突然公布了中标(成交)公告。为何不在开标当天完成评审工作,而一直等到第二天晚间匆匆给出中标公示,而且不在政采云平台上按程序公布各供应商详细得分情况和排名,我公司认为采购代理公司存在明显违规的操作,严重侵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请采购代理机构给出合理解释。

质疑事项1答复:(1)本项目为**市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我公司已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标开评标流程”的规定、程序和流程进行。根据政采云地区区划设置,先进行商务技术评审后唱标,项目评审过程中暂不公布商务技术得分。在开启报价文件时段,一般情况下不用开启报价签字,因为供应商的报价是在制作开标一览表时手动填写并经过系统提示确认的。代理机构可以视项目情况是否需要进行开启报价签字确认,而本项目并未要求供应商对报价进行签字确认,开评标过程由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并电子标系统留痕,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开评标过程合法有效。(2)项目当天评审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本项目采购人于(略)认采购结果,并在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故在项目公示中标结果后,供应商才能看到本人的得分及排名情况,并根据政采云地区区划设置“仅公开供应商本人的得分及排名”,未公布各供应商详细得分情况和排名是符合规定的,因此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华都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有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投标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质疑事项2的事实依据: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马限改字﹝(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华都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县周鹿镇污水处理厂 (以下称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的规定,于(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公示期6个月,具体详见附件3。

质疑事项2的法律依据:(1)采购文件第108页“投标函”第4点(5)项规定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采购文件第108页“投标函”第11点规定“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最近三年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有”(3)采购文件第108页“投标函”第12点规定投标函承诺的所有事项如有虛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质疑事项2的相关请求:**华都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有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投标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公司强烈质疑该公司提供虚假的投标函、虚假承诺等资料谋取中标资格,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的投标文件,一经确认,应当立即取消**华都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名单。

质疑事项2答复:贵公司质疑**华都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有被处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投标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没有依据。(1)根据“对在“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投标人进行信用查询,“政采云”平台已与“信用中国”平台做接口,可直接在线查询,以及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对中标人信用进行了核实。经核实,**华都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中并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公司并无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2)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中“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范畴,故仍然给与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的规定,对投标函第11点中“最近三年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与投标函第4点(5)项规定中“重大违法行为”标准一致,不能片面理解为所有违法行为,故投标函中第12点的质疑不成立。经核实,**华都宇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略)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易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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