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公司:
你单位报来《韶****公司新增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公司拟投资175.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24万元,占比11%),在**市**区十里亭乌教塘韶****公司内(东经113 度33 分30.474 秒,北纬24 度50 分49.106秒),建设新增新能源汽车拆解项目。本项目年拆解新能源汽车5000 辆(废动力蓄电池仅进行拆除,不拆解)。包括纯电动小轿车1500 辆,纯电动小客车1000辆,油电混动小轿车1500辆,油电混动小客车1000辆,折合小型车规模约5216 辆。项目建成后,折合小型车规模总拆解车辆约25438 辆。本项目人员由原项目调配,不新增劳动定员,人员不在厂内食宿,实行每天1 班,1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时间260天。
本项目已****改革局**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212-440204-04-01-238907)。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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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