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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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裁量基准、救济渠道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略)

地 址:(略)

电 话:(略)

序号

姓 名

执法区域

证件编号

1

蒋家旭

**区

(略)

2

孙凯

**区

(略)

3

张明

**区

(略)

4

卢绪忠

**区

(略)

5

朱新华

**区

(略)

6

刘中

**区

(略)

7

张卫民

**区

(略)

8

于猛

**区

(略)

9

王鹏

**区

(略)

10

李波

**区

(略)

11

赵明军

**区

(略)

12

韩懿

**区

(略)

13

刘宝

**区

(略)

14

胡磊

**区

(略)

15

徐周

**区

(略)

16

戴浩

**区

(略)

17

高旺

**区

(略)

18

陈浩

**区

(略)

19

程志猛

**区

(略)

20

陆科林

**区

(略)

21

陈亮

**区

(略)

22

祁德军

**区

(略)

23

张庆龙

**区

(略)

24

周亚茹

**区

(略)

二、行政执法职责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省传统村落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略)

三、(略)

依法查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监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工程消防、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等案件。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招投标条例》、《**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略)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等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略)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裁量基准

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市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七、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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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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