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略)
地 址:(略)
电 话:(略)
序号 | 姓 名 | 执法区域 | 证件编号 |
1 | 蒋家旭 | **区 | (略) |
2 | 孙凯 | **区 | (略) |
3 | 张明 | **区 | (略) |
4 | 卢绪忠 | **区 | (略) |
5 | 朱新华 | **区 | (略) |
6 | 刘中 | **区 | (略) |
7 | 张卫民 | **区 | (略) |
8 | 于猛 | **区 | (略) |
9 | 王鹏 | **区 | (略) |
10 | 李波 | **区 | (略) |
11 | 赵明军 | **区 | (略) |
12 | 韩懿 | **区 | (略) |
13 | 刘宝 | **区 | (略) |
14 | 胡磊 | **区 | (略) |
15 | 徐周 | **区 | (略) |
16 | 戴浩 | **区 | (略) |
17 | 高旺 | **区 | (略) |
18 | 陈浩 | **区 | (略) |
19 | 程志猛 | **区 | (略) |
20 | 陆科林 | **区 | (略) |
21 | 陈亮 | **区 | (略) |
22 | 祁德军 | **区 | (略) |
23 | 张庆龙 | **区 | (略) |
24 | 周亚茹 | **区 | (略) |
二、行政执法职责
对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城市建设行业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省传统村落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的处罚;(略)
三、(略)
依法查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监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工程消防、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等案件。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招投标条例》、《**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略)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等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略)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裁量基准
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市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七、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