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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3BJ(略)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海淀区 | 融资(略) | 科技推广和(略) |
拟募集资(略)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超过15000.0万元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10个 |
信息(略) | (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略)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 | 1. 未产生符合条件(略),则: 2. 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略),则: | ||
募集(略) | 本次增资募集(略),目的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制99.998%级(4N8)及以上石英砂产品,解决高(略),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半导体芯片、太阳能光伏、光纤通信、航空航天、特种玻璃等高精尖领域用石英材料的生产供应体系。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员工增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是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 中国兵器(略)。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不超过10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满足本次募集资金和持股比例的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且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 | ||
相关附件 |
名称 | 北京石晶光电(略)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7层702 | ||
法定代表人 | 项麟 | 成立日期 | (略) | |
注册资本 | 5650.8万元 | 实收资本 | 5650.8万元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略)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个数 | 63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1.57 | |||
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36.22 | |||
其他股东 | 2.21 |
主要(略)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资产总计 | (略) | 16282.79 | (略) | |||||
负债总计 | 2029.80 | (略) | 1487.59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略) | (略) | |||||
营业收入 | (略) | 13227.89 | (略) | |||||
净利润 | 712.40 | 635.65 | 381.19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3-09-30 | |||||||
资产总计 | 16132.12 | |||||||
负债总计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
营业收入 | 6969.46 | |||||||
净利润 | -151.89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略)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略),如意向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需提(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 2、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一次性支付增资款,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中,单一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对应股份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4、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2)本方成为投资方后,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方参与本项目所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的全部信息、提出的全部响应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本方接受并同意配合融资方对本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契合融资方发展战略进行尽职调查;若意向投资方为私募股权基金,则须同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 (4)本方不会由于自身资质原因对融资方未来上市构成障碍。 (5)本方接受并同意融资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本方的持股数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6)本方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本方已履行完成关于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包括授权、审批、内部决策。 (7)本方为实际投资方,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本方穿透至最终出资人不存在不符合融资方资本运作相关监管审核要求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投资情形。 (8)本方认同融资方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认可融资方对本次增资不接受关于业绩对赌、业绩承诺、收益保证、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的要求。 (9)本方承诺:①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申请的各项贷款还款记录良好,无逾期(垫款)行为,承诺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承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能力;②承诺本次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③承诺法定代表人(或基金委派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10)本方同意,本次认购的融资方新增股份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本方不转让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不得将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设置股权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若在上述限售期内,融资方公开披露上市(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上述认购的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延长至融资方完成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本方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确认自身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符合作为融资方的股东资格。本方知悉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本方符合有关审批或登记或备案部门的要求。同意成为本项目投资方后,若因本方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而未能办理股份登记,融资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弥补各方损失,由本方承担责任与风险。 (12)本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前已自行判断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完成开立相应的证券账户(须提供相关书面承诺)。 (13)本方确认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规定的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本方确认不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如本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的,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14)本方同意融资方对最终投资金额和比例作出调整。 (15)本方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支付基础服务费,按照投资金额的0.1%支付,单笔单向不低于10000元。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30% |
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公告截止日17:(略)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略)无。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且征集到不超过10家(含10家)合格意向投资方且拟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1.5亿元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当征集到10家以上(不含10家)合格意向投资方或拟投资金额合计超过1.5亿元时,融资方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增资价格: 1.合格意向投资方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企业背景、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投资经验、企业治理、对外融资能力、资产状况、开发业绩、品牌实力; 3.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价值观、企业文化、企业经营理念、企业治理与改革、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度与认同程度; 4.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主营业务的协同性。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主营业务产业关联度较高且能够为融资方带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技术、团队、资金及产业链延伸等增值服务的优先; 5.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具备良好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能力。合格意向投资方能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或多融资渠道的优先; 6.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及其股东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或其原股东存在合作基础的优先。 注:关联方指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68条释义。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 部门负责人:(略) 联系电话:(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