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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厅 ****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规定,现就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县(区)住建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相关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由住建部门承接办理。
二、自4月1日起,****民政局停止受理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业务,改由****建设局受理。
三、审批事项具体要求请按照****建设局的通知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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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