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2022年度洁净型煤生产配送项目更正公告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1、原公告内容:招标公告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1.7技术规格:洁净型煤质量合格,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所供应洁净型煤必须为中标企业生产,外包装上要清楚标识所中标企业。”更正为:“1.7技术规格:洁净型煤质量合格,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所供应洁净型煤必须为中标企业生产,外包装上要清楚标识所中标企业。”_
2、原公告内容:招标公告2、投标人资格要求“ 2.3投标人有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更正为:“ 2.3投标人有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度)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
3、原文件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质量标准 “质量合格,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所供应型煤必须为中标企业生产,外包装上要清楚标识所中标企业。”更正为:“质量合格,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所供应型煤必须为中标企业生产,外包装上要清楚标识所中标企业。”
4、原文件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2)投标人有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 ”更正为“2)投标人有具备(省级)以上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或2021年)洁净型煤检测报告,洁净型煤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70-2017(型煤1号)的指标要求,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
招标文件中涉及“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全水分含量应≤4.0%”,均调整为“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流程中要采用烘干工艺”,对型煤全水分含量不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