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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规定,我市(略)申领的重点管理及部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一季度执行报告,请你们在规定时限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略)gov.cn/)完成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和提交工作。
执行报告的编制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略)2018)的规定执行。
同时,请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自查,及时(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略)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次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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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