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审批
福建-泉州-晋江市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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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住房和(略)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表一:(略)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拆除人民防空设施审批(含2个子项) 1.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 1.《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略),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8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或者进行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其它作业,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被拆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在批准期限内补建;无法补建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拆除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略)
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略)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按照前两款规定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用于组织易地补建。
行政许可 人防工作科 县级
2.拆除人民防(略) 1.《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8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的拆除和重建经费。
县级
2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3个子项) 1.城市新(略) 1.《福建省人民(略)(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第四款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略)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 属于下列情形的,(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附件“保留事项”中第34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略)
附件2:第19项 城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附件2:第20项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下放至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4.《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略)
行政许可 人防工作科 县级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县级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略)。
2.《关于进一(略)(国发〔2008〕4号)
三、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防工(略),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略),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防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略),在城市(略)。
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款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人民防(略),有条件的应当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连通。
4.《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2号)
(十四)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工程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略)
县级
3 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1.《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略)。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8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 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略),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所在地人(略),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行政许可 人防工作科 县级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含5个子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_申请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略),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略)。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略))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略),提交(略)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略),《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略)。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略)。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略)。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3.《福建省实施细则》(闽建法〔2(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的,向设区市房地(略)。三级资质(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批后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四级资质、暂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分别报省建设厅、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定在每年的3-6月。取得《资质证书》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略)。
4、《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审改办61号)
行政许可 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行政审批科
县级
2.房地产(略) 县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_注销资质 县级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_遗失补办 县级
5.房地产开(略)(二级及以下)_资质证书变更 县级
5 商品房预售许可(含3个子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略)。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略))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略)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略)(以下简称房地(略))负责本行政(略)。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略),取得《商(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行政许可 房地产市场与(略)
行政审批科
县级
2.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县级
3.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 县级
6 城市房屋拆迁期限延期核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略)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第九(略)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略)
行政许可 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县级
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略),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科 县级
8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含7个子项) 1.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略))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核定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略))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略)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略)。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略)。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略)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略)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略))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县级
2.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略))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核定增项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县级
3.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略))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简单变更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县级
4.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延续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县级
5.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遗失补办 3.《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略);
一、进一步取消、下放审批事项
(二)下放 5 项审批事项
(4)各类企业资质证书(除部颁资质证书和主项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铁路、民航等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外)涉及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手续下放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建许[(略)
二、关于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一)部办理的变更事项
(1)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所有内容变更。
(2)部核发的其他各类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工商注册地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因企业改制、分立、重组或合并引起的证书内容变更,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变更。
(二)我厅办理的变更事项
(1)部核发的各类企业资质证书:除上述由部办理变更事项以外的其他证书内容变更。
(2)我厅核发的各类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注册(略),主营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所有的证书内容变更,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经济性质变更。
(3)我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所有内容变更。
(三)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变更事项
(1)我厅核发的各类企业资质证书:除上述由厅办理变更事项以外的证书其他内容变更。
(2)设区市主管部门核发的各类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四、简化申报材料
我厅许可(略),由初审部门审查后存档,对符合要求(略)(详见附表4、5)报送我厅。
(1)申请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度类材料。
(2)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最高二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不再(略)。
5.《泉州市行(略)、下放和调整(略)(泉审改办61号)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科 县级
6.专业(略)(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重新核定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县级
7.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科 县级
9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以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核发(含5个子项)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略)资质)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略))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略)和监督。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
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3.《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 [(略));
二、按照分级、(略),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程序,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注册地在县(市)的,由注册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由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审查。
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 [(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向省级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5.《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略)
一、进一(略)
(二)下放 5 项审批事项
(3)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下放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6.《关于有关说明的通知》(闽建审批[2011]723号)
二、关于“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略)
根据现行资质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由其核发,原省厅已核发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下放由其管理。
7.《泉州市行(略) 、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审改办61号)
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和试行(略)]8号);
9.《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97号)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县级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县级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专业(略)、施工劳务资质)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科 县级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专业承包三级(略)劳务资质)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县级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县级
10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略)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县级
11 特殊建设工程(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略)正)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略),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0〕第5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略)
行政许可 建筑管理科 县级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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