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新增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3〕85号)

审批
广东-韶关-浈江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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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公司新增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表日期:2023-11-24 19:56

韶****公司:

你单位报来《韶****公司新增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公司拟投资175.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24万元,占比11%),在**市**区十里亭乌教塘韶****公司内(东经113 度33 分30.474 秒,北纬24 度50 分49.106秒),建设新增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本项目年拆解新能源汽车5000 辆(废动力蓄电池仅进行拆除,不拆解)。包括纯电动小轿车1500 辆,纯电动小客车1000辆,油电混动小轿车1500辆,油电混动小客车1000辆,折合小型车规模约5216 辆。项目建成后,折合小型车规模总拆解车辆约25438 辆。本项目人员由原项目调配,不新增劳动定员,人员不在厂内食宿,实行每天1 班,1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时间260天。

本项目已****改革局**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12-440204-04-01-238907)。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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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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