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2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智能化疫苗冷库设备及安装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智能化疫苗冷库设备及安装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300万元(最高限价:1295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开发区紫石路1862****公司办公楼二楼
被投诉人1:****
地址:**省**市**区东岗西路310号
被投诉人2:**中远天成****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路828号良志.**之窗1号楼1103至1106室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工业园区天马大道18号
相关供应商:武****公司
地址:****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18幢1层1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3月21日收到的******公司对“****智能化疫苗冷库设备及安装项目(第二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投标供应商武****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该项目智能化疫苗冷库建设成本,且远低于该项目预算金额,属于恶意低价,严重扰乱评标流程,不能作为该项目价格分的评标基准价。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武****公司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并未认为武****公司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该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该供应商的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完备、详实的投标文件,在报价、商务和技术部分均处于绝对优势,但得分却不高,对该得分情况不满意。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现有材料等,****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厅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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