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长****管理站全市****监测站点升级改造工作项目(不见面开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公司
通讯地址:**省郑****开发区科学大道65号1幢6层6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震鹏
代理人及联系电话:郭强 159****4080
被投诉人一:长****管理站
地址:**省**市葛天大道7号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朱先生 178****3108
被投诉人二:****公司
地址:**省**市潩水**段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孟女士 177****9199
四、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未明确说明省级或市级的奖项或荣誉的类别,如提供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奖项或荣誉是否加分投诉方认为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与服务的质量不相关。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未明确说明类似业绩指哪方面业绩,此项属于评委主观评分项,却将业绩列为客观评分项。
投诉事项3: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不相关。
投诉请求:暂停并修改招标文件,依据法律法规事实依据给予调查和处理。
五、审查结果
经审核投诉书、招标文件等材料及专家组论证,形成以下意见:
(一)事项1:关于企业的奖项或荣誉,与企业的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有一定的关联性,不需要详细区分类别。
(二)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规定,不能限定特定行业业绩。
(三)事项3: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企业实力的象征,该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关注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强调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特别强调安全生产问责制,尤其对高管及相关责任人问责,以预防和尽可能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伤害和健康损害,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六、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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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