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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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挂牌价: 99.8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4-0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4-15
项目负责人: 谷秀玲
联系电话: 010-****3064-8002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联系人: 李浩
联系电话: 139****8838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110********907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拟处置车辆及废旧物资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自治区**市 |
评估机构
| **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公司 | 评估基准日
2023-09-30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2-05 |
评估值(万元)
| 99.82 | 账面价值(万元)
4.04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所有规格、数量、品质及瑕疵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与**产权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标的资产转让公告、公告附件等备查文件的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标的资产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交易程序、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同意**产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后由转让方重新挂牌处置。 3、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经纪会员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踏勘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让方主体资格资质文件、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公司公章)、《现场踏勘确认函》、《承诺函》。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5、现场踏勘联系人:李经理,联系电话:139****8838。 6、车辆年检期限及保险期限须意向受让方自行确认,成交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年检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蒙D81525车辆证载所有人为东北****公司****公司,蒙D85599车辆及蒙D99906车辆证载所有人为******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此情况不影响后期车辆过户。项目成交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7、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高厂变主要材质为钢和铜,其中钢的评估重量为67200Kg,铜的评估重量为28800Kg。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自治区**市**区长青街东段26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吴悦军 | 成立日期
2021-11-04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0402MA0R91PP71 | 经营规模
中型 |
经营范围
|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合成纤维制造;公共铁路运输;装卸搬运;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产养殖;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再生**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石灰和石膏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9310534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日期
2023-07-13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3〕第11次)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04-15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保廉协议》的; (5)签订上述合同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应支付费用的; (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交接的; (7)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未按约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 (8)未按约定对报废车辆进行销户及拆解的;(9)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10)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4、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保廉协议》,受让方须在取得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自转受双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起,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运输、清理、搬迁等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产权无关。 5、受让方须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一并提交经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踏勘后现场签署)。 7、本项目成交,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至**产权。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车辆限购、指标管理及过户等相应政策规定,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完成标的车辆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车辆移交给受让方。 9、受让方须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15日内完成报废车辆的销户及拆解,并出具车辆注销证明(有牌照车辆)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无牌照车辆)交付转让方。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以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9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