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路片区**西路(迎春东街-明福街)、民安路(兴泰路-**路)道路、雨水、污水建设工程监理
质疑回复
项目编号:****
质疑: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中,“10.1.1同类工程”:同类工程指:监理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政工程监理项目;此处“监理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政工程监理项目”,明显提高了对本项目的要求,具有排他性。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9.87万元。
答复:同类工程指:监理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的市政工程监理项目,以此为准。
质疑: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1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七项投标人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省辖市的项目上任职,其他情形执行(豫建建[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此处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第1项总监要求为市政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其以上职称,并应在本企业注册,且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省辖市的项目上任职,其他情形执行(豫建建[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前后不一致,总监资格是否为“1.4.1”中总监要求为市政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答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第1项总监要求为市政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其以上职称,并应在本企业注册,且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省辖市的项目上任职,其他情形执行(豫建建[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以此为准。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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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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