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石磊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90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审批
江西-赣州-会昌县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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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90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01 17:35:46

2020-08-2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90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摘自环评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797-****266

通讯地址:****审批局二楼投资项目审批科

邮编:341000

项目名称

****年产90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

建设地点

会****基地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纳****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扩建,总投资2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0万元。立项代码为2111-360733-04-01-974254。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扩建103生产车间;**贮罐区等公辅工程;**废气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六氟磷酸锂9000吨,副产品氢氟酸12600吨、盐酸54000吨的产能。

你公司应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综合研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妥善处置。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排气筒设置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各项废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有组织废气主要有投料粉尘和吸收尾气,无组织废气主要有储罐废气。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临时收集暂存后回用到“五级水洗”工艺中的第5级水洗,再到4级、3级、2级、1级,从低浓度到高浓度逐级水洗,最后形成盐酸副产品外售给“**省******公司”。 本项目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碱洗塔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预处理,处理规模40m3/d,预处理后生活污水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排放限值****基地污水处理厂(一期)进水水质标准中较严值要求后,通过工业园污水管网排****基地污水处理厂(一期)深度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最终排入湘江。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单元-厂区-园区”原则和相关规范建立环境风险事故三级防控体系,设置满足需要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或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和管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废滤筒、废分子筛等一般工业固废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原料包装袋、滤渣、废机油润滑油、含油废劳保用品、化验室废液和废碱滤渣等危险废物经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九)严格落实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监测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建成达产后,全厂COD、NH3-N、SO2排放量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2.5t/a、0.132t/a、10.65t/a)。

(十一)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103生产车间三B边界为起点向外延伸100米的范围,以2041贮罐区二边界为起点向外延伸50米的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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