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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
发证日期:2023-10-18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伊犁州**市砖瓦厂片区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内配套)EPC | ||
| 建设地址 | **市 | ||
| 建设规模 | 7381.0米 | ||
| 合同工期 | 2023-06-05 至 2023-12-31 | 合同价格 | 2978.567661万元 |
参建单位
| 勘察单位 | **现代巨峰岩土****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尹子俊 |
| 设计单位 | 中北****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高洁芳 |
| 施工单位 | **市****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李琪菲 |
| 监理单位 | **工程****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盛勇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市****公司 | 项目经理 | 李琪菲 |
| 备注:**(改扩建)砖瓦厂片区内道路2127m、DN600排水管网2627m、DN300-DN400供水管网2627m及供气设施等配套附属工程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