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048-1 采购人(全称): ******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区电子政务网终端安全管控体系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报价表 根据项目属性,按货物、服务、工程分别列表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1 履行期限: 2023-02-03 —— 2023-08-02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的整体建设及运营服务。项目建设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180天内需完成项目整体建设,并通过验收;安全运营服务周期:自项目建设完成,验收通过,双方确认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之日起算,服务周期为两年。驻场运维服务人员的上下班作息时间按照派驻地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5*8小时工作制),工作日需每天在到岗签到表签字,因派驻地单位工作需要涉及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情况,应积极响应(半小时内)并提供远程服务支撑,必要时需要到现场支撑服务。因派驻地单位工作需要涉及相关重大节日的加班情况,需听从派驻地单位的统一安排及提供24小时现场支撑服务。 4.结算方式 8a95ca3b5e644acabb469cb9c6c299d****7000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金融街支行(****:110********05900053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一次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第二次履约验收款:在项目建设完成(终端安全防护建设、政务外网网络安全管控体系建设、安全运营服务体系构建等)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30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第三次进度款:在项目系统正常运行(电子政务网终端安全管控体系项目建设完成,专家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系统可以正常投入使用起),驻场服务期(即项目建设完成专家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系统可以正常投入使用起,也即运维开始之日起,乙方提供不少于两人专家驻场,提供服务签到表、运维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30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第四次尾款:在项目系统正常运行(电子政务网终端安全管控体系项目建设完成,专家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系统可以正常投入使用起),驻场服务期满两年(即项目建设完成专家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系统可以正常投入使用起,也即运维开始之日起,乙方提供不少于两人专家驻场,提供服务签到表、运维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15%合同结算尾款。采购人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货物安装调试要求 5.2.1.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2.1.2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5.2.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2.1.4中标人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5.2.1.5安装调试所需辅助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由中标人提供。 5.2.1.6安装调试完毕,中标人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采购人进行验收。 5.2.1.7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使用单位。 5.2.2服务保障 5.2.2.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叁年,自验收合格并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免费更新、升级、维护(不包含每年数据更新费用),免费提供所有软硬件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本项目国产化适配的实施和第三方测评工作。 5.2.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2.4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系统的中文说明书及相关硬件结构图等技术资料。 5.2.2.5本项目所有相关数据的保密性及安全性由中标人全权负责(中标后,中标人应与采购人将签订保密及安全协议)。 5.2.3售后服务 5.2.3.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5.2.3.1.1定期维护计划。 5.2.3.1.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5.2.3.1.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5.2.3.2故障响应 5.2.3.2.1日常响应 5.2.3.2.1.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与技术咨询服务。 5.2.3.2.1.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2.3.2.2应急响应 5.2.3.2.2.1提供7×24小时的应急服务受理。接到应急处理通知后, 半小时内响应,一般应急服务应在2小时内排除; 5.2.3.2.2.2重大应急服务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需在48小时内解决排除。 5.2.3.2.2.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2.4培训 5.2.4.1中标人必须结合采购人实际应用情况,考虑本地区实际,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培训效果。 5.2.4.2培训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 5.2.4.3培训文档应包括但不限于: 《安装维护手册》:系统安装工作的指南,包括安装及准备步骤、维护步骤(预防及修理措施)。 《用户使用手册》:结合详细实例,说明每一个系统的内容和实际功能。 《系统操作视频》:将针对提交的软件及相关成果,录制系统安装、操作视频,供用户学习使用,便于用户更加方便直观的掌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 《用户意见反馈书》:由用户填写,反馈给中标人,是系统不断完善、中标方不断进步的宝贵财富。 5.2.4.4应用系统改动或应用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及时提供相关内容文档,有必要的情况下组织现场培训。 5.2.5产权保护 5.2.5.1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予以保密。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中标人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2.5.2中标人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所有保险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5.2.6产权归属 本项目所有成果及资料、数据库、软件开发平台、成品软件所有权最终归属于采购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3.4如验收不合格,中标人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中标人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3.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中标人原因,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6协助通过第三方软件测评、等保安全测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9%(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软件开发、接口费以及使用第三方软件的版权费、第三方测评费)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中标后,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或产生纠纷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5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在投标**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的现状、地理位置、道路环境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等责任采购人不予承担,踏勘费用、责任和风险自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1.2.1.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2.1.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1.2.2.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2.2.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2.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1.2.2.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2.2.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4不可抗力 11.4.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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