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C〔2024〕02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建新区2023年第10批次(21挂)
土地征收的批复
**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丰)地挂呈字〔(略)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略)(21挂)建设用地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略),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该批次由**市人民政府承接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位于**街道李大庄村的集体土地1.3317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略)。
二、你县要(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略),落实被征地(略),妥善解决好(略),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略)区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
报省自然**厅备案。
四、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等),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调查报告评审、备案,确定为非污染地块的,可以进入用地(略),污染地块未经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入用地程序。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