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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地〔2022〕140号
****政府:
你镇《关于**县绥安镇2022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浦绥政〔2022〕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绥安镇辖区内农用地0.0123公顷(耕地0.01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绥安镇**村水田0.0123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132公顷,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二、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村委会对村民住宅使用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向原承包方支付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
三、你镇要按照《**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漳委办发〔2021〕8号)、《****办公室关于****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浦政办〔2021〕30号)要求,根据“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审核建房申请人资格,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住宅用地。
四、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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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