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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处理厂工程
澄清答疑、更正函
1、招标文件中P45备注“类似项目”年限的叙述与后续评分办法中P69“类似项目业绩”中年限要求前后矛盾,请招标人予以澄清。
澄清答复:按招标文件评分办法5年时间要求执行。
2、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收购资金能力证明是****银行****银行****银行保函。
澄清答复: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收购资金能力证****银行****银行****银行保函。
3、投标人是否可以根据联合体双方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由主要负责收购和运营的联合体成员方出具资金证明。
澄清答复: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任何一方出具收购资金证明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银行保函均有效。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款中“5、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 2 家”更正为“联合体成员家数(含牵头人)不超过3家”。
5、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到2022年09月07日,开标时间由原来2022年09月07日9:00时延期至2022年09月23日9:00时。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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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