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地B〔2024〕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略)
江阴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2023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该批次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你市澄江街道、青阳镇农民集体农用地27.6101公顷(耕地22.75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澄江街道、青阳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8105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9.420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7.6101公(略).4206公顷。
二、请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你市要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落实相关生态管控措施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组织供地,将供地情况(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