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司2024年律所遴选入库采购项目
各竞包单位:
1、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作为加分条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和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部分“评审标准”第2.2.2条“技术资信评定”关于团队成员业绩第5项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家及以上的得4分,1家的得2分,每多1家加2分,最多得4分。该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验的律所参加,但其要求的业绩加分条件客观上间接限制了竞争,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应予以调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考虑营商环境、文件精神及充分的市场竞争,该项评分条款取消,具体评分办法调整详见最新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及最新发包文件。
2、对本项目发包范围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再次进行公开招标或二次报价形式进行选取,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和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发包公告”第2.3条规定:1、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家3万元2、诉讼、仲裁案件根据案情分析决定采用风险代理还是一般代理,风险代理费用另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取律所),一般代理收费标准:按照浙价服〔2011〕212号价格折扣后,10万元以下的库内轮选;折价后价格超过10万元的通过二次竞价的方式选定(最终金额为10万元以下)3、非讼业务通过二次竞价的方式选取(最终金额为10万元以下)。 根据招标文件列明的发包范围,本项目发包范围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诉讼、仲裁和非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项目谈判和法律风险把控、法律尽职调查、发债等),而上述2.3条规定,风险代理案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律所,该规定将导致风险代理案件重复招标。同时,折扣后超过10万元的案件及非诉业务规定通过二次竞价的方式选取,将会导致库内供应商的恶意低价竞争,不利于服务质量的提升。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答:该项内容按原发包文件要求不作调整。
总所、分所相关要求按发包文件P3页,其他要求相关条款执行。
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4月15日下午14:00开标。标书代写
本次通知的内容作为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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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