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
展宏塑业厂年产5500吨塑料颗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展宏塑业厂:
你单位报来的《**县展宏塑业厂年产55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县展宏塑业厂年产5500吨塑料颗粒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镇北丈村(那乱)场地,属于**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E:107°2'28.649 , N:22°8'26.449 ;总占地面积约5333m2,建筑面积约2328m2。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28%。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区、原料堆放区、成品堆放区、办公生活区、供水供电和环保工程配套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5500吨塑料颗粒。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排放的尾气,通过场地定期洒水、半封闭施工、加强堆场物料遮盖等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项目运行期间,强化各类废气收集与处理,控制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扬尘,需通过集气罩收集并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热熔造粒及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限值和表9中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用作降尘用水、车辆冲洗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营运期项目用水主要包括清洗用水、冷却用水和员工生活用水。清洗废水含有的主要污染物为SS,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余部分排入市政管网排****处理厂处理;冷却水为清净下水,经降温后回用,不外排;员工生活用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置工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汞灯、废滤网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收集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污泥属一般固体废物,减量化****公司,用作绿化种植覆土;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次品直接返回造粒机进行重新造粒,不外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我局委托**市**县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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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8日
****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