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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混招标编号:****
****集中采购**中央商务区项目经理部施工用商混**合同条款第四款2.4小条变更为:
甲方计量款到位后,在乙方供货的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每月20-30日支付上月货款的 75 %,在甲方工程验收后合格后支付至总合同额的90%,预留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甲方工程通过第三方审计后6个月内返还质量保证金。****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铁建银信、伙伴融等方式进行支付,在**过程中延期支付货款均不计违约金(包含利息)。
当货款延期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且乙方提出终止**并主张违约金(包含利息)时:违约金起算点按应付之日起延缓12个月,期间不计违约金;若甲方超过12个月仍未支付,甲方自12个月期末后起算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银行****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已付款项不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2年内付清,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费款项总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