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8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日(3个工作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市**镇粮食烘干仓储及饲料加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穆环审(2022)14号 | 2022.8.31 |
一、**市****公司:
**市****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公司编制的《**市**镇粮食烘干仓储及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于2020年5月18日经****审批(《关于**市**镇粮食烘干仓储及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牡穆环审[2020]05号)。项目在验收期间发现,生物质热风炉吨位增加、仓库建设面积增加、饲料生产车间位置调整、实际总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有关规定,项目属于重大变更,须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
此次变更内容主要为:生物质热风炉1台由3t/h变更为5t/h;原环评审批的建筑面积为4416㎡,实际建设的仓库分为东库、西库和生物质燃料仓库,总建筑面积为4430㎡;饲料生产车间位置发生变化,原环评中生产车间位于厂区东侧,实际建设成为仓库使用,生产车间尚未完成建设,拟改建在厂区的西南侧位置;原环评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为7628㎡,实际已完成建筑面积5018㎡,拟建设饲料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2208㎡,本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7226㎡,总占地面积9571㎡,保持不变,不新增建设用地;环保投资原23.5万元,现为27.5万元。项目变更后,生产工艺、产能不变。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用热1台5t/h生物质热风炉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相关要求限值后由15m高的烟囱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竣工及配套环保措施落实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及时履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其他相关要求仍按照牡穆环审[2020]05号批复执行。
(五)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执法队负责。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609
通信地址:**市长征路18号
邮编:15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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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
来源:****
撰稿:李海霞
校对:朱丽彦
一审:李海霞
二审:朱丽彦
三审:翟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