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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集团于2023年11月6日9时50****公司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2023年除“四害”药品器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经调查核实,针对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两种药品:“10.4%氯菊酯S-生物烯丙菊酯水乳剂”、“1.5%高效氯氰菊酯热雾剂”,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中出现负偏离的情况,未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故不符合招标文件(第19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商务文件29.2: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的要求,应视为资格审核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的答复如下:
****委员会核查,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10.4%氯菊酯S-生物烯丙菊酯水乳剂”(农药登记证号:WP****0102)标签信息显示,该农药防治对象仅为“蚊”,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防治对象“蚊、蝇”不符;施用方式为“滞留喷洒”,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实施方式“以超低容量喷雾方式”不符;投标产品“1.5%高效氯氰菊酯热雾剂”(农药登记证号:WP****0104)标签信息显示,该农药防治对象仅为“蜚蠊”,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的防治对象“蚊、蝇、蜚蠊(俗称蟑螂)”不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贵公司质疑事项成立,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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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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