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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赔偿权利人或(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略)
被告知人(赔偿义务人):
李永勇 男 身份证号码:(略) 汉族 住廉江市长山镇红坡村68号
林德玲 男 身份证号:(略) 汉族 住福建省屏南代溪樟源村后坪12号
张洪仁 男 身份证号:(略) 汉族 住廉江市营仔镇黄泥角村34号
原定于(略)请赔偿义务人在我局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但赔偿义务人未能如期到会,也未在规定期间内说明原因和提交书面答复意见。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分别于(略)4月12日上午10时在我局205号会议室再次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若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或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未能说明不能如期参会原因和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登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终止磋商。由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略)
宋志霞 (略)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