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22〕20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68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政发〔2021〕6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政发〔2021〕3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炉慈高速公路项目(**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明确如下:
一、征收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项目名称:炉慈高速公路项目(**段)。
三、征收范围:******局出具的炉慈高速公路项目(**段)蓝线图,拟定对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
四、 征收部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办公室。
五、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签约及搬迁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30日内。
八、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対喉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本决定作出前,本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已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收対喉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征收纪律规定的行为,****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0736-****202。
附件∶《炉慈高速公路项目(**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政府
2022年8月29日
附件
炉慈高速公路项目(**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拟对炉慈高速公路项目 (**段) 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政府令第268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常政发〔2021〕6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石政发〔2021〕37号)和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规模
(一)征收范围: ******局出具的炉慈高速公路项目(**段)蓝线图,拟定对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规模: 共需征收房屋19栋,房屋建筑面积5569.98 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商业、住宅。
二、征收部门和估价机构
(一)征收部门: **县国有土地上房****办公室。
(二)征收估价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 选定; 协商不成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三、签约及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 自征收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 30日内。
四、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号);
(三)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 法》 ****政府令第268号);
(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政 发〔2021〕6号);
(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政 发〔2021〕37号);
(六)国家和省、市、县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五、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动产权证》和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按照独立房屋所有权证予以认定, 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 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 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被征收房屋有共有权人的, 所有共有权人视为一个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死亡的, 依法确认的继承人、受 遗赠人为被征收人; 有多个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按共有权人视 为一个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其他原因, 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测量的, 产权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 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 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 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价值一并计入房款差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 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 以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时建筑面积补足45平方米;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范围内另有住房的, 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5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以及在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分户致使户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异地现房, 被征收人可以在本县城范围内任一已建成楼盘选定产权调换房。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 由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参照**市住建部门联合发布的房屋装饰装修价格信息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设备补偿。 水、电立户费2200元/户 (水: 1100 元/户、电: 1100元/户);三相电立户费6000元/户;有线、宽带、电话移机费100元/项; 太阳能拆装费450元/台; 热水器拆装费240 元/台;管道燃气立户费2160元/户;抽油烟机拆装费100元/台; 空调移机费窗机200元/台, 挂机240元/台, 柜机380元/台; 净水器拆装费150元/台。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 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 按照不超过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含证载土地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 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作生产、经营性用房的, 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 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4.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改作经营性门店的,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满2年以上的可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适当补贴。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费。住宅房屋搬迁费为3500元/次/层, 经营性门店搬迁费为3500元/次/间。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 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临时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 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 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元/月临时安置费, 最低按800元/月给付,最高不超过1600元/月。
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照以上规定确 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 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的征收补偿,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自行修建的建(构)筑物的补偿
未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 其房屋实际所有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并完成搬迁的, 可按如下标准予以适当补偿,但不给予相关奖励、补助。
征收1998年以前修建的用于商业、居住、办公的房屋, 可按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征收1998年以前修 建的用于生产的房屋, 按**费、 综合费、税费三项予以货币补偿。
征收1998年至2005年期间修建的用于商业、居住、办公的房屋, 经自然**和规划或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可按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价值的6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自然**和规划或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可按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价值的50% 予以货币补偿。征收1998年至2005年期间修建的用于生产的房屋,按**费、综合费两项予以货币补偿。
征收2006年至2020年修建的建(构) 筑物, 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 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按**费给予适当补偿。征收2020年以后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相关补助和奖励
1.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改作经营门店补助标准。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 上述证照所载明的营业场地与房屋权属证书一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一楼按同地段、 类似经营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20%予以补助,与一楼室内连通使用且经营范围一致的二楼、三楼, 分别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0元、100元予以补助; 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5年以上,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一楼按同地段、 类似经营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助,与一楼室内连通使用且经营范围一致的 二楼、三楼, 分别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0元、200元予以补 助。其他情形改作经营门店的,不给予补助。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补偿。
住宅房屋改作经营门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可按本标准给予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 年子女在同一城市另无房屋的, 每户给予25000元住房困难补助。
3.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无公摊面积, 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 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补助;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的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有公摊面积, 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 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 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计算公摊面积补助。公摊面积补助一律按安置房**成本价实行货币补 偿,**成本价由住建部门核定。
征收商业房屋, 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无公摊面积, 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3%的公摊面积; 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6%的公摊面积。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有公摊面积, 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 不赠送公摊面积; 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 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3%的公摊面积。
4. 自主寻房安置奖。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自主寻房安置的, 按合法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含证载土地评 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寻房安置的, 一楼按合法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含证 载土地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楼层按合法房屋主体建 筑评估价值(含证载土地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5.提前搬迁奖。合法房屋主体建筑评估价值(含证载土地评 估价值)5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0元奖励;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给予30000元奖励。
6.房屋征收配合奖。 本项目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 定的集中签约时间内签约的, 给予每户10000元集中签约配合奖, 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片区整体配合奖。
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时应提供以下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
3.天然气安装或缴费发票;
4.闭路电视、数字电视安装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电话安装或缴费发票;
7.宽带网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8.正在经营房屋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原件(收复印件);
9.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 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 →实物调查和评估 →签订协议 →腾空交房
九、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 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 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省、市、县现行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